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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律师刑事费用(律师刑事收费标准2021)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洋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5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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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18)96号

长检公诉刑不诉(2018)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6********,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村杨湾49。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4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长乐市人民法院裁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决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撤回起诉。

长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5年12月起,孙某甲、陈某甲(已死亡)、赵某甲等人先后注册成立福州泰盛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泽公司)、福州恒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盛公司)、福州君安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信公司)、福州富安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信公司)等公司,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负案在逃人员,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下,以公司为幌子,对外以低息免抵押贷款招揽业务,向不特定人员以月息12%-30%的高息非法发放高利贷款牟取暴利,并在放贷讨债过程通过言语胁迫、暴力威胁、堵锁、喷漆、砸窗、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手段,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逐步形成了以孙某甲、赵某甲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具体表现如下:

(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孙某甲自2014年开始就在四川、武汉等地从事非法高利放贷,2014年8月因在武汉从事高利放贷时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判刑,其刑满释放后又窜到福州重操旧业。2015年12月底,孙某甲和陈某甲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泰盛泽公司,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后因放贷业务量不断扩大,孙某甲、陈某甲、成某甲(在逃)等人陆续注册成立恒泰盛公司、君安信公司。2017年9月4日,因恒泰盛公司和君安信公司业务量少,且泰盛泽公司因前期多次暴力讨债恶名在外,孙某甲便整合公司业务和人员结构,伙同赵某甲共同出资成立富安信公司,将原泰盛泽公司调整为福州一部,新成立的公司称为福州二部,继续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上述公司以亲属族亲关系为纽带,以老乡关系为依托,纠集众多湖北籍无业闲散人员,在放贷讨债中通过言语动作威胁、堵锁、喷漆、砸窗、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由孙某甲总负责,以陈某甲、陈某乙、谢某甲负责一部,下有成员李某甲、刘某甲、彭某甲、卢某甲等人,以及由赵某甲直接负责二部,下有成员陈某丙、王某甲、卢某乙、熊某甲、贾某甲、杨某某、朱某甲以及成某甲、赵某乙、吴金某甲、谢某乙(均在逃)等人的固定组织。

该组织以公司为幌子,通过职务、职责明确分工,孙某甲是所有公司的最大股东和最早的创建者,也是放贷模式和讨债模式的创立者,是该组织的最高组织、领导者;陈某甲和陈某乙父子、赵某甲以入股公司的方式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谢某甲作为骨干成员也协助分管公司,其中陈某甲和谢某甲和赵某甲分别负责一、二部的总体运作,包括整理财务、审核客户信息、发放贷款等,陈某乙协同陈某甲作为公司总财务,负责每月财务汇总,并将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上报给孙某甲,陈某甲死亡后,陈某乙继承其公司占股,赵某甲晋升为福州公司总负责人,而谢某甲直接晋级为一部总管;钱某甲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寻找客户,是公司业务的重要保障,直接听命于孙某甲;成某甲、陈某丙、李某甲、王某甲、卢某乙等人陆续作为公司的催债经理,在孙某甲、赵某甲、陈某甲、谢某甲的指使下,多次安排并积极参与强迫借款人高息借款以及对逾期未支付利息或未还款客户采取实施上门言语威胁、堵锁、喷漆、砸窗、殴打等暴力手段恶意催债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熊某甲、贾某甲、朱某甲、杨某甲、彭某甲、刘某甲、卢某甲和赵某甲、吴某甲、谢某乙等人,作为公司的专业催讨人员,在公司负责人和催债经理的安排下,均多次实施具体的暴力讨债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以公司的方式运营,以公司的日常经营地为组织成员主要聚集场所,如泰盛泽公司所在的鼓楼区花开富贵A幢29楼以及后来富安信公司所在的花开富贵A幢26楼,该组织有自己的财务和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所有收入由孙某甲统一管理,利润均上交到孙某甲处由其统一分配;公司的所有人员也由孙某甲统一管理,孙某甲还明确一、二部的放贷讨债均业务各自负责,互不干扰,若暴力催讨时人手不足可向孙某甲、赵某甲、谢某甲等人汇报后,统一调配;孙某甲规定公司对借款人均要派人看点,调查借款人个人信息、财产情况、社会关系、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制作借款人地图册,以便后续对借款人暴力催讨形成有力支撑;由孙某甲等人安排人员对外看点、讨债所使用的工具如车辆、喷漆罐等也由公司统一调度、准备;孙某甲要求该公司内部建立微信工作群,对外出看点或是暴力催讨的人员,需拍摄催讨视频上传该工作群,以便对组织成员形成有效监管,防止员工工作懈怠,孙某甲还时常通过微信对日常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地方提出整改,如其感觉谢某甲工作不主动,就批评教育谢某甲需要亲自外出催讨;孙某甲日常也通过微信群发布公司纪律,例如规定上班必须准时、不准私自和客户谈借款、开车不能违章、不能吸毒等;为达到豢养组织成员的目的,孙某甲为组织成员提供统一食宿以便统一管理,孙某甲还在微信群中不定期发红包笼络人心,如知道组织骨干成员李某甲想辞职,就立即交代谢某甲发送666元大红包留住李某甲;为提高组织员工积极性,孙某甲等人每月组织公司所有员工聚餐,还适当放权让工作积极的人员揽业务获取抽成;孙某甲还交代公司员工,在看点、讨债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情了要第一时间跟公司汇报,由公司出面处理。如2017年1月13日,成某甲、李某甲到连江催讨周某甲债务时被其丈夫郑某甲言语争吵后,公司随即组织十余人持械欲报复对方显示公司实力,如2017年7月1日,卢某乙等人到闽侯催讨债务时被赵某丙打伤,在向公司汇报后,孙某甲、成某甲等人立即纠集三十余人持械从福州驾车赶往闽侯欲教训殴打对方树立公司恶名。

