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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律师刑事辩护费(青岛律师刑事辩护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赫向阳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2 15:35:16

青岛律师刑事辩护费(青岛律师刑事辩护费标准)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青岛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明确提出了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要求,省司法厅将青岛市列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城市。近日,青岛市在全省率先下发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办法》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充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库。承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的律师应当符合执业三年以上、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具有办理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等条件。

《办法》要求: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强化律师的执业权利与救济机制,明确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

《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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