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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长垣市刑事律师网站(长垣市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西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09:27:35

新乡市长垣市刑事律师网站(长垣市刑事案件)

5月20日,王女士和男友相约去河南省长垣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在2006年时已经跟一男子张某在宝丰县登记结婚,无法办理婚姻登记。王女士称,自己不认识张某,2006年还没大学毕业,也从来没有去过宝丰县,何来办理婚姻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称,2006年的民政内部系统还没有实行全国联网,他们看不到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信息,只要没在当地登记注册过,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就能登记结婚。据查明,2006年,张某出于某种目的,让妻子冒用王女士的身份与自己结婚。

王女士对此非常无奈:“我以后要是买了房,我名下有房产,我这些分不分呢!”此事引起众多网友关注。面对这种情况,王女士该怎么办?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只规定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从法律上来讲,婚姻登记是有效的。

王女士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依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王女士与张某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共同生活,故在冒用婚姻登记期间,王女士和张某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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