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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坛刑事辩护律师(杏坛刑事辩护律师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军sir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2 07:11:28

杏坛刑事辩护律师(杏坛刑事辩护律师电话)

来源公号:中国法律评论

2020年4月23日,是法学泰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陈光中先生的90寿诞。

陈光中先生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贡献。

本期推送左卫民老师的祝福与陈光中先生的自述回忆,与各位读者朋友一起恭祝先生福寿安康,再攀百岁。

致敬 “九零后”的法学大家

文 /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今天是钟鸣先生(陈光中老师的微信名)正式迈入“九零后”的日子,一大早给“九零后”的先生打了电话,祝贺他健康长寿,吉祥如意。

在回家的路上,向先生请教的往昔时光不禁浮现在我眼前,有些许感慨,也有不少感激。我在一九八五年本科毕业后留在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攻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在那个时候,虽然我的导师王洪俊老师已在我们面前多次提及陈先生,但先生对我们而言仍然是高山仰止般的学术前辈。就在我研究生即将毕业的时候,陈先生的两本大作问世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和《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作为一名攻读刑事诉讼专业的研究生,除了统编教材以外,真正有涵养的专业学术书籍犹如凤毛麟角,先生的这两本大作让我犹如在沙漠中饮上了甘泉。在那样一个专业知识相对贫瘠的年代,《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书让我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脉络有了清晰的认识,而先生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这本书更是为我们打开了世界之窗,使我看到了异彩纷呈的域外制度,这对于80年代的我们而言,价值不言而喻。

尔后,在90年代初期,我开始参加中国诉讼法学年会,正面接触到了先生,尤其是在1994年,中国诉讼法学年会颁发了第一届“全国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著述奖”,我与卞建林教授等同获一等奖,在当年获得这一奖项完全在我意料之外,然而,先生作为主任的评选委员会毫不犹豫地给了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以荣誉(那个时候一等奖只有两三个)。

也正因为此,在1994年我评上教授以后,脑海中首先浮现的想法就是报考先生的博士研究生,但由于工作单位不同意脱产学习而失之交臂。不过,庆幸的是,跟着先生又有了走向世界的机会。我还记得在1994年11月大雪纷飞的夜晚,我从成都赶赴北京,参加由先生主办的第一届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首次与来自域外的优秀学者(包括德国的赫尔曼教授等等)进行交流,同样有幸的是不久之后,我跟着先生去了美加等国考察域外的刑事诉讼制度,第一次直面鲜活的域外刑事诉讼实践。

如果今天要概括先生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贡献,个人觉得最为突出的有如下方面:

第一,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走向世界。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有接近三十年的时间未同法治发达国家进行学术交流,对域外的理论和制度知之甚少,在改革开放之初,关于西方刑事诉讼法学一手的学术资料也并不多见,但正是在以先生为代表的知名刑事诉讼法学家的推动之下,我们在90年代开始引介国外刑事诉讼法学思想,实现了与域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频繁交流,对英美和欧陆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了更为直观的接触和了解。这种中外交流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观瞻国外、思考自己、推动改革来说,其价值和意义不可低估。陈光中先生是当代中国的比较刑事诉讼研究开启的首要推手。

第二,以改革的眼光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这种推动突出体现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上,先生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提交了学者版的刑事诉讼法建议稿,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吸收采纳,尤其是关于审判制度包括庭审制度改革方面,对于其时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作用不可小觑。迄今为止,1996年刑事诉讼法依旧堪称改革力度最大的一版刑事诉讼法。先生于后续的二十多年也一以贯之地关注实践,意图从法治和人权保障角度去改革实践,推动制度建设。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之所以能成为改革法学,能成为进步的法治之学,陈光中先生贡献巨大。

第三,以开阔的心胸团结、带领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例如,支持和提拔中青年学者令人尤为敬佩,我本人便深深感受到了先生对于年轻人的支持。

在世界刑事诉讼法学界中,有两位“九零后”的大家我都有幸接触过。一位即是1930年出生于中国温州的陈光中老师,另外一位是出生于克罗地亚萨格勒布的达玛什卡教授。五年前我参加了达玛什卡教授的八十五岁寿辰的学术研讨会,感受到了这两位“九零后”的一些共性。

首先是,两位学者一直致力于学术研究。陈光中先生最近几年的学术产出依然颇大且有着极高引用率,同样,达玛什卡教授于去年还出版了一本新的专著。这两位先生在学术上高质量的产出始终值得我们学习、敬佩。其次,他们均成长于类似的制度背景之下。正因为如此,他们都致力于推动本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这可以从陈光中先生的一系列作品以及达玛什卡教授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等著作中,感受到他们对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动。

总而言之,陈先生这种锐意进取、心怀天下,为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治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和努力让我深怀敬意。

  • 右一为陈光中先生,右四为左卫民教授

“九零后”是让我敬佩的一代人,“九零后”也是让我学习和效仿的一代人,衷心祝愿钟鸣先生健康长寿,吉祥如意。

2020.04.21

一位敢于担当的法学家

文 / 陈光中

本文节选自《归来:重返政法队伍法律人回忆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预览全文,请参阅原著。

