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重罪认罚(北京刑事律师重罪认罚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七念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6 15:11:28

北京刑事律师重罪认罚(北京刑事律师重罪认罚案件)

7月26日,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共同主办的“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之完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全国九个省市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界代表共计180余人参加了会议。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与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苗生明指出,在重罪案件中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激发认罪认罚从宽在教育转化、节约诉讼资源方面的制度优势,切实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职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度和满意度。特别是在当前试点工作接近尾声需要全面深入总结,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背景之下,针对重罪案件特点进一步明确制度内涵和价值追求,设计完善相应的诉讼程序,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完整性,更具时代特点和现实意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院长鲁桂华表示,此次研讨会是北京市检二分院与二中院共同积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加强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具体体现。未来还将加强沟通,不断探索中院一审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及量刑时从宽的幅度,形成具体规范,从审判一线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提供素材和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对于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提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有其特殊意义,未来应当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在自愿性审查方面,可建立专门的审理机制,以明知性、事实基础性、自愿性为审查要素,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且相对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程序。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介绍,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北京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并在综合制定规范指引、强化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审查机制和推进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关于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比较研究

鉴于重罪和轻罪在罪质、量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对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予以区分。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朝霞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与重罪中不仅具有提升司法效益、实现繁简分流和体现司法人道主义的同质化要素,还在功能追求、“从宽”方式以及律师辩护方面存在差异化的体现。具体包括:从快的效率价值是轻罪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首要功能,但重罪案还应注重实现教育转化和挽救改造等其他功能,从而减少社会对抗、增加社会和谐;轻罪案件的“从宽”更多是通过非羁押强制措施和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来实现,而重罪案件则更多通过偏低的量刑建议来完成;相较于轻罪案件,重罪案件律师的深度介入在量刑协商中效果更为明显。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除了重罪与轻罪的比较之外,不同学科、不同地域的比较研究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指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讨不能偏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题背景,同时须兼顾多元价值追求。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以下几点:第一,鉴于自愿性保障机制还不完备,证明标准不可降低。第二,关于是否允许被告人上诉的问题,不可单纯参考域外国家,而是要结合审级制度明确被告人要求两级法院审理是一项基本权利,但一审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保护。第三,值班律师制度还需充分考虑实践的可行性加以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谢澍从域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认罪协商制度比较法考察入手,提出职权主义传统下的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对我国更具有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借鉴意义。

关于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理应在“刑事一体化”视角下进行体系化的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指出,过去的改革试点和当下的制度运行存在“重程序、轻实体”倾向,程序法规范与相关实体法规范欠缺协调性。虽然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过度依赖程序性规范,忽略实体依据的完善、细化也会在实际办案中产生诸多问题。期待在刑事诉讼法先行修改的基础上,继续积累实体性规范适用经验,为未来刑法可能的修改创造条件。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公室主任李华伟在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应然表述时提出,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表述方式侧重于实体范畴,未来应在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更多体现其程序法上的价值要素,包括强制措施适用的差异以及诉讼程序的简化。此外,应从完善律师辩护和被追诉人权利构造的角度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强调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法定证明标准的掌握,切实防止冤错案件。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副主任刘津慧认为,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出发,基于对权利与后果的充分认知、出于对案件情况的理性考虑、源于自由意志自主决定。为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应从案件适用范围、权利告知、程序监督、有效法律帮助、任意反悔权等方面建构贯彻全程的制度保障体系。

不论重罪案件还是轻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都需要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和相关的程序问题,与会人员展开了深入探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驰通过一起证据存在瑕疵的故意伤害案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证据瑕疵案件审理的促进作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要依法查明被告人有罪的犯罪事实,证明犯罪的证据标准不能降低。二是要依法查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清晰性。三是积极、审慎地推进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少年法庭法官陈光旭结合涉未成年人重罪案件的工作特点,提出在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和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做到不放松认罪认罚明知性和自愿性审查,不降低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不简化社会调查报告审查和法庭教育,不忽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日报 人民检察杂志社、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传稿 杨依)

转载自最高检头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