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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周边刑事律师介绍(临海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是多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峰峰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11:02:13

临海周边刑事律师介绍(临海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是多少)

在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中,我们看到了众志成城无坚不摧的“中国力量”,也看到个别人无理取闹、拒不配合甚至谩骂、殴打工作人员,而以身试法者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

2020年2月12日下午,台州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告诉每个公民,防控疫情,每个人都不是旁观者,一定要敬畏法律、遵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主任卢俊律师,结合本案,第一时间从如何开展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为您释法解读: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7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邵某夫妻二人欲从临海市邵家渡街道翡翠湾小区后面的绿道封锁处穿越,被正在此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吴某某(系临海市人民政府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阻。两人因此心生不满,开始辱骂、推搡吴某某。谢某某将吴某某推倒在地,用拳头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面部,遭到反抗后,谢某某捡起边上的水泥块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部,邵某则用拳头击打吴某某的大腿、腰部等处,致吴某某受伤。当天,谢某某、邵某二人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头部、右颧部、鼻部多处外伤,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2月10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邵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立案。

判决结果

2月12日下午,临海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谢某某、邵某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殴打依法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被害人四处轻微伤,严重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积极预交赔偿款的行为,以及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两名幼子等家庭实际情况,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邵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援参与

依法开展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本案移送起诉、审判过程中,临海市司法局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开启法律援助指派辩护人快速通道,指派律师与办案单位对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远程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2月1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市司法局第一时间介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当日值班律师、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丹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在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审室,严丹凤律师与关押在看守所的两位犯罪嫌疑人通过视频对接,远程开展认罪认罚见证,“隔空”实现法律咨询、刑案法律援助等工作。在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援助律师出庭辩护

谢某某、邵某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后,因两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严丹凤、黄孝军两位律师分别担任两被告人的援助律师。

2月12日下午的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就本案事实及定性发表了意见,并就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缓刑适用等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的事实和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法庭教育促使被告认罪认罚

严丹凤律师在陈述辩护意见时,还针对目前防疫的特殊时期和特殊状况,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行,当庭认罪认罚。

一、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严重妨害公务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据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可以明确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即:

1、依职权行使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接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非编制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本案系典型的妨害公务案件!

1、在本案当中,邵家渡街道工作人员吴某某的劝阻行为,系在履行疫情防控公务。对于工作人员吴某某的工作,二被告人有义务配合。

2、二被告人对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辱骂、推搡、殴打,系典型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二、关于依法依规快侦快诉快审

2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2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要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快侦快诉快审。本案从侦查起诉到判决,仅历时6天时间,充分体现了对涉疫情刑事案件严格依法快侦快诉快审的要求。

三、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适用

两高两部《意见》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结合以往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案例,可以看出在本案当中,被告人之一的谢某某被依法严惩判处一年零四个月的有期徒刑,是从严、从重情节与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量的结果。此外还可以看到,援助律师还了解到两名被告人育有两名幼子,如两人均被判入狱则两名幼子将处于没有监护人照看的特殊情况,因此援助律师结合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且归案后有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等情节,向办案单位提出了对被害人伤害相对较小的被告人邵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是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性化执法所提出的,从判决结果来看,该意见得到了办案单位的认可,最终被告人邵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件警示

疫情防控,是国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而有针对的制定疫情应对政策、方法、方案,实施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包括防疫、检疫、隔离、医学观察等必要措施)。

疫情防控是当前国家最重要的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非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在从事疫情防控过程中因为各种阻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势必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疫情防控越是到了吃劲的时候,越是需要大家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人员都应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在这个非常时期,当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志愿者勇敢逆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时,倘若还有人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就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问法说事”直通车︱以案释法:临海市一对夫妻谩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涉妨害公务罪双双被判刑!》编辑 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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