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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东区律师刑事律师(沈阳大东区律师刑事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05:52:59

沈阳大东区律师刑事律师(沈阳大东区律师刑事律师事务所)

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不良资产诉讼类案件,可是却没有事先签定书面合同,最后律师事务所要求代理费116万余元,银行认为这数额太高,是恶意骗取巨额代理费。

2020年6月,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二审认为,律师事务所对双方未签署书面代理合同具有一定责任,且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同意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的律师费方案,但仍然为银行代理案件,应当视为律师事务所接受该方案,最终,法院变更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判令银行给付的律师费由116万余元,改为30万余元。

没签合同,应该用什么标准计算代理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称,我方与该律师事务所早有合作关系,从2011年开始,银行已委托该律所四个案件,基础代理费均为1-5万元,从未按案件标的比例计算过代理费。

在2018年委托该律所代理这次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之初,银行方面提出的律师费方案是:基础费用是10万,风险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回现金的按照6%计算,以资抵债的按5%计算。费用总计应在30万左右。

而该律所要求按《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则费用高达116万余元,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称,该律所的这种行为是通过故意拖延签署书面合同、恶意诉讼而获得巨额利益。

律所方面辩称,双方从未就委托费用达成过任何口头或书面上的合意。在代理该案件时,基于查封保全紧迫的实际情况,银行提出先开展代理工作,后补办代理合同的要求。因被我方曾代理过该银行的案件,基本都是先作工作,后签协议,因此,被律所表示理解并接受了代理。

该律所称,双方没有就代理费结算标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符合公平的法律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根据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一审法院判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给付原告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162269元。

二审法院:按交易习惯确定代理费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银行应按何种标准给付被律师代理费,应否给付律师代理费1162269元。

此案二审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该律所曾代理过六起该银行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案件,双方签订了三份委托合同,基础代理费均在10万以下,执行回款后,再按照回收资金总额的3%到5%支付代理费。

经查明,在2018年的6月份,银行工作人员已告知律所“银行的行办会通过的本案律师费方案为:半风险代理,前期基础代理费为5万,风险部分是执行回来现金,按6%支付代理费,资产按资产额的5%支付代理费。”,虽然被律所对此表示不同意,但其继续代理上诉人的诉讼案件的行为,应当视为其接受银行提出的此方案。

且在2018年11月16日、11月19日,银行的工作人员两次通过微信,催促律所签署代理合同时,律所仍未与银行签署代理合同,因此,应当认定律所对双方未签署书面代理合同具有一定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和在该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双方间的往来互动情况确定律师代理费的数额。

2020年5月,二审法院宣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给付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00800元。

(二三里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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