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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刑事大律师(天津刑事律师电话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葬爱家族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01:27:10

天津市宁河区刑事大律师(天津刑事律师电话咨询)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拟公开选任听证员3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为天津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能力;

2.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被取消过听证员资格或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一般任期为五年。

四、听证员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依法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听证员应积极履行听证义务,遵守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4.听证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干预、干扰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宁河检察”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等线上平台向社会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和推荐。

本次公开选任拟采取主动邀请、单位推荐、个人申请三种报名方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开始接受个人申请,商请国家机关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听证员人选。同时,我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听证员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主动邀请。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听证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

被推荐人或公民个人申请报名的,需填写《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报名表(推荐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含电子版),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的,还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报名表(推荐表)》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现场领取。提交的相关材料可直接送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我院。

报名时间: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三)初审和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我院将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提出拟选任人选。

(四)拟定和公示。

拟定人选经院党组会审定选任人选后,将通过“宁河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公布选任结果。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将由区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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