目次一、峥嵘青年岁月二、立言之梦成真三、桑榆续谱新篇四、尚冀老树新芽五、耄耋之年志犹宏六、求真务实力创新

岁序庚寅,年届八旬,此时此刻我感慨万千,现将我的八十年人生与学术生涯作一回顾性叙述,为后人留下一鳞半爪。

半生岁月历练

1930年4月21日(农历三月二十三日),我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白泉村。白泉村位于著名的楠溪江风景区,这里溪曲峰叠,景色迷人。有诗云:“楠川山水甲东嘉,十里澄潭五里沙。”“溪山第一溯珍川,渠水潆回出白泉。”相传白泉村内有井,水白如玉,因而得名。但我儿时未曾见过有此泉。

我出身乡绅世家,父亲因以社会名流身份支持温州和平解放,后落实政策,以统战对象对待。我少时天赋聪颖,学习成绩常名列前茅。上小学时,白天在学校学习,晚上则由堂伯父(清朝举人)教我们几个孩子读古文古诗。我小学毕业时,已能背诵许多古文古诗名篇,如《出师表》《陈情表》《赤壁赋》等,并已读完“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

我少年时代性格开朗,爱好广泛。在抗战时期的穷乡僻壤,除了学习外,我的业余爱好是读《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还喜欢下象棋、游泳、打乒乓球、拉胡琴。这些少年时代的爱好,有的保留至今。

1942年春,我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白泉小学,后考入济时初级中学学习。这是一所由温州教育界知名人士为适应抗战时期教育之需在农村创办的私立中学。我上学时,校长是曾留学日本的著名教育家金嵘轩先生。1945年春,我初中毕业,又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永嘉县立中学。是年8月,日本投降,县中学从岩头迁回县城(今温州市区)。1946年春,我转学到闻名全国的省立温州中学上学,1948年春毕业。

由于大学是秋季招生,1948年春中学毕业后,我只得在家复习功课半年,准备参加高考。我高中时文科、理科成绩都不错,但我读的是理科班,面临高考报名,选报理科还是文科,心中犹豫难决。我少年志高,认为一个人不应当庸庸碌碌虚度一生,应当在“立功、立德、立言”上有所建树。根据个人的性格、爱好,我决定报考文科,走教授、学者的道路。而且我所报的专业多数是法律,因为我立志从学术上为国家的法治做出贡献。

1948年夏,我以奖学金名额(占考取名额的20%)考取了清华大学、中央大学(今南京大学)法律系,并就近入读中央大学。在中央大学读了半年,因国内时局影响,到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去寄读。在中山大学期间,我开始思考中国政治前途问题,参加了中山大学中共地下党组织的学习活动,积极参加迎接广州解放活动,并在广州解放后不久就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后改为共青团),担任法学院的团总支宣传委员。1950年夏,我通过考试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1952年夏毕业。我在北大学习虽只有短暂的两年,其中一年还参加了广西土地改革运动,但北大追求民主、科学和爱国主义的传统,勤奋治学和自由探讨的学术氛围,深深地感染着我,并影响着我的一生。

北大毕业时,我申请到人民大学读研究生(当时研究生不是自由报考,而是计划分配的)。但法律系系主任、著名的国际私法专家费青教授找我谈话,希望我留在系里当助教。当时留校是一种荣誉,优秀学生才能留校,我愉快地服从了组织上的安排。此时全国开展了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工作,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法律系和政治系、燕京大学的政治系以及辅仁大学的社会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院长是北大法学院院长、著名法学家钱端升教授。我随同北大法律系的全体师生被调整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参加了学院的创建工作。

在北京政法学院,开始时我担任了近一年的专职副班主任,后调到教研室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从此,我的一生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1955年,学校聘请了两位苏联专家,其中一位是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学校让我当专家的助手,一方面向他学习苏维埃刑事诉讼,另一方面协助他进行研究生班的教学工作。

这几年,经过勤奋努力,我在业务上崭露头角,已在《政法研究》(当时政法界唯一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了两篇论文,参与编写司法部组织的第一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教材未出版),并于1956年被评为讲师。

正当我想大展宏图成为青年法学家时,1957年夏,北京政法学院一大批教授、老师和干部受到批判和开除团籍处分。接着是被下放劳动,调离政治性强的法律业务教研室,让我去教中国法制史和中国通史。幸好我古文有功底,又爱好历史,倒也自得其乐。写作成习的我,这时又冒着被指责为走“白专”道路的风险,写了一篇关于中国刑法沿革的文章在《政法研究》上发表。

我从事历史教学刚3年就被抽调下乡参加了两期(每期一年)“四清运动”。第一期在四川省郫县,第二期在河北省香河县。我们工作队队员在农村时因纪律严格、生活艰苦而受到了磨炼。1966年5月,我被审查批判,后下放到安徽省濉溪县“五七干校”劳动。由于北京政法学院被撤销,全体教师或自找出路或在安徽就地分配,我随着在原教育部工作的爱人去广西大学工作。