孙某甲在公司的日常人员管理、职责分工、利益分配中树立了个人威信,虽然陈某甲、赵某甲、成某甲等人均系其姐夫,但也对其言听计从。经过长期有组织的非法放贷牟取暴利和肆意违法犯罪,该组织逐步做大成势,形成了以孙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和陈某乙、谢某甲等人为组织、领导者,以成某甲、钱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王某甲、卢某甲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熊某甲、贾某甲、朱某甲、杨某甲、彭某甲、刘某甲、卢某甲和赵某乙、吴某甲、谢某乙(均在逃)以及祁某甲、李某甲、吴某乙等人参加的人员结构稳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孙某甲、赵某甲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泰盛泽、恒泰盛、君安信、富安信公司为幌子,在明知四家公司均未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发放贷款资质的前提下,对外宣称可免抵押低息贷款有组织的进行高利放贷获取非法所得,收入来源包括:1、诱骗借款人以民间借贷方式签订相关合同,最终以月息12%-30%的高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发放贷款,获取非法利息;2、在放款时通过增设砍头息、看点费、管理费等费用,肆意压低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牟取暴利;3、在借款人逾期未支付利息或未还款的前提下,肆意认定违约收取巨额违约金。

孙某甲、赵某甲等人在非法高利放贷和肆意违法犯罪中获取暴利,以公司架构来豢养组织成员,每月给各成员固定发工资,根据成员日常不定期发放奖金,年底根据个人年度表现发放年终奖等;孙某甲等人以公司名义给组织成员统一安排食宿,保障成员生活、娱乐开销,以维系组织内部关系;为便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购置数部车辆用于公司看点、催讨使用,且在外出催讨时使用的喷漆罐、铁棍、锤子等均由公司统一提供;2018年4月底,赵某甲等10人被先行抓获归案后,负案在逃的孙某甲指使钱某甲到福州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统一聘请律师,还指使他人到看守所为在押人员统一支付生活费,以抚慰在押人员和其他涉案在逃人员;在陈某丙负案在逃后,孙某甲仍旧将其招募至福州泰盛泽公司内,提供食宿,发放工资,保障其生活。

