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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刑事诉讼律师费(宁波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龙菇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19:28:40

宁波市刑事诉讼律师费(宁波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一审判决;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诉讼涉及工程进度款162,619,519.81元;

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因喜瑞地产破产重整方案尚未最终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0年9月,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瑞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本公司向喜瑞地产投资建设的兰溪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小区工程提供总承包施工服务。合同签署后,本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开展了工程建设。因喜瑞地产拖欠公司工程款,2014年6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协商,公司与喜瑞地产等达成和解,于2014年7月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主要约定:喜瑞地产承诺在2014年8月20日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十五日内复工。2、如喜瑞地产逾期未付的,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联”)、自然人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2,000万元的本金、利息、以及为追索该款项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3、浙江三联对本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项(包括工程款结算款本金、利息、损失补偿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还对工程欠款利息结算、诉讼费等事项作了约定。《和解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于2014年7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获准许。

因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未能履行给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4月,公司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请:1、判令喜瑞地产向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62,619,519.81元。2、判令喜瑞地产依据2014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2,000万元进度款为基数按月息1.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喜瑞地产依据2014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追索2000万元进度款及上述第2项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6万元。4、判令喜瑞地产依据2014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34.4万元。5、判令浙江三联对上述第1至4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6、判令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对上述第1项请求中的2,000万元工程进度款以及第2、3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公司随后追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本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公司相关起诉、撤诉及再次起诉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17日、2015年4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撤诉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5年11月,喜瑞地产进行破产重整,公司于2016年1月向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本公司债权,目前喜瑞地产重整方案尚未最终确定。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和2016年1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业主单位重整公告》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业主单位重整进展公告》。

二、案件判决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根据该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如下:

1、由被告喜瑞地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建工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45,447,132.6元;

2、由被告喜瑞地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建工工程进度款利息927,181.91元;

3、由被告喜瑞地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建工律师费560,000元;

4、由被告喜瑞地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诉讼费及利息合计394,425.78元;

5、由被告喜瑞地产支付原告宁波建工停工窝工损失603,000元;

6、被告浙江三联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7、被告毛应秀在2,000万元,被告赵晓宏在1000万元,被告朱邵君在500万元,被告胡柏富在500万元,被告马文生在6,0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金5,422,525元及利息927,181.91元、律师费560,000元,合计6,909,706.91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8、驳回原告宁波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因喜瑞地产破产重整方案尚未最终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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