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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专业刑事律师推荐(宿迁刑事案件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发财兄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2 00:14:28

江苏宿迁专业刑事律师推荐(宿迁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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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十大无罪或者有效辩护——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砥砺前行

2020年最后一天,收获了一起诈骗罪无罪判决,令人兴奋不已。无罪辩护成功,是一个刑辩律师毕生追求的梦想,也是一个刑辩律师至高无上的荣耀。无罪辩护之难,难于上青天。但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一个刑辩律师应当具有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气,才算一个合格刑辩律师。与高者为伍,与智者同行,方能赢得未来,刑辩律师之间相望互助,互学互鉴,尤其善于向著名大律师学习,吸纳他人长处,以此弥补自己不足,才能取得长足进步。现将自己2020年刑辩工作做一个总结,反思,期望在2021年刑辩以此为鉴,砥砺前行,更进一步。

一 十大无罪辩护或者有效辩护

1 L某涉嫌虚假诉讼罪,2020年1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系一位律师同行在2019年5月无辜牵涉虚假诉讼罪指控,我介入后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万余字法律意见书,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给上级检察院写求助信/沟通等,检察院于拘留第37天未批捕,被告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做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说,该案系中国式无罪的最好结局。

辩护观点:

(1) 虚假诉讼罪共犯必须是实行犯,而不能是意识犯,没有主观通谋代理提起民事诉讼,不构成犯罪。

(2) 指控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无罪。被告人自始至终做无罪供述,依靠一个污点证人指证,不但证明效力很弱,且系孤证,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无法达到证据裁判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2 为杨某虚假诉讼罪无罪辩护,未批捕,撤销案件。

2020年1月,公职人员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指控,指控逻辑为杨某与他人串通,通过借用他人名义重新出具借条,并对原债务金额进行了虚构,借用他人名义起诉主张权利,有捏造事实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在第一次会见时全面,细致的了解案情来龙去脉,凭直觉和常识判断该案无罪,向办案机关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并进行了良好沟通,杨某未批捕。

辩护观点:

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特殊原因不便以自身名义出借款项和起诉,借用他人名义出借款项和起诉。这种以他人名义出借款项,以他人名义起诉实现本人应享有的真实、合法债权,是基于诉讼策略考虑,并非捏造事实。根据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如果无中生有,无任何根据捏造事实起诉,构成犯罪,如果有客观事实和依据,但采用虚构或者隐瞒部分事实,篡改部分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起诉,系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但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依一致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证明犯罪主客观要件的事实不存在,也无构罪的法律依据,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 林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人未批捕,取保候审。

辩护观点:

(1)指控他人代为偿还消灭债务,缺乏证据,债务并未消灭,且代为履行人并不认可代偿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债务消灭,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然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不符合隐瞒真相型捏造事实;

(2)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代付执行款,将款项汇入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并未收到款项,故依法申请执行。后来被执行人投诉,法院经过反复查询查到款项已支付,据此认为申请人隐瞒债务已经清偿事实,向法院申请执行,指控其构成虚假诉讼,属于欲加之罪。本系被执行人和法院工作失误,相互之间没有就执行款项交接沟通,了解清楚导致长期未能执行到位,并非申请人之过,却要追究申请人责任,代人受过,有违天理,且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

4 胡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观点:

(1)若有真实交易的代开,借用他人名义,挂靠他人名义代开,主观上不具有偷逃税款目的,也没有造成税收流失,不构成犯罪。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目的犯和结果犯,最高法指导判例观点,已经否定了行为犯的传统理论,如果单纯以行为犯指控,犯了重罪重刑主义,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谦抑性原则。

(2) 行为人系在出售人和购买人之间交易的一个中介人,联系人,且具有偶然性,只有一次居间介绍,主观上不明知是否有真实交易,但根据市场交易频繁,收购方基于国际贸易出口退税要求出售方必须提供发票才付款等惯例,出售方又不具有开票资格,故付费请人代开,目的是为了达成交易,不是为了偷逃税款,故主观上不具有偷桃税款目的,因而不构成犯罪。

5 孙某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人未批捕。

此案系疫情期间PVC手套买卖,由于下家投机取巧,签订合同预付部分货款,但迟迟不收货,因为下家也系二手贩子,其必须找到销售对象能将货物出售,才同意上家发货。这样既不压货,也不压钱,但苦了上家,组织了货源但下家拒不收货,也不付余款。基于此,孙某为了资金流通将货物转手他人,将已付款挪作他用。此案被害人以各种手段施压,提出孙某要判十年以上徒刑没有问题,要求给付三百万才肯出具谅解书等为由,使孙某刚生孩子十多天的妻子,精神几乎崩溃。我系后续介入辩护,和之前介入徐律师共同努力,提交了万余字法律意见书后,和检察官约谈,沟通顺畅,一周后检察院未批捕。其妻子感激万分,在微信留言”律师你太伟大了,是我们全家救命恩人。此时,顿感幸福和自豪。当然,案件取得好结果,除了律师努力外,办案人员具有法治信仰,坚守法律原则和标准,客观公正,案件才能取得好结果。

辩护观点:

(1)行为人有积极履约准备并且积极履约,说明其想追求合同目的实现,追求的是合同利益,并非无对价支付,空手套白狼式获取不义之财,故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违约行为不是诈骗,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对方投机取巧拒收货物造成,对方先违约,这种情况下免除孙某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系民事关系,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公安部明令禁止的。

