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行(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行榜前十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土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4 01:34:41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行(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行榜前十名)

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徐义明律师,坚持专业、务实、执着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诚信的服务态度,追究极致的客户体验,广受客户的肯定与好评。对牵涉面广、复杂、疑难案件,能深入调查,去伪存真,抽丝剥茧。

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徐义明律师为您详细解读南京取保候审律师排名的相关知识与详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均是法定的较为常见的能取保候审的对象范围,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详情可以向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徐义明律师请求法律咨询。

南京取保候审律师总结:什么类型的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的机率比较大?

从案件类型来看,南京取保候审律师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如果就经济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能更大);

2、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案件(如:贪污、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类等);

3、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对被害人已经进行经济赔偿的故意伤害(轻伤)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如:数额较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

6、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刑事案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