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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咨询免费刑事律师(临安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青青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08:59:15

杭州临安咨询免费刑事律师(临安区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案例有哪些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成功案例给家属分析合同诈骗的取保候审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家属认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意图,希望叶律师可以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确实使用了虚假合同,但是伪造合同是为了承建项目,不是为了骗取保证金。叶律师会见之后更加坚定了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想法,随后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承接项目过程中伪造合同收取报案人保证金,项目洽谈失败后,未能及时归还报案人保证金。当事人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涉嫌合同诈骗罪。

【辩护思路】

虽然当事人客观上存在利用虚假合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存在合同诈骗故意,其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当事人客观上存在利用虚假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顺利承建涉案项目,而非非法占有保证金,且该项目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性。

二,项目洽谈失败,并非当事人主观上故意为之,而是客观上无法达成合作意向,据此无法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未能及时归还当事人某所交付的保证金,系因客观上公司发生财产混同,当事人个人亦无钱可还,并非主观上意图非法占有而不愿归还。

第四,当事人不符合逮捕的要求,应对其取保候审,且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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