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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北京人男子被刑事拘留(辱骂北京人那个人后来怎么着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白晶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1 09:56:10

骂北京人男子被刑事拘留(辱骂北京人那个人后来怎么着了)

近日,北京一男子因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多次在微信群内辱骂同事,最终,东城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在一起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公司例会上,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黄某泄露个人行踪的情况下,王某说“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还要求公司其他部门领导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附和,黄某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众人尖叫,黄某被送往医院。

此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等内容。

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扰乱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诉至东城法院。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领导,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普通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其生活、工作环境中的人员,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的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

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等微信群中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2173.43元;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有网站发起问卷:在职场中,你能接受领导辱骂员工吗?91%的人回答:不能接受。2%的人说:能接受。7%的人表示:视情况而定。

北京天澜(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翔翔律师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发表诋毁和攻击他人的言论,在手机微信、微信群、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辱骂他人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隐私权,构成侵权行为,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达到一定程度的辱骂和恐吓行为属于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 制造、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都市快报 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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