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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讲解(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答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军sir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8 00:44:37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讲解(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答疑)

【法律哲思】为何入刑?虚假诉讼罪到底保护什么法益?(一)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在某一罪名中保护的主要的、重要的法益便是主要法益。例如刑法第四章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别的罪名,故意杀人罪就是重点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不遭受侵犯,显然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故意杀人的目的还会侵犯其他的法益,例如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购买枪子弹药的行为,或者是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那么我们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苛责一定要分清楚主要、次要的法益保护层次。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罪行的时候,显然是侵犯了多种类、多层次法益的。虚假诉讼罪行为人如果一旦以捏造的证据或虚假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那就是侵犯了司法秩序的。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首要保护的法益,在该罪名的法益保护关系中占据首要的、第一层次的地位,而该罪中所保护的其他法益,也就是该罪行为人谋求的其他不法利益就是该罪所保护的第二层次的法益,单独来说,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重要的法益。司法的秩序重点是保护诉讼法律关系的正常有序,保证司法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

所谓侵害司法秩序,应该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来分析。从宏观层面来说,侵犯司法秩序应该指的是损害司法的公平正义。狭义上的侵犯司法秩序应该特指一些具体的行为,有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例如证人拒绝不出庭作证,又比如当事人故意扰乱法庭审判的行为,严格来说,犯罪嫌疑人逃脱逃隐匿都是一种对抗司法秩序的行为。司法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的秩序是为了维护社会处于一种法治的、良性的、有序的运作。司法秩序是不能轻易被侵犯的,一旦司法秩序被侵犯,那么司法的公平纯洁将被污染,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化道路是背道而驰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司法秩序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第一:是不履行司法程序的义务,其中包括诉讼程序中义务,比如不履行证人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等;其二还包括执行履行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的义务,如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类犯罪;第二:是扰乱司法机关审判秩序的,如扰乱庭审秩序、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第三:是滥用司法权利,包括诉权的滥用和审判权的滥用行为。联系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来看,虚假诉讼罪中所阐述的“妨害司法秩序”应该是这三种类型的混合,因为虚假诉讼即是一种不履行诉讼法要求的如实陈述的行为,又是不合理的诉权的滥用行为(因为行为人本没有合理的诉讼依据的),更是可能产生诉权的滥用的结果(虚假诉讼的裁判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足以影响公正的诉讼程序)。


如上文所述,虚假诉讼罪主要是保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次要客体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诉讼对他人的人身性和财产性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为了破坏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是很难发生的,因为诉讼本就是需要花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加之我国传统的厌诉心态,很难想像当事人会单纯为了破坏司法秩序而煞费苦心精心谋划一场可能给自己招致牢狱之灾的虚假诉讼,如果没有利益的驱使,损人不利己的虚假诉讼等于是行为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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