广西大学在祖国南陲南宁市近郊,那里天气炎热,但常年绿树葱葱,风光旖旎。我在广西大学主讲近代史。在那个动荡的年代,在大学里有安身之处,就算不错了,但壮志未酬,心境戚戚难安。

立言之梦成真

1978年12月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我也开始了人生道路上崭新的历程。这时期,我心情舒畅、精神焕发,夜以继日地工作,恨不得把前二十年蹉跎的岁月都弥补回来。我个人的才能和学识积累也得到了充分发挥,从而使我在事业成就上登上了巅峰,也使我立言之梦成真。

1978年在国家恢复职称评定之初,我被广西大学评为副教授,这时我已当了22年的讲师。同年我调回北京,任职于直属教育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中学的中国历史教材。1981年7月,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52年我在北大学习时就写了入党申请书,但由于家庭出身不好,自然不可能被批准入党。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组织上对我的处分作了纠正,我才重新申请入党并得到批准。

1982年秋,我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刑法室主任。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政法学院基础上成立,我于是年秋调回中国政法大学任研究生院副院长,后被评为教授,并在198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1992年任校长,1994年卸职,继续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创建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担任主任。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20世纪末的二十年中,我先后担任了多种社会兼职,主要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四届法学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八五”“九五”届法学规划小组(评审组)成员、副组长,中国法学会第三届、第四届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至第四届会长(前三届称总干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图书评奖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四届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这二十多年,我的法学教学、科研及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和行政领导工作

我主要培养硕士生、博士生,主讲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及外国刑事诉讼法专题。这时期,我直接指导的研究生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的21人,获硕士学位的11人。

在科研上我孜孜以求,笔耕不倦,主持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六五”重点课题“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和“八五”重点课题“中国诉讼制度研究”两个大项目。共出版了专著、教科书(均为主编或合著)23部,发表文章九十多篇。著作中有的是与外国的研究机构合作完成的,如1998年出版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就是由我和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主任丹尼尔·普瑞方廷共同主编的。

此书对我国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有一定参考价值。文章中有10篇在外国或中国港澳台报刊上发表。如1995年、1998年我在法国《刑事法律与犯罪比较研究》杂志上先后发表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展望》和《中国刑事诉讼法之修改》这两篇文章在欧洲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我担任研究生院和学校领导10年来,肩负重任,不敢稍有怠慢,在改革教学、破格晋升青年教师职称、引进人才、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声誉和建设昌平新校区等方面均有所建树,并因作风平实被誉为“平民校长”。

2.参与立法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飞速发展,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出台。立法工作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专家参与立法。我曾多次参加各种立法咨询和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1999年3月通过的对宪法的重要修改(如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事先由全国人大主要领导人主持召开法学家征求意见座谈会,我是参与座谈会的法学教授之一。

我在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次是参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1993年10月,我受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牵头组织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该小组在进行国内调查、国外考察的基础上,于1994年7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报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供参考。该修改建议稿的指导思想不是以打击犯罪为主,而是主张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强调加强人权保障。

次年,我们将该修改建议稿加以论证,正式出版,书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该书分送给了中央有关立法、司法部门的领导和同行专家。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征求政法实践部门意见并参考我们的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提出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1996年3月被全国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顺利通过。

据统计,我们所提出的修改建议稿中有约65%的修改建议被新刑事诉讼法所采纳。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好评。我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荣获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法学一等奖。

就我个人来说,适遇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盛事,并能尽绵薄之力,实为荣幸之至。由于我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做出了较大贡献,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在1996年对我作了上下集的报道(这是该节目第一次对法学家的报道)。2009年,香港有家电视台在《立言者》栏目中专题播出了《陈光中:推动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节目。

3.领导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工作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是组织全国诉讼法学界,包括教学科研部门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的学术团体,旨在促进诉讼法学繁荣,推动诉讼制度发展。我从1984年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至2000年,连续四届被推选为会长(前三届称总干事)。

15年来我与历届的副会长及其他参与会务工作的同志一道,真诚团结,认真负责地开展学会工作。我们为一年一度召开的年会及年会论文的出版而精心筹划、忙碌工作;为后来开始的两年举办一次的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奖而筹集资金、公平评选。我主持每一次年会,在开幕词中总强调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百家争鸣。通过年会,与会代表不仅获得了大量信息,而且开阔了眼界,活跃了思想,从而促使全国的诉讼法学研究工作不断地向更广、更深的领域推进。

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工作还与立法活动密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其他与诉讼法有关的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立法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利用年会向与会的教授、实务部门专家征求意见。特别是从1991年到1997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在我的主持之下,每年均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问题列为年会的中心议题,可谓鼓噪呼吁于前,献计献策于中,研讨实施于后,确实是倾注心血,功不可没。

4.开展海外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

随着在国内学术地位的提高,我从20世纪80年代前期开始经常出国,曾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讲学、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共16次之多。我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先后与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德国马普刑法研究所、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和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建立了合作关系;先后在国内举办过4次国际研讨会,特别是1994年举办的首次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邀请了9个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17位教授、专家与会,对正在酝酿中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改变传统保守观念上起着一定的作用。