6 陈某被指控诈骗罪,坚持无罪辩护,法院判决无罪。

该案系2020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为2020年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此案可谓一波三折,第一次开庭,庭审质证中意外发现一份无罪证据,就是陈某和开发商之间签订了一份以房抵债的协议,该协议赋予了陈某等三位工程承建人可以以任何一套房屋抵偿工程款,双方之间约定了以房抵债的流程,此协议系无限授权,该协议并未撤销。本案指控逻辑为陈某未经开发商同意,擅自以房抵债收取购房款私用,款项并未进入开发公司账户再按照比例返还,系无权处分,隐瞒真相 ,欺骗了购房人,因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观点:

(1) 以房抵债协议系无限授权,可以以任何一套房子抵工程款,陈某等三人将房屋出售购房户,待工程结束时再与开发商办理相关抵债结算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和之前惯例,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是有理有据。

(2) 以房抵债时尚有工程款尾款及保证金500多万在开发商处,即使开发商最后不同意以房抵债,但陈某等三人有资金支付能力,可以代付房款办理购房正式手续,故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7 为某县副检察长张某贪污,受贿罪辩护,经过努力,两罪共判一年四个月轻刑。

辩护观点:

1 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得进入庭审举证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被告人遭受变相肉刑和对其亲属要挟等手段,其在精神极度痛苦下所做违心,不实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来想以虚假供述方式交代,免受皮肉之苦,反正有客观证据将来证明其无罪,但结果却导致以假乱真。但辩护人认为有客观证据可以证实其没有贪污,该款项已退回嫌疑人,故其供述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8 为涉恶套路贷蔡某做无罪辩护,蔡某云在被告人排序由第二顺位变为倒数第一,被判一年半,量刑最轻,目前当事人已恢复自由快半年,此案系我和王律师共同辩护,家属和当事人都说判的很轻,算是有效辩护。

辩护观点:

(1)其与被告蔡某之间朋友关系,并不知道蔡某是否存在套路贷行为,其目的仅仅是单纯的,帮朋友忙,以其名义出借,借用名义而已,其他事宜与其无关;

(2) 其做无罪供述,首犯也没有指证蔡某知道“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债务,其自始至终认为是正当的,普通的民间借贷,根本不知道其充当了他人犯罪之工具,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其共谋或者明知套路贷犯罪而提供帮助,无主观故意,不应当定罪处罚。

9 吴某诈骗罪判缓刑,无罪辩护是最好的罪轻辩护。

辩护观点:

(1)借贷关系真实,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所有条款及扣除费用,被害人均知情,且在你情我愿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不违背其意愿,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没有被套路,不构成套路贷之诈骗罪构成要件;

(2)被告人追求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目的,追求的利益均符合合同约定,没有超出合同之外,高利贷不是套路贷,被告人不希望被害人违约,而套路贷系虚假借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违约,并且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以此恶意垒高债务,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不存在类似情形。

10、 施某行贿罪,缓刑。

辩护观点:

(1 )行贿目的是为了谋取合法利益,行贿的股份系弄虚作假,股份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可能变现,属于欺骗性行贿,并非真正意义上行贿;

(2),股份变更为现金,本质上是一个行为,不能指控为两笔行贿,因为仅有一个请托事由,一个行贿目的,指控为两个犯罪行为,实属不当。

二 其他案件辩护情况

1、为阜阳某公安干警等涉嫌虚假诉讼罪辩护,庭审直播当日点击量突破万,获得当事人好评,目前二审中。

辩护观点:

(1 )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以房抵债协议生效,取得房屋权利,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即使法院查封,也不影响其行使权利。

(2 )以第三人名义再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第三人名义起诉排除执行,系借名买卖或者委托代持,把自己享有权利的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签订在第三人名义,并无不当。由于被告人身份特殊,以第三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排除执行。这种委托代持关系,系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可以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继续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披露委托人。基于此,本案中被告人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不存在捏造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 L某故意杀人案,轻罪辩护,本案系二审委托,改变故意杀人罪为故意伤害罪辩护,但未能改变一审结论。

辩护观点:(1) 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存在情感关系,关系良好,其没有任何杀人目的和理由

(2)被害人的辱骂和抓咬行为,失去理智,在被告人一再忍让情况下变本加厉,被告人一时冲突掐捏脖子,失手致人死亡,被害人死亡出乎意料,违背其本意。

3 为孙某虚假诉讼罪辩护 ,开庭三次,至今未判决。

4 胡某虚假诉讼罪无罪辩护,已进行四次庭审,检察院法庭辩论阶段临时变更起诉书,需重新开庭。

其他最轻辩护案件不赘述。

三 法律研究及热点评论

1、《代理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共犯无罪辩护要点分析》,入选刑辩专著《精彩辩护人》,苏大出版社《精彩辩护人》

2 《违约并非虚构事实》入选刑辩专著《辩点的挖掘和运用》,即将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

3 2020年8月,接受南方周末采访,就”类案同判“发表看法。

4 2020年10月,《中国网》对刘录律师刑辩经历报道

2021年3月21日 江苏宿迁

作者:

刘录 法学教师、律师、法律硕士,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几乎每年一个法院无罪判决案例,不起诉等无数,案例是最好名片,本人虽有很多头衔,但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与其欣赏回忆过去,不如埋头苦干从头越


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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