孙某甲、赵某甲团伙在2015年12月开设泰盛泽公司后,业务不断扩大,后续伙同成某甲等人又陆续开设恒泰盛、君安信等公司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在筹划成立富安信公司时,赵某甲利用在泰盛泽期间上班获利以及自身筹款140多万入股该公司,仅在半年后就回收该笔款项。经侦查,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底期间,孙某甲、赵某甲开设的四家公司利用上述手段获取非法收入纯利润4167.4611万元;根据审计搜查扣押到的部分一、二部账本,已查明在该期间孙某甲、赵某甲等人非法高利放贷达963人1597次,非法发放贷款金额达4821.2万元,收取高额利息等非法获利达2879.853万元。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孙某甲、赵某甲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可免抵押低息贷款为诱饵,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发小广告、发传单等方式吸引借款人来其所开设的四家公司咨询办理,并立即派人到借款人处看点调查,对不愿借款客户以语言、动作相威胁,逼迫借款人高息借款;当借款人未及时支付利息或逾期未还款,就指使手下采取上门言语威胁、堵锁眼、喷油漆、砸门窗、殴打他人等手段逐步升级讨债方式,实施了多起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逼迫被害人偿还远超合理范围的债务,为非作恶、残害群众。该组织成员使用上述手段胁迫借款或是暴力讨债,形成了一套固定流程,外出讨债前由公司专人提供催讨名单,需要将讨债行为拍摄视频上传汇报,在催讨中若遇到问题需及时请示汇报,得到上级指示后方可进行;组织成员若在讨债过程中被殴打,孙某甲等人立即会亲自组织公司其他成员前往报复对方,树立组织权威。孙某甲、赵某甲等人自2015年底至2018年4月底期间,非法放贷和暴力讨债的劣迹遍布长乐区和福州其他区县,目前已查找到113名被害人,违法犯罪活动多样,涉及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刑事案件75起以及20余起行政案件。部分表现如下:

该组织成员因外出暴力催讨与他人发生争执,经向公司团伙头目汇报后,由公司统一召集人员前往报复借款人,树立组织威信,如2017年1月13日在连江潘渡报复周某甲未遂;2017年7月1日在闽侯上街报复赵某丙。

该组织成员多次暴力催讨逼迫受害人偿还远合理范围债务或是逼迫借款人家人还款。如:傅某甲因尿毒症需钱治疗,向该公司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7000元,而最终支付2.5万元利息后仍被该组织成员催讨,造成医疗费用紧张,病情加剧;郭某甲借款5万,到手4.15万,其还款8.25万后仍旧被暴力恶意催债;潘某甲借款后逾期未还款,该组织成员数次到潘某甲住处催讨,后其妻子吴某丙迫于无奈还款5000元;郑某乙因儿子借款被该组织成员半夜砸窗催讨,造成精神紧张;林某甲帮其男友黄某甲已归还多次利息,均已超出所借其男友所借本金,该组织成员仍旧找林某甲及其父母催讨,最后其父母多方筹款还给该公司后,该组织成员继续找黄某甲威胁催讨该余款;谢某丙作为李某丁借款担保人,该组织成员多次催讨李某丁未果后,转向谢某丙及其父母催讨,最后谢某丙父母无奈下凑钱给该公司;陈某丁借款后该公司数次派人恶意催讨,最后陈某丁母亲无奈下借钱还给该公司。

丁某甲因资金困难向泰盛泽公司咨询借款,因嫌利息太高,不愿借款,被孙某甲威胁要交看点费,借款;吴某丁、陈某戊向泰盛泽公司咨询借款,因砍头息等太高,不愿借款,被陈某丙威胁不借也要加收看点费,被迫借款;王某甲咨询借款后不愿借款也被陈某丙、赵某甲威胁下被迫借款;潘某甲也同样在谢某甲威胁下被迫借款。

吴某丁、柯某甲、江某甲、邱某甲等人在该团伙的公司内借款后,因逾期未能还款,被该公司派人多次喷漆、砸窗恶意催讨,最后还将四人押解到公司殴打、拘禁胁迫还款。另外约80余名被害人均被该公司派人数次暴力催讨。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孙某甲、赵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不特定的人群发放贷款,私自收集借款人身份信息,调查借款人财产、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通过私设砍头息、看点费、管理费等费用,肆意压低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并收取高息,造成借款人为偿还高息不断垒高债务,生活愈发困难,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