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经常邀请外国教授、专家来华讲学,并多次组团出国考察。考察团的考察报告有的较系统地介绍了外国刑事司法新动态,发表后得到读者好评。此外,中心还先后组织翻译、出版了德、法、意、美、加、日、俄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心的上述活动为开展中外学术交流、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做出了较大贡献。

还值得一书的是我在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中的活动。1992年10月,应台湾东吴大学校长章孝慈的邀请,我率领大陆法学家代表团11人赴台北参加海峡两岸法学学术交流会。这是大陆法学家的首次访台,在台湾宝岛引起了轰动性的反响,当地电视台和报纸每天都有报道。次年我又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名义,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大型的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章孝慈率领了六十余人的代表团与会。这两次会议有力地促进了海峡两岸法学的交流。

由于我上述学术活动对社会做了一定的贡献,国家和人民给我以厚报,不仅让我承担了上述重要的行政职务和学术兼职工作,1991年我还荣获国务院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1998年6月27日,江泽民主席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宴欢迎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我作为法学界知名专家被邀请赴宴,两国首脑夫妇在宴会厅入口处欢迎各位来宾入座并一一握手。这是我受到的一次最高礼遇。

事业上的点滴成就使我感悟到:一个人在事业上要有所成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天赋、勤奋加机遇。但是,天赋不由个人决定,机遇变数很大,只有勤奋完全取决于自己。一个人只要珍惜时间、勤于积累,一旦机遇到来,就必然有所成就。如果平时没有积累,即使机遇来了,也没有可施展的才能,只能让机遇擦肩而过。

古稀壮心不已

我深感,“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时不再来,时不我待,浪费时间是最大的浪费”。而在年届古稀之时,我更是壮心不已,感到应当趁身体尚健康的时候,作人生的最后一搏。另外,2001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聘我为终身教授,这既是一份殊荣,更是一种鞭策。正因如此,这十年(2001—2010年)来,我在工作上加鞭奋蹄,为国家民主法治事业再做出一些贡献。

(一)科研工作再创佳绩

这十年来,我仍活跃在法学科研第一线,学术成果较为丰硕。作为负责人和首席专家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大小共12项,其中有教育部重点攻关项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项目、美国福特基金资助项目、加拿大开发总署资助项目、英国文化委员会资助项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办公室项目等。出版了专著17部、教材6部(主编、合著)。

代表性专著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代表性教材有: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其中独立署名58篇,其他为第一作者,且均体现本人学术观点与行文思路;其中在权威期刊上发表8篇,核心期刊上发表28篇。比较重要的论文有:《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刑事诉讼中立论》《刑事诉讼效率论》《刑事和解初探》《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述评》,等等。

这十年的科研工作,我既注意与时俱进、为革故鼎新呐喊,又坚持求真务实,不对西方的“学术新潮”随波逐流。例如,我主张既要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吸收海外立法和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又要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主创新地提出了在刑事司法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动态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等学术观点。

同时力主构建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非法证据排除等多项制度、规则;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进行正当化改造;改革国家赔偿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看守所管理体制。这些学术观点和改革主张在理论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受到了立法、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和较大程度的认同,有的已体现在中央政法部门文件或司法解释之中。

此外,我在法学科研方面获得了一些奖项,这也是对我繁忙的科研工作的肯定。如2002年10月,我作为第一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教材获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著作类一等奖,2004年11月,获英国文化委员会英中文化交流奖;2009年8月,我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获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9年11月,我作为第一作者的《刑事和解初探》一文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法学论文类二等奖;等等。

(二)积极推动立法、司法改革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证据立法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于是在21世纪初我组织部分国内知名专家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问题展开专门研究,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此拟制稿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证据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了中肯的立法建议,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完善起着推动作用。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我意识到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不顾年迈而主动请缨,成立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组,组织了国内二十多位专家学者,马不停蹄地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研究和探讨。历时四载,出版了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该书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并引起立法、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重视。

作为司法部《律师法》修改专家顾问小组成员,我多次参与了《律师法》前期修改的座谈会和研讨会。2007年10月通过的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创新性的突破和发展,其中有的内容就吸收了我的观点和意见。新《律师法》颁布后,实施遇到很大阻力,我又大声疾呼,力主排除,哪怕得罪权贵,在所不顾。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立法部门着手修改《国家赔偿法》。2007年7月应国家立法部门邀请,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座谈会上,我阐明了自己的诸多看法。会后,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从理论与实际结合上系统地阐明了改革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主张,供立法部门参考,相信我的意见能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此外,这十年来我还应有关部门的邀请,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及法工委主持召开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劳动教养立法等专家座谈会,经常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改革方案征求专家意见会,力陈相关改革建议。总之,心系国家立法和司法进步是我“学以致用”治学方针的集中表现,我的科研成果都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

(三)讲学布道、培养诉讼法学高级人才

在最近十年的教学中,我主要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同时,还在澳门大学担任兼职教授8年,每年定期去讲学一周。“三尺讲台贯千秋,四寸戒尺彻师情”,这也许可以作为对一位长期执教者的写照吧。

