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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女生校园欺凌获刑事件(北京校园欺凌案宣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欣欣没吃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7 21:53:01

北京四女生校园欺凌获刑事件(北京校园欺凌案宣判)

心怀憧憬的人往往把学校称为象牙塔,认为塔里的生活单纯美好,每一个孩子都在象牙塔里快乐地学习。曲律师曾经也这么认为,然而最近太多校园欺凌的新闻被曝光,实在让人心痛。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一定会存在排挤、孤立、恃强欺弱等可怕的行为,就连孩子们的世界也不例外,其残酷程度比成人世界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由于孩子们的心理还未发展成熟,面对校园欺凌不能成熟地应对,往往会面临更严重的心理阴影,被不安和恐惧包围,遭到铭记一生的心理创伤。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三溪中学一名女生被逼下跪,并遭多人殴打。9月15日晚,阳新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报称,三溪中学一名女生被女同学欺凌属实,对三溪中学校长姜某某给予免职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事的学生伍某某、明某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对张某等不满14周岁学生及其监护人依法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据通报称,该县已在全县开展校园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并对三溪中学校长姜某某给予免职处理,对分管负责人姜某某、班主任明某给予记过处分,对是否存在其他责任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

图源阳新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报截图


这一事件被网友曝光之后很快得到了解决,然而,被报道出的只是冰山一角,生活中的校园暴力从未走远,必要时我们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孩子。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校园欺凌中的欺凌者或者其他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可能对被欺凌的孩子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如果校园欺凌的程度较弱,没有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程度,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行政责任

正像本案中的情形,虽然性质恶劣,令人十分气愤,但由于校园欺凌一般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多数案件欺凌程度较弱,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已经足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殴打他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扇耳光、罚跪可能涉嫌“侮辱”,拍摄裸照可能构成“侵犯隐私”,如果抢拿硬要他人财物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可能遭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责任

如果校园欺凌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可能触犯《刑法》。例如,数名校园欺凌者扒光受害学生衣裤,让其裸露身体,对其谩骂羞辱,并拍摄视频传到朋友圈、微信群等平台,转发量极大,已经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可能涉嫌侮辱罪。其他的校园欺凌行为也可能根据其情节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针对最近几年多发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经做出了相应修正,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校园暴力事件不仅会给受害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引发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希望同学们培养正确的三观。学校和家长也应选择正确的教育方式,助力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要教育孩子,万一遭到了校园欺凌,要及时与家长和学校沟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未来。

校园欺凌;未成年;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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