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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办理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做刑事辩护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Mark马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3 00:38:28

重庆渝北办理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做刑事辩护的律师)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非法集资行为人批捕了,能在检察院不起诉吗?当事人家属每每热切地看着我,希望得到肯定的答复。

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近年来主要做非法集资的案子。也总结了一些规律,包括理论和经验的。但是要对这个问题明确说“是”或者“否”都很难。有些案件可以明确说,这么大的案子,职级这么高,要想不起诉的话,建议降低一些期望值。我在多个场合跟当事人家属说,法律上的有些事,跟普通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比如你说不是犯罪,“如果知道是非法集资了,谁还干这个呀?!”那么我问你,“你家谁谁谁知道公司有金融行业的资质吗?”回答说,这个没有。那么我接着问:“她募集资金多少呀?”回答说,“她业绩不好,就大概8000万。”那就说明,都非法集资8000万了,还说不是犯罪?都非法集资8000万,还想着不起诉?这么说,一般而言有些不现实。

但是,我们也说,并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子都会起诉的。有很多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都做了不起诉处理。这也是我对当事人家属说的重点之一。我们的分析是基于真实案例。通常我们会给当事人或家属详细分析可能的不起诉情形,在这个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下面我们从12309中国检察网上查到的多个案例中精选12个不起诉案例,从中分析非法集资案件不起诉的原因和司法机关的办案思路。

首先对于生产经营性公司,法律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金额不大,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非法集资后全部清退的,有可能达到不起诉的辩护效果。对这种案件,辩护律师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使其了解法律规定和辩护路径。也有的案子起诉到法院后判实刑的。有湖北的案件一审判了缓刑,但是当事人上诉、再审,还是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刑事律师对当事人的法律辅导至关重要。

其次,非法集资案件有一个打击的范围和边界。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有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因这个规定,由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处理。

第三,以下第6个案例,属于当事人担任非法集资挂名法人,并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公司使用。但是对于其参加非法集资的行为,主观犯罪故意没有查清。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

第四,不符合非法集资的要件。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必须同时符合“非法性”(没有资质非法吸收资金)、“利诱性”(承诺回报和高额利息)、“社会性”(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和“公开性”(公开宣传)。对于这4个要件,通常“非法性”首当其冲需要审查。在符合“非法性”的前提下,有的案件如果仅向亲朋好友之间募集资金,未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则不符合“社会性”要件,不成立非法集资。另外以下案例11,属于村民自愿入股,未承诺回报,不符合“利诱性”,因此也不构成非法集资,法院做了不起诉决定。

同时我们说明,任何律师都无法对结果作出承诺。这是因为,案件结果取决于证据、事实等因素。审理案件的是法官,律师无法左右案件结果。

以下案例分析:

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南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非吸

1、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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