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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专业刑事律师咨询(鄞州区律师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头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11:14:46

鄞州区专业刑事律师咨询(鄞州区律师咨询电话)


3月31日上午,鄞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2019年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情况,介绍鄞州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的举措,公布典型案例,并发布2020年第一批职业放贷人名录共19人


案例一

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鄞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3万余元,支付利息、罚息1.3万余元(暂算至2018年3月20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4月,郭之瑞向鄞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执行到位本金2.3万余元、利息2.3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郭之瑞已于2019年3月被鄞州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鄞州法院向税务部门发送《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通报该案已执行到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

2019年10月,税务部门对郭之瑞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合计5200余元,并委托鄞州法院从执行款中予以扣缴。


2019年7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将本金与利息已执行到位的、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或符合征税条件的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纳入征税对象,就其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本案中,原告郭之瑞系职业放贷人,此次将职业放贷人移送征收税费,是鄞州法院首次以税收征管的形式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进一步压缩了职业放贷人的获利空间,落实税收征管,对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

原告王某向鄞州法院起诉称,被告郭某某曾于2017年1月向其借款5.1万元,约定月息3%。原告当场支付给被告郭某某现金5.1万元,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1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1.3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本人未向原告借款,事实上是其妻子唐某向原告借款,后妻子唐某下落不明,原告组织了四五个人逼被告写下欠条替唐某还债,唐某实际欠原告多少钱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写下欠条后已替唐某归还欠款9600元。

经查明,原告王某于2017年在鄞州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12起,2018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14起,已于2019年3月被列入鄞州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答辩意见、两位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交的收条背面所记载的关于“郭某负责唐某担保的债务”等内容均可证明唐某的借款事项。且王某曾起诉唐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的时间与被告郭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时间、借款金额都相近,在唐某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王某又将5.1万元款项出借给被告郭某,所涉借款又没有抵押和担保,不符常理。

故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中涉嫌虚假诉讼,将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虚假诉讼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针对诉讼活动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坚决予以惩戒,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三

2019年8月,原告宁波市合肥商会起诉称,被告一屠某曾向其借款15万元,由被告二徐某提供担保,该款项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一屠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二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一屠某答辩称,借款15万元属实,但其收到借款后立即转给被告二徐某10万元,由被告二归还给了原告。

被告二徐某答辩称,被告一屠某转给其10万元属实。后与商会结算时,已将该笔10万元款项抵消,所以被告一屠某的欠款尚余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15年6月,原告通过财务个人账户借给被告屠某15万元。同日,屠某汇给徐某10万元。2015年7月,原告员工与被告徐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屠某借款15万元,其中5万元与商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其中10万元由徐某承担等。2015年10月、11月,被告屠某合计汇给原告财务个人账户3000元.

另查明,原告宁波市合肥商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参与公益事业等事项。原告仅2018年度在鄞州法院累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就有7件,累计金额160余万元。该7起借贷案件都采用固定的格式借款合同,约定了月利率3%的利息及日利率1%的高额违约金,并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专门办理借贷业务。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系职业放贷人,其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关于借款金额,法院结合各方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一屠某借款中的10万元已经转让给被告二徐某,被告一的借款剩余款项为5万元。因借贷行为无效,故被告一根据该借贷行为取得的5万元应予归还,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一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屠某返还原告5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本案中,原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系职业放贷人,故法院依法认定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有助于遏制职业放贷活动高发的势头,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举措

01

建章立制

2019年6月起,鄞州法院连续出台《办理职业放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建立职业放贷协同整治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办理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强化职业放贷人案件审查力度。

02

预警预判

2019年6月,鄞州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全面推行诚信诉讼承诺制度,向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当事人释明高利转贷、“套路贷”以及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引导当事人对自身行为预警预判。

03

审慎执行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罚款、布控以及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

04

联动共治

加强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与鄞州区监察委、组织部、政法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金融办、律师协会等部门建立专项沟通联络机制。发现公职人员参与职业放贷的,将相关情况通报区监察委、组织部。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职业放贷人案件,向税务部门发送《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应税款在执行款中予以扣缴。


成效

01

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大幅减少

2017年至2018年,鄞州法院民间借贷收案数分别为3874件、4502件,2019年收案数下降至3385件,同比下降24.81 %。

02

职业放贷人涉案数明显下降

2017年至2018年,鄞州法院共受理职业放贷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分别为499件、716件。2019年,下降至199件,其中有24名职业放贷人在2019年度的涉案数降至为零。截至目前,鄞州法院尚在审理中的职业放贷人案件仅有7件。

03

依法惩戒职业放贷人

自2019年3月起,鄞州法院累计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4期50人,30起职业放贷人案件在名录公布后申请撤诉,24起案件撤回执行申请。发现职业放贷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6件6人,对33起已执行到位的职业放贷人案件向税务部门发送《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职业放贷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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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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