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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刑事上诉律师(扬州刑事律师收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鬼火少年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01:26:17

江苏扬州刑事上诉律师(扬州刑事律师收费)

法制日报-法人网12月4日讯( 记者 彭飞 李硕秋 )近日,原江苏省淮安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倪兴余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曝光,牵出目前引发社会关注的“江苏牧羊集团看守所转让股权案”主角——股东范天铭、李敏悦向其行贿200万要求协助查办另一股东徐斌的丑闻。

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三起重大产权案的案件之一,目前正处在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中。根据一审判决,在该案中,牧羊集团大股东之一许荣华遭到董事长李敏悦、总裁范天铭举报,关押在看守所期间,被迫将其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转让给时任工会主席陈家荣。

2016年,陈家荣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范天铭。

记者从有关律师提供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中看到,2012年,被告人倪兴余利用担任淮安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总裁范天铭的请托,为李敏悦、范天铭在案件举报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李敏悦、范天铭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记者今天从南京中院了解到,倪兴余未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判决书载明,2012年7月,倪兴余在扬州市牧羊集团收受范天铭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9月,倪兴余在扬州市牧羊集团收受李敏悦、范天铭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两年后的2014年7月,倪兴余将上述赃款人民币200万元退还至牧羊集团账户。

判决书显示,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总裁范天铭向倪兴余行贿200万所要查办的案件即为指定管辖牧羊集团另一股东徐斌等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

根据倪兴余受贿案判决书:范天铭和李敏悦二人希望通过倪兴余查办他们举报的案件而分两次向倪兴余行贿200万元。2014年7月,因办案机关找其二人谈话,害怕调查行贿的事实,遂与倪兴余商量将钱退还至公司账户。后倪兴余通过一个叫李玉忠的员工打了200万元到公司账上。

证人徐苏阳的证言证明,其作为经侦支队的支队长,参与了牧羊集团的案件查办工作,倪兴余对该案很关注,其定期向倪兴余汇报案件进展等事实。证人范东春的证言证明,其两次为牧羊集团总裁范天铭准备现金各100万元,以及2014年8月初,单位帐户收到李玉忠汇入200万元的事实。倪兴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书显示,检察院已依法向牧羊集团追赃200万元,并判决上缴国库。倪兴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倪兴余曾在扬州市公安局任职副局长多年,后调入淮安市任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2017年12月,在担任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时,倪兴余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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