该组织向不特定人群放款后,对于逾期未支付利息或是未还款,就指派专门催讨人员采取上门言语威胁、堵锁眼、喷油漆、砸门窗、殴打他人等手段暴力催讨,严重侵犯群众利益,多人被肆意殴打不敢反抗,多人被非法拘禁胁迫还款,给被害人和众多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形成了心理强制,多数被害人被多次恶意催讨仍不敢报警,甚至公安机关找到被害者后因怕被打击报复仍不敢完全陈述被侵害事实;部分被害人慑于该组织势力背井离乡流亡在外,如黄某乙借款后被数次恶意催讨,导致全家均到国外打工,所购房子至今不敢居住;张某甲向该公司借款也被该公司数次暴力催讨,因害怕被打击报复,前往非洲打工至今未归;该组织的恶意催债严重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如黄某丙被该团伙成员肆意喷漆后,造成工艺半成品损坏,损失重大,生产进度混乱;陈某己借款后被该团伙成员在其所在村到处喷漆,在村民中造成恶劣影响;如邱某甲借款后被该团伙成员多次暴力催讨,还肆意冲到邱某甲家中将其押解带公司,因不堪其扰,邱某甲父亲和其断绝父女关系,带来极大家庭矛盾。

二、敲诈勒索罪1.2016年7月份,傅某甲因患******,向泰盛泽公司高息借款1万元,扣除砍头息看点费等实际到手7000元。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傅某甲陆续共支付利息2.5万元后再无力偿还,此后泰盛泽公司还多次派人上门催收所谓1万元本金。2018年2、3月份,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安排杨某甲、贾某甲、吴某乙等人到傅某甲家讨债,因无人在家,三人在请示卢某乙之后对傅某甲家门口肆意喷漆,涂画小乌龟,并拍摄作案视频到公司工作群汇报,经价格认定损失达196元。该公司多次逼迫傅某甲还款未果。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1.黄某乙因向富安信公司高息借款后逾期未还款,该公司派人到黄某乙位于仓山区**座**家中多次恶意催讨。2018年2月一天,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杨某甲、吴某乙三人再次前往黄某乙家中,因再次未找到人,为泄心中怒火同时逼迫黄某乙还款,杨某某等人再次砸坏、损毁指纹门锁和可视门铃,并由卢某乙拍摄作案视频上传微信工作群。经价格认定损失达1728元。2.刘某乙儿子刘某丙向泰盛泽公司高息借款后逾期未还款,该公司多次派人上恶意催讨。2018年1月,刘某丙家被人恶意喷漆;2018年3月20日,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贾某甲、杨某甲三人前往闽清刘某丙家中,三人到现场后未能找到刘某丙,便持木棍砸坏外墙窗户玻璃,并拍摄打砸视频上传公司微信群。经价格认定损失达144元。

四、寻衅滋事罪1.2016年12月,姚某甲到泰盛泽借款2.5万元,扣除砍头息和看点费后实际到手1.8万元,2017年1至4月份,其每月支付3600元利息,共1.44万元后无钱还款,后被该公司多次派人上门催讨。2017年12月,卢某乙安排朱某甲、彭某甲、吴某甲前往罗源姚某甲家中催债,后因家中无人就先行离开了;2018年2月底的一天,卢某乙安排彭某甲、贾某甲前往,因家中再次无人,二人拍照汇报公司微信群;2018年3月份一天,卢某乙、杨某甲、贾某甲前往姚某甲家,三人找人未果后为泄愤便在其家门口肆意喷漆,并拍摄作案视频上传,经价格认定损失达66元。2.2016年12月,尤某甲向富安信公司借款5万元,实际到手3.6万元,其在早已还款远超本金情况下因未能及时付息,该公司就派人上门催讨。2018年3月21日,经赵某甲安排,卢某乙、杨某甲、贾某甲三人到罗源县尤某甲开的福建中旅店进行催债;2018年4月1日,经赵某甲再次安排,卢某甲、杨某甲、贾某甲三人到位于罗源县**村尤某甲住处进行催债时,见无人在家,三人就堵其门锁并拍摄作案视频上传公司微信群,经价格认定损失达130元;2018年4月2日,赵某甲又一次安排卢某乙、杨某甲、贾某甲到尤某甲住处进行催债,并拍催债视频上传公司微信群。3.2017年4月,陈某庚因急需资金向泰盛泽公司高息借款2万元,扣除砍头息、看点费后实到手1.5万元,后共计还款2.85万元。2017年6月,陈某庚再次向泰盛泽公司借款2万元,实际到手1.5万元,在归还部分借款后逾期未还款,该公司便多次派人恶意催讨,陈某丙还在电话中威胁若不还款找其家人麻烦;2018年3月份