十年来我培养博士生(包括论文博士生,港澳台地区学生)47人,已获得博士学位的34人。迄今为止,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博士生已获得博士学位的62人,已出站博士后3人。其中有学生于2001年荣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这也是我校第一位获此殊荣的博士。

为了鼓励和褒奖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我在学生、亲友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募集资金近100万元,于2002年成立“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基金会”。基金会面向校内外,两年一次评选品行良好、学业优秀、科研突出的诉讼法学硕士生、博士生,予以奖励。8年后,在学生们为我筹备庆贺八旬寿辰之际,我们又再次增集资金130万元,并扩大评选对象范围,以表达对诉讼法学年青一代成长的关心。

我还经常受邀到中央和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讲课或作学术演讲。2009年12月16日,我应邀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次集体学习授课,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机关职能的完善”,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主持此次学习。我的讲课得到很高评价。

(四)继续开展海外学术交流活动

作为一位站在法学研究前沿的学者,我深知要引领本学科不断创新、发展,就必须及时了解本学科的世界发展趋势。为此,从2000年下半年以后的近十年内,我5次率团出国到美、英、加、法、德、意、俄、日和北欧诸国考察、访问和参加国际研讨会;6次在北京主持召开国际研讨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2000年召开的“中英量刑问题研讨会”,2002年召开的“刑事证据法国际研讨会”,2004年召开的“刑事再审程序国际研讨会”,2006年召开的“比较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等。2004年我还担任在北京召开的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中方组委会副主席。由于对中英法学交流的贡献,2004年11月,我还荣获英国文化委员会颁发的“英中文化交流奖”。

这时期的国际交流与20世纪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我不仅注意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而且考虑中国的法学特色。在会议上,我不仅向外国专家求教取经,有时还互相交锋争论。在我看来,照搬西方不是我们发展、繁荣中国法学的真正出路,我们应当创建屹立于世界法学之林的中国特色法学。

这10年中我还经常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讲学、开会。值得一提的是,我还受澳门法律改革办公室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委托组织内地专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6个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修改建议稿并去澳门参加修改座谈会。这是内地专家首次参与港澳部门立法的修改工作。

此外,在这10年里,我仍担任不少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法学评审组成员、副组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负责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耄耋续写新篇

八十寿辰祝贺会上,我曾吟诗一首:“风雨阳光八十秋,未敢辜负少年头。伏生九旬传经学,法治前行终生求。”以诗明志,尚冀老树新芽。八年来,我一如往昔,孜孜以求,笔耕不辍,不敢有丝毫懈怠。不仅实现了当初的承诺,而且超出了原有预期,在系统完善学术思想的同时,将我的科研成果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

(一)著书立说,成果丰硕

这八年来,我仍活跃在法学科研第一线,承担了“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转型”项目、北京市社科重点课题“中国司法改革研究”等多项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相当丰硕。著作方面,我一共出版个人专著4部,主编及合著专著7本,主编教材8本。

其中,我主编出版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一书于2012年10月获北京市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主编教材《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精品教材证书、北京高等教育经典教材奖、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优秀教材奖二等奖。目前该书已再版至第六版,成为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的经典教科书;主编教材《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版),该书将证据法基础理论与众多经典案例相结合,获得了广大师生的好评。目前该书已再版至第三版,这也是实现了我当初许下的编写一部关于证据法学教材的“豪言”。另外,还有《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版;《论检察》(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7月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等。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我主持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将“中国司法制度史”(三卷本)列入重点课题,分别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近代司法制度、中国现代司法制度。古代司法制度在原有旧本的基础上增改成稿为10章40多万字,并于2017年12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新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相较于原本变化较大,贯彻了“以今观古,以古鉴今,通古今之变”的指导思想,受到诉讼法学和法律史学界的高度评价和高度关注,被誉为“研究、阐述古代司法制度的传世之作”。目前,《中国现代司法制度》一书已经定稿并交付出版社,将于2018年面世。

除著作外,我对于论文发表也投入了相当的精力,独著以及合著的各类文章多达176篇,同时还有见报见刊的访谈40余篇。我也因此被誉为法学界多产的老年法学家。论文中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我国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诉讼程序和监察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包括法治杂谈、案例评析等内容。

择其要者有:《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发表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合著),发表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合著),发表于《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合著),发表于《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在这篇与龙宗智教授合著的文章中,我们鲜明地指出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率先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这些论述不仅在学界引起不小的反响,而且有相当部分的内容被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吸收。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提法,客观上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今年正值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刑事诉讼立法四十周年,为此我发表了《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四十年》(合著),以兹纪念。

(二)杏坛树人,英才辈出

作为一名终身教授,我仍然站在教学第一线,为学子们传道解惑。至今,由我培养出的博士和博士后已达100人。他们当中有的人成为在学术上卓有成就的学者,被评选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有的成为实务部门的重要骨干,官居省部级;有的则活跃于国内外律师界。可谓是桃李盈门,英才辈出。这也是我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所做的一项重要贡献。

除了“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基金会”,我也在老家浙江永嘉县成立“陈光中教育基金会”,以此帮助家乡的中小学教育事业,为家乡教育事业尽绵薄之力。2017年8月28日,永嘉县陈光中教育基金会荣获第三届“温州慈善奖”机构捐赠奖。这也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

