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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单位集中超出限额人员刑事(试驾车辆的法律风险需要共同防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没有人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8 05:35:44

北京一单位集中超出限额人员刑事(试驾车辆的法律风险需要共同防范)

作者:史洪举

近日,在上海一名女子试驾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发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2月14日晚,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还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油门当刹车,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事故。“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对此事她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我们承担赔偿的,我们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女顾客的驾照也满了一年,但可能驾驶经验不足。”

这起事故导致一死一伤,后果相当严重,过程也令人震惊恐慌。据报道,试驾地点属于闹市区,被害人毫无过错地在人行道上行走,却被突然冲来的车辆撞倒,算是飞来横祸。而由此产生的汽车销售领域的试驾风险,显然也应该引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避免。

现实中,人们购买汽车时,往往要事先了解某个车型的性能等情况,并试驾拟购买的车辆加以亲身体验。但一个不可否认的问题是,驾驶车辆属于具有相当危险系数的行为,这也是驾车需要事先考取相应的驾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的行为应承担拘留、罚款法律责任的原因。同时,一些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属于缺少驾驶经验,甚至没有驾驶经验的新司机,或者即便是老司机,由于对新车辆的操控不甚熟悉,也容易引发风险。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因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及试驾人、提供试驾车辆的经营者都面临着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中,试驾人属于具体实施侵权的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导致的伤亡后果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要是商家给试驾车辆购置保险的话,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再由肇事者予以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一些商家基于规避自身风险考虑,与消费者签订《试驾同意书》之类的协议,试图将所有风险都推给试驾车辆的消费者身上。这种推卸风险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试驾人属于消费者,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也受相应的保护。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试驾人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损害的,经营者尚需承担责任。

同样的道理,试驾人在试驾过程中因发生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经营者也面临着赔偿责任。一方面,经营者属于试驾行为的受益者,谁受益谁就应该承担风险;另一方面,经营者理应认识到试驾人并非驾驶经验充足的人员,应提供具有足够经验的工作人员随车保障安全,而试驾车辆之所以发生事故,往往与随车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大关系,故其显然不能将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

梳理报道可知,因为试驾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并不鲜见。对此,试驾车辆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当有所警惕。作为消费者,在试驾时应当对自己的驾驶经验和路况进行充分预判,不要贸然试驾,否则就可能由消费者沦为肇事者。经营者更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严格审查试驾人的驾驶资格,选择合适路线,安排好随车人员,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如此才能既降低试驾行为的法律风险,也保护无辜者免遭不当试驾行为带来的无妄之灾。(史洪举)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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