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北京刑事法律援助在线(北京刑事法律援助在线申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黄小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6 19:21:11

北京刑事法律援助在线(北京刑事法律援助在线申请)

【案件详情】

有一天,年幼的圆圆到对门邻居小浩(男,12岁)家玩,期间小浩趁没人在家对圆圆实施了脱裤子、用嘴亲吻下体、手指抠摸等猥亵行为。后来,圆圆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孙某,孙某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小浩对事发经过的描述与圆圆一致,由于小浩不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故建议孙某提起民事诉讼或进行调解处理。随后,孙某拨打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热线,进行了相关问题咨询,经律师耐心解答后,孙某表示希望由中心介入处理。

【律师、社工开展的工作】

律师受理此案后,深切感受到本案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尽管我们接到了被害人家长的委托,但在案件办理工作中仍需要充分考虑“双向保护”这一问题。双向保护,既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理念,也是律师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律师应当一面为受伤害的孩子提供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将走错路的孩子拉回正轨,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念在个案中彰显。

我们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与孙某沟通解决方案,由于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来进行维权,律师详细分析了民事诉讼和调解的不同思路:

1.如果进行民事诉讼,孙某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可以主张医疗费,包含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费用;还可以主张交通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孙某需要对自己主张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提供证据,否则将面临诉讼风险。此外,因为圆圆遭遇猥亵后出现了惊恐、难以入睡等创伤后应激反应的症状,孙某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目前各地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金额不一,一方面会考虑当事人受伤程度,另一方面也会考虑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律师在充分告知其实体权利的同时,还详细讲解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尤其是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除民事诉讼外,律师还充分讲解了调解的特点和后果。相比诉讼,调解需要的处理时间更短,可以更高效地解决问题。而且,由于诉讼对证据的要求相比调解会更加严格,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当事人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而调解则强调“情、法、理”的融合,对于心理创伤严重而目前的损失金额无法具体确定的被害人而言,通过调解更可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为后续圆圆的康复治疗和情绪疏导获得经济保障。最终,孙某决定接受调解,并根据孩子的受伤害程度及后续治疗方案,与律师协商沟通后确定了其最终调解方案,同时将小浩母亲周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律师。

在孙某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与周某取得联系,本着“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原则,与周某进行了沟通。由于孙某与周某系邻居,在事发之前关系也较好,双方孩子经常去对方家玩耍。因此,周某本身对圆圆是有感情的。律师通过“邻里关系、孩子事发后的状态、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对小浩未来处理的影响”等方面,与周某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周某也愿意积极赔偿,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案,并诚挚地表达了对圆圆及孙某的歉意,深知自己的孩子做错了事情,需要加强引导和教育,也会积极配合执行学校及相关部门给出的决定,以避免未来铸下大错。律师同时向家长充分讲解了涉及小浩的相关法律,明确郑重地对家长说,小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只因年龄太小不予刑事处罚,但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小浩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不过其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周某得知法律对罪过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后,也逐渐能够接受,开始面对现实。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由周某替小浩赔偿十万元,希望获得谅解。律师立即起草调解协议书,发送给双方审核。次日,双方经律师中间送达,完成了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周某也按时将赔偿款汇入孙某账户,孙某出具收条。律师将收条寄给周某,此案正式结束。

【典型意义】

本案从接案到结案,仅用了几天的时间,高效地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除律师运用法律知识为调解工作把握方向外,社工也综合运用“倾听、尊重、同感、共情、引导、鼓励及肯定”等多种技巧,既为受害人母亲孙某疏导了情绪,同时也为对方母亲周某提供了直面此事的勇气。最终,孙某表示自己很感谢中心的积极介入,在过程中逐步消散了她对对方的恨;周某也表示十分感谢中心在她迷茫时及时出现,帮助其顺利解决此事并避免了后续纠纷隐患,她今后将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尊重相关部门给出的处罚决定。

本案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如何在此类案件中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双向保护”原则,是对律师的最大考验。本案律师与社工将法律与社会工作进行充分融合,在维护被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实施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最终,本案的处理实现了维护被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挽救了实施侵害行为未成年人的办案效果,真正的践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我们衷心的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