(三)敢于担当,致力法治改革

作为一名法学教授,我一贯主张学以致用。2010年以来,我关注法治前沿,建言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大致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参与立法修改,建言立法完善。2012年我国启动了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改,以适应社会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全程参与了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研讨会,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例如,由我所力倡的人权保障理念明确体现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中。其他诸如完善辩护制度,特别是确立侦查阶段辩论律师的地位、完善辩护权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主张在修法中也都得到相当程度的肯定和吸纳。在此过程中,我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凤凰卫视等多家媒体的采访,对立法的完善与法律的宣传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之后,我通过媒体报道与发表文章,提出了若干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其中有的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部分观点直接被立法机关所采纳。例如,在2018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对值班律师职责进行明确,将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在相关条文中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作出规定。

第二,立足试点实践,推动司法改革。为配合司法改革的推进,我也身体力行地完成了两个比较典型的试点项目: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试点实践。该项目自2012年10月起,历时1年多在全国七个省份共10个城市广泛调研。最后成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以实证调查为视角》(合著),发表于《法学杂志》2014年第9期,其中一些重要观点直接被2017年“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吸收。

例如:对于重复供述,应当采取“同一主体排除”的做法;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上,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为非法取得并提出相关线索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取得,其证明标准为确实充分,至少要达到证据明显优势。从实践成果来看,本次试点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另一个则是为期两年的“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项目。

本次试点和调研工作从2014年10月启动,2016年6月完成,内容包括在浙江省温州市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试点以及在黑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系统的面上调查。在此基础上成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基于实证试点和调研的研究》(合著),发表于《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证人出庭项目在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试点效果显著,取得重大成就,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政法委的高度评价,并被作为样板向全国推广。

第三,敢于担当,促进监察制度改革。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共中央为了加强反腐败斗争,试行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为了将试点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拉开了监察立法的序幕。自从中央作出决定以来,我始终对监察制度改革高度关注,不仅接连发表数篇论文系统阐述我对监察制度改革的主张,也在各学术研讨会上表达我对监察制度的认识。

2017年11月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后,针对草案存在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我本着学者的学术良心和勇于担当的精神连续发声。草案公布的第二天,我接受财经网的采访,率先提出了《监察法(草案)》应当修改的五点意见。2017年11月11日,我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话”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进一步针对《监察法(草案)》提出了八点系统性的修改意见(被称为“陈八条”)。

上述发声,力主四点意见:第一,修改《宪法》应先于制定监察法。第二,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应当与宪法中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相一致。第三,反腐败也应当注意保障人权,留置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法治程序,并允许律师介入。第四,监察法的制定应当由立法部门主导进行。

随后,我的这些主张在网上广泛传播,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人民日报》内参将我的意见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专家认为——《监察法(草案)》存合宪性争议有待完善”为题上报至中央。不到一周,中央有关会议强调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应当说,我的上述主张对监察法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的建议直接为后来通过的《监察法》所吸收。可以说,这是我80岁后致力于国家法治建设最有成就感的一件事。

(四)参与社会活动,广受赞誉

这八年来,我对法治中国的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同仁的广泛肯定。2010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等单位联合主办“法治的力量:十年法治人物颁奖盛典”,我获得了全国六大法学大家之一的荣誉;同年,我被日本立命馆大学《立命馆法学评论》杂志续聘担任学术顾问;2012年9月荣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全国25名,中国政法大学5名);2017年国内国际享有盛誉和重要影响的权威媒体《今日中国》授予陈光中等20位学者“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科研之余,我也兼任一定的社会职务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我现担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同时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召集人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7月起,我接受选聘担任了《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学科的主编,并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支持下,成立了百科三版法学学科主编办公室。《中国大百科全书》是受到国务院支持的国家级大型出版项目,是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标志性、创新性工程。百科第三版法学学科的编纂,是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成果和成就的汇总、展现,也是世界深入了解中国法学和法治发展的窗口,意义重大。

我与百科法学学科渊源颇深,曾在第一版时担任编委,第二版则担任副主编。第三版法学学科副主编由黄进教授、王利明教授、李林教授和吴志攀教授担任,并有分支学科18个,每学科均选定主编组成学科编委会。各分支主编大多是各学科领军人物,如韩大元教授、马怀德教授、杨立新教授、吴汉东教授、赵旭东教授、赵秉志教授、卞建林教授等。

2015年7月10日,我主持召开第一次编委会会议,编纂工作正式启动。目前,百科三版法学学科18个分支完成条目撰写近5000条,完成率约98%;出版社一审和二审完成审稿约2000条,三审审定上网1218条,条目撰写工作基本完成,审改任务仍然艰巨,后续将继续进行条目审查和修改定稿工作。可以说,担当《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学科的主编工作,是我追求法治一生中浓重的一笔。我将不辱使命,努力圆满完成编纂任务。

社会活动方面,作为一位站在法学研究前沿的学者,我深知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因此近年来依然不遗余力地开展与海外的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加强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交流。

