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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刑事案件办理职员(北京第四检察院院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隔壁老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1 21:31:33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刑事案件办理职员(北京第四检察院院长)

来源:检察日报

  适逢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一名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检察官,谈到我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解之缘,不得不说起我作为检察官独立办理的第一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被最高检评为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这是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S公司是一家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李某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任总经理时,先后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高频电刀附件114支,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后经多人举报案发。案发后,因大部分涉案物品均已销售并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仅查获到26支涉案物品,价值2万余元。其间,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销售出去的产品已无法作真伪鉴定,该案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故认为该案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遂将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并对李某行政罚款65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获悉案件线索后,经审查认为该案有继续补充侦查的空间,遂开展立案监督。2018年7月9日,李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该案中,因销售出去的物品已经使用完毕,不具备鉴定真伪的条件,在未查获已销售物品、无法认定物品真伪的前提下,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的明知,成为办理该案的关键问题。

  我作为办案检察官,坚持从客观证据出发,细致梳理案件证据,发现S公司的海量销售记录数据中存在一些异常之处——很多货物的来源都是公司,且有明确的购买金额,但是有一些货物则集中来自于两个个人,且购买金额都是空缺,更为蹊跷的是,这些来自个人的货物恰巧都是涉案的高频电刀附件。

  我以此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继续取证,最终发现这两个人没有权利公司的授权。李某在证据面前选择了认罪悔罪。

  此外,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我发现,李某经营的S公司有合法业务,售假行为源于正品购物渠道出现问题,为维护客源开始购置假货销售,且获利金额用于单位运营。据此,检察机关认定销售假货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实现了单位的利益,遂追诉S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2018年10月22日,通州区检察院以S公司、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9日,法院判处S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22年,我以北京知识产权检察骨干人才的身份遴选到北京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正赶上数字检察战略推进落实。一天,在一次头脑风暴时,我突然想到了这个案例,该案最终得以查获,是因为有多人在使用假冒品牌的高频电刀附件后进行了投诉。我想,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数据,并对其加以归集、筛查、识别,不就能高效、精准地发现销假销劣违法犯罪的线索了吗?如果高发的投诉点位总是集中在某一个区域,不就能知道销假销劣的高发区域在哪里了吗?

  基于这个观点,我和同事开展了调研。后来,在调研报告的支撑下,我们运用首都检察版接诉即办机制,以12345市民投诉数据为主数据,提取数据要素,通过设定监督规则构建销假销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识别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并绘制首都销假销劣高发区域分布图,为后续社会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截至目前,通过大数据模型,我们已经查获3件刑事案件。数字检察让我意识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未来将会依托大数据迸发出更大能量。我也会继续以检察官的专业履职,借助数字检察战略的东风,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贡献更多的力量。

  (讲述人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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