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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办刑事案件律师(惠州刑事律师联系方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隔壁老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05:25:03

广东惠州办刑事案件律师(惠州刑事律师联系方式)


欧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5 年轻判 10 个月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黄某系东莞某客运站经营者。被害人李某、郑某系东莞市某便利店经 营者,欧某是该案的参与者。因张某、黄某认为李某、郑某在便利店非法经营汽 车客运,双方发生矛盾。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张某、黄某纠集欧 某等多人人先后两次到便利店进行打砸,造成很大影响。后人民检察院将欧某等 人犯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张某、黄某等人是“恶势力” 违法犯罪组织, 因从重处罚。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在接受欧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会见与查阅法律、相关案例资料 后认为欧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达到“多 次”的标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其不符合关于恶势力的认定的标准。在该案中, 欧某并没有组织策划该案件,只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后法院 也采纳了本团队律师以上核心的辩护意见,对欧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 月。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 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 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 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张某寻衅滋事罪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最终通过团队律师努力,通过论述法律 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和违法后果起到的作用,最后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辩护词, 成功让法院成功作出五年减到十个月的好结果。

【案例评析】

衅滋事罪可是刑法当中的口袋罪名,平时聚众闹事、打人事件,如果达不 到故意伤害等立案标准的话,一般都会以寻衅滋事罪来论处,所以忍一时风平浪 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像本案一样获得巨幅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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