例如,在我与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德国著名刑事法专家贝恩德·许乃曼教授的联系与推动下,2016年12月在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召开了首届“德中刑事诉讼法学高端论坛”。作为中方代表,我以86岁高龄率领国内10名中青年知名法学家赴德参加会议,开启了中德两国刑事诉讼法学深入交流的序幕。2017年9月,我作为东道主,邀请德方代表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第二届“中德刑事诉讼法学高端论坛”,进一步强化我们与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学者的联系。我此次参会的会议论文《审判公正与证人出庭问题》于2018年在德国刑事法权威杂志《哥特达玛刑事法档案》第一卷发表,这是该杂志第一次刊登国内刑事诉讼法学者的论文。

此外,2012年11月,我邀请日本德高望重的刑事法学专家松尾浩也教授来华做学术演讲;2014年9月,我以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名誉会长身份参加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法院主办的第19届国际刑法大会。我的学术成就在国际范围内也获得了相当高的赞誉。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艾伦教授认为我“应当视为带领中国走出无知和破坏,走上成功之路的国家英雄”。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菲尼教授评价我“是一位学者、一位改革家、一位为中国乃至全人类带来深远影响的人”。

教学科研之余,我非常关心冤案的预防和平反。实践中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会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公正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近年来我不断为纠正冤案而振臂呐喊。例如,聂树斌案件中,在司法机关对此案的申诉审查是否立案态度不明的关键时刻,我鲜明地指出聂树斌案的五大疑点已经撕裂了原有的证据证明体系,该案符合再审条件,理应重新公正审判,并呼吁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后,我就本案中专业法医问题召开座谈会,并形成《聂树斌案法医问题咨询交流会内容纪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该案最后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是可以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适用疑罪从无规则的标志性案件。应当说,我对此案平反做出了相当的贡献。

鹤发之年,我吸取了年轻时代的经验教训,思想上不再盲目跟风,秉着学者的良心与担当行事,坚持真理、明辨是非,不做亏心之事。

(五)求真务实,创新学术思想

进入80岁高龄以来,我仍然积极开拓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同时,我也将关注的视野扩展至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总体改革,形成了自具特色的法学思想。综合八年来所发表的著作、文章以及内部咨询的成果,我将自己的主要学术观点叙述如下:

1.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现代化之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身处改革的大潮中,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并进行了深入思考。我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包括民主、法治、公正、文明、清廉、高效六个方面。择其要者如下:

第一,民主治理。民主治理是现代化的首要要求。现代化与民主化分不开,不讲民主的治理不可能是现代化的治理。民主治理必须贯彻主权在民的理念,必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领导人的决策必须民主化,重要的问题不能由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必须对民主集中制进行完善,用制度来防止民主集中制在实施中发生民主不足、集中有余甚至变质为个人独断专权的现象。只有民主化的决策机制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错误,更有助于及时发现、纠正错误,防止错误扩大化,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重大甚至是无法弥补的损失。

民主应当具有包容性。民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人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言论自由就是要有包容性。所谓包容性说到底就是倡导主旋律的同时允许非主旋律观点的存在和表达。当代社会是斑斓多彩的社会,是多维创新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声音是必然现象。当然讲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框架之内保障言论自由,这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底线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各级领导听到不同的声音,防止武断决策、错误决策,进而使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得起风雨考验,能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能够长治久安。

第二,法治治理。法治意味着制度之治、规范之治和程序之治,无论是国家政权的执政者、管理者还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国家治理的行为,都应纳入法治的轨道进行,在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框架内,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实现以法治代替人治。

我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与法治相结合。无论中国还是西方,自古以来就有先哲提倡法治,而且我国古代法家讲法治是相当经典到位的。如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现代的法治与古代法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要不要民主。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而我们的法治是以人民当家做主为前提,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的关系,邓小平讲得非常深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第三,公正治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任何妨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制度、程序都应当加以改革,社会主义更应是如此。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须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和保障。因此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努力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局面,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贫富差距过大,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依然存在的社会不公等问题。同时,公正司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必须切实加以保障。

第四,清廉治理。清廉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如果国家治理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甚至有较严重的腐败,那么就会丧失民心,甚至直接摧毁国家治理体系,更遑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了。因此,要继续加大防腐、反腐的力度,更要通过推进民主法治治理从根本上防止腐败,包括建立官员财产和其他重要事项申报制度,并逐步走向公开化,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经过努力,使我国真正实现清廉治理的目标,而且在指数上进入清廉国家的行列,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同时应警醒的是,反腐败斗争应当注重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

2.动态平衡诉讼观

刑事诉讼是个矛盾的集合体,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事关重大。我很早就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平衡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理念。经过近几年的反复思考,我在以往学术主张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更为系统的平衡观念,即动态平衡诉讼观,作为我多年来学术思想的名片。刑事诉讼法学上的“动态平衡观”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施,程序法对于实体法而言具有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即程序法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它不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动态并重。既要承认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又不能陷入唯工具论;既要承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又不能过度夸大,陷入程序优先论。

