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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刑事辩护代理(库尔勒刑事案件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爷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04:48:32

库尔勒刑事辩护代理(库尔勒刑事案件律师)

被关押近12年后改判无罪,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当事人李建功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改判“完全无罪”,而非“疑罪从无”。

入狱前的李建功。 家属供图(资料图)

11月13日,澎湃新闻从李建功申诉代理人王誓华处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自治区高院”)已于11月10日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裁定书称,一审判决适用《刑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李建功无罪,并无不当。

对这一结果,王誓华表示遗憾。他认为,再审法院认定全案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后,并无任何证据指向李建功,应是完全无罪。

王誓华告诉澎湃新闻,下一步他们将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下称“农二师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向相关部门控告当年的办案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7年,库尔勒某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曹某某被发现溺毙在水泥厂一间厕所内,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银纺公司的员工李建功被锁定为嫌凶。

2008年7月,农二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此后,李建功和家人持续申诉,直到2016年7月,新疆区检察院决定对李建功案启动复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对此案做出再审决定。7天后,新疆高院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将该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

2019年12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宣判李建功无罪。

无罪判决书显示,通过相关证据的调取,控辩双方及再审法院均认可,在侦查阶段李建功供述形成的17份讯问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2份讯问笔录,证人李娟在侦查阶段形成的5份询问笔录,系非法收集而来,属于非法证据,应予全部排除。

当年12月10日,被改判无罪仅7天,李建功便向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无罪”。

李建功在上诉状中写道,本案不属于“疑罪从无”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存在错误。他认为,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证据以后,无任何证据指向他,证据“足”与“不足”的问题无从谈起。

澎湃新闻注意到,农二师法院认定李建功无罪,依据的是《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即“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李建功认为,上述法条适用错误,应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认定其无罪。在经历近一年的等待之后,他于近日收到了自治区高院的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裁定书显示,自治区高院认为,本案犯罪第一现场不确定,作案动机不明确,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不在案,纵观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李建功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一审判决适用《刑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宣告其无罪,并无不当,故对李建功上诉理由和律师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

对这一结果,王誓华表示遗憾。他认为,再审法院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儿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之后,并无任何证据指向李建功,应是事实清楚的彻底无罪。

王誓华告诉澎湃新闻,下一步他们将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向相关部门控告当年的办案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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