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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的意思(论刑事辩护制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白一阳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2 20:38:36

刑事辩护制度的意思(论刑事辩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熊秋红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吴宏耀教授和毛立新主任对我的邀请,我报告的题目是《新时代刑事辩护的新形势与新趋势》。

尚权刑辩论坛每年一次,紧跟刑辩工作所面临的新环境、新形势,关注新出现的问题,促进新老问题一并解决,我觉得非常有意义。辩护作为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一项基本诉讼职能,刑事诉讼领域所进行的任何改革都会对刑事辩护产生影响;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同样也会对刑事辩护产生影响。虽然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但从刑辩律师那里发出的“刑事辩护难”的呼声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与公检法机关权力主导型的司法体制对刑事辩护的排异反应有关。既然“辩护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那就需要保持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并通过讨论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促进该问题的解决。我想,这正是每年举办尚权刑辩论坛的意义之所在。

我注意到,这次尚权刑辩论坛的参与者只有两个群体:一个群体是律师,另一个群体是学者,没有来自公、检、法、司以及监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也没有立法机关的人员参加。这种情况表明,在促进刑事辩护实现保障人权的功能方面,学者与律师之间具有某种亲缘性。在推进刑事辩护立法进步的过程中,学者常常会充当刑辩律师群体的代言人;当刑辩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乃至困境时,学者也常常会为他们鼓与呼;在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复杂疑难案件时,也经常会寻求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所以,尽管尚权刑辩论坛每年都开,刑事辩护也成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我们大家还是抱着极大的热情相聚在这里。

关于新时代刑事辩护所面临的挑战或者新形势,我认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其一是新冠疫情下的刑事辩护面临诸多现实的困难。原来以为疫情很快就会过去,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与疫情共处变成了一种新常态。相关研究指出:疫情下的会见问题是实践中给辩护律师带来困扰最多的问题,各地不同的防疫措施导致会见的标准不统一;会见所需相关信息如关押地方、隔离时间等未在线上公开;会见预约制导致会见难。关于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实现了电子化和线上进行,但审判阶段尚未实现。审判阶段远程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流程不明确;大量案件在线庭审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长的不超过50分钟,庭审质量难以保障。面对这种情况,需要研究重大传染病、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包括辩护权的行使问题。

其二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辩护质效堪忧。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检察官主导的制度,检察官对程序的启动、推动、适用和对指控罪名、量刑内容的处置起着决定性作用,辩护律师对于检察官决策的影响甚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官的优势地位加剧了控辩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律师难以进行有效辩护。其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大多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这种法律帮助往往流于形式,值班律师见证人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实践中,值班律师普遍不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诉法未规定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司法实务中有的司法机关允许值班律师阅卷,有的不允许阅卷。有的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值班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导致值班律师仅在签署具结书时起见证人的作用。值班律师很少主动提出程序选择建议,更多时候是控方提出程序选择建议。有的司法机关在听取律师意见时,往往只是告知值班律师从宽处罚的建议,不就量刑内容与律师进行协商,而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也只是在和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交流后,便告知嫌疑人可以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选择。再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骑墙式辩护”现象,表现在:同一辩护人在定罪程序中作无罪辩护,在量刑程序中作量刑辩护;两位辩护人参与辩护,一位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位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量刑辩护;辩护人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又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对于这种“骑墙式辩护”现象,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研究,具体的规制和处理,尚待进行深入的讨论。

其三是庭审实质化改革并未带来刑事辩护质效的明显提升。主要表现为: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辩护成功率低;由于律师取证能力低,导致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数量少、种类单一;辩护律师质证能力不足,质证效果不佳;尽管实行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但指定辩护质量与委托辩护质量存在差距;等等。由于无罪判决率极低,加之辩护律师无力与公诉方在法庭上进行平等对抗,因此,合作性辩护成为律师主要采取的一种辩护策略。

其四是陪审制度改革未能对刑事辩护起到激活作用。从日本的经验看,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改革对于审判中心主义起到了激活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律师向法律专业人员辩护转为向普通公民辩护,辩护的方式和效果也随之有所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增设了7人合议庭,该法已实施4年多时间,但学界和刑辩律师对于如何在大合议庭审判时积极发挥辩护功能少有关注和研究。

其五是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辩护成为改革的盲点。随着 《监察法》 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了基本的顶层设计,《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也有了基本的规范,但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仍然是未破解的难题。此外,监察调查程序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均产生了深刻影响,监察调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缺位必然影响后续程序中律师辩护的效果。

其六是在一些领域刑辩律师的功能出现了某种异化现象。除了值班律师担任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见证人之外,还有辩护律师担任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未成年人案件中担任教育帮助人、辅佐人或社会调查的参与人、合适成年人等,这样一些角色担当与律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当程序的功能定位有所偏离。

从新时代刑事辩护的展望或者新趋势来看,首先是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权保护为刑事辩护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要使“人权得到更好保障”。刑事辩护是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最为重要的方式。

其二是《律师法》修改为推动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修改律师法和有关诉讼法律,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中央依法治国委将推动修改《律师法》列入2022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清单。可考虑通过《律师法》修改进一步加强律师诉讼权利和执业权利保障,包括:明确被调查对象的配合要求,必要时考虑设立调查令制度;进一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明确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会见时不受监听、不被检查和完全保密;确立消极防御式的律师在场权,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功效;将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侦查阶段阅卷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技术性鉴定文书、诉讼文书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排非申请标准与辩护意见采纳标准的客观化、明确化;在立法上确立委托人-律师特免权及例外情形;律师言论豁免权覆盖诉讼各阶段,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言论;明确规定律师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机制。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辩护律师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保障辩护效果,提高辩护成功率。

其三是深入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7年开始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在,全国90%以上地区均实现了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在此前提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根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律师辩护全覆盖现已从审判阶段进一步扩大到审查起诉阶段,未来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到侦查阶段。与此同时,推进律师辩护的量与质齐头并进。

其四是积极探索特别程序中的辩护。比如,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中的辩护。与传统的刑事辩护相比,刑事合规辩护要求辩护律师将辩护方案或策略延展到委托单位的具体业务领域当中,除了法律层面的辩护之外,还要准确评价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跟进企业后续的合规管理工作。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的辩护是审判前程序中一种新的辩护形态。与审判程序中的刑事辩护相比,审前程序中的刑事辩护有待加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律师在审判前程序中进行有效辩护的空间。还有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特别没收程序中的辩护、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辩护等等,都需要积极探索。

其五是关注和研究数字时代的刑事辩护。包括大数据侦查中的刑事辩护、刑事在线诉讼中的刑事辩护、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刑事辩护等等,要注意提高辩方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对数据进行质证的能力,防止数字时代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进一步失衡。

最后,我想说,无论辩护有多难,辩护律师苦练内功、提高辩护能力还是最根本的。我有时也参加一些疑难案件的专家论证工作,发现不少案件如果律师能够进行精准辩护,还是有较大的说服二审法院改变一审裁判的可能性。有效辩护可以在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专业能力比拼中获得。

我就做以上的报告,谢谢!

(本文来自熊秋红教授在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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