第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目的的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必须对犯罪进行追究和惩罚,以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二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评价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标杆。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的重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注意保障被害人权利。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对立统一,不可偏废。两者必须妥善地加以协调,相互平衡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客观真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法律真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我国定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罪证明达到主客观相统一,这明显是以客观真实为理念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与客观真实理念相一致。科技证据的日益扩大适用,增强了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的能力。但是,司法活动不是以发现真实为唯一价值,还包含人权保障的程序价值,当价值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时,法律真实起到了平衡器的作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推定、疑罪从无都是典型的法律真实的体现。

第四,诉讼结构上,控辩对抗和控辩和合相统一。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控诉、辩护和审判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其中,由于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在权力、手段和物质条件上远超于被追诉人,因而国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程序,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随着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加强和诉讼地位提升,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大陆法系认罪协商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中国也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之间的合意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刑事诉讼结构在坚持控辩平等对抗的同时,逐步增加了诉讼和合的因子。

第五,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提高诉讼效率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让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罚,无罪的人早日免受刑事追究,被害人及时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补偿,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合理平衡,要以公正为优先,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离开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必将是反效率、高成本的,因为图快求多容易造成冤案错案,不仅损害了公正,而且需要花费更多的司法成本加以纠正和补偿。

这五项基本内容是符合刑事司法一般规律的。但这种平衡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即总体而言,矛盾双方是相对平衡的,但在不同情况下,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之所以提“动态”,是因为刑事司法不仅要考虑时空等因素,而且必须有现代化的多元诉讼机制。

“动态平衡诉讼观”可以说是我一生学术研究成就的哲理性概括,是我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和思想标志,具有相当的创新精神。

3.司法改革的系统化主张

实践层面,在民主与法治思想的宏观指导和动态平衡诉讼观的具体指引下,我针对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要问题,提出了以下系统性的主张。

第一,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应当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保证司法的亲历性和判断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审判、检察独立。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应当坚持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组织(包括党委和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组织领导,原则上不宜具体参与办案工作;理顺权力机关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为保障检察权、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应当落实三中全会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有力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措施。

第三,辩护制度的完善。辩护制度是否发达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我看来,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个别规定有待完善。

一是会见问题。可以在法律解释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应当写明羁押的处所。二是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取证权问题。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我主张应当吸收外国的经验,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收集证据。当然,考虑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可设定在其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以此减少此项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三是加快推进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首先,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此处的法律援助并非是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而是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其次,我认为,罪行越严重,辩护律师介入的程度就应当越全面,尤其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死刑复核程序也不能例外。

第四,刑事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的完善。首先,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借鉴国际对此原则的通行表述替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不到位的规定,改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并且应当完善并坚决贯彻“存疑有利于被指控人”规则。

其次,完善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创新性地提出,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定罪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其中“事实清楚”是主观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客观标准。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其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条件。但不能照搬西方对排除合理怀疑关于“接近确定性”或“95%”的解释。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应达到结论唯一性,以严防冤案的发生。

最后,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我国既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又规定了如实回答义务,这在法理上是矛盾的,不利于人权保障,应当删除后者的规定。

第五,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应当从三个维度来解读:首先,审判为中心是从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权力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角度来讲的;其次,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并起决定性作用;最后,审判为中心意味着侦查、起诉阶段为审判作准备,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应当参照适用审判阶段的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推进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立法应重新确定必须出庭证人的范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则该证人应当出庭;规定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应当出庭;删去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关于允许当庭宣读不出庭证人证言笔录的规定。

第六,司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还是中西方司法文明共同的经验汇集。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原则以及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一致原则。司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故意违法的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且造成了错案等严重后果两种情形。实行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终身”是相对意义上的,必须受到法律中关于时效规定的限制。

第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正确处理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作为从宽处罚的参考,但不受被害人意见的限制。正确应对审判阶段被告人反悔的情形,在一审阶段,被告人可以撤回之前认罪认罚的供述,但法庭应该立即将审理程序转为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

第八,科技时代刑事司法的发展问题。对此,我认为:首先,科技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我们应当顺势而为,适应这一发展。同时,我们要积极地推动新技术成果在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领域的应用。其次,无论是外国的司法经验,还是中国的司法实践都告诉我们,科技的进步尤其是DNA检测技术的适用,使得刑事司法活动发现真相的能力大为提升,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物证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办案人员的关注点逐渐从言词证据转向实物证据,对被追诉人口供的依赖性及刑讯逼供的需求性逐步降低。

最后,要重视大数据分析方法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指引证据的收集,缩小作案嫌疑人的范围,进行犯罪发展态势研判、司法统计分析、审判动态研究等。但是大数据是宏观层面的研究,对刑事个案中具体案情的认定,要大数据与小数据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总之,对于这些新问题的研究,我们尚处在摸索阶段。于刑事诉讼法而言,我们既要重视并强化科技的适用性,又要注意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探索性,这样才能让刑事案件的办理更为科学、公正和高效。

头上茎茎白发,心底片片青山;矢志追求民主,鞠躬尽瘁法治。倘若米寿之后,能再为国为民做最后一点儿贡献,则此生我愿足矣!

人物小传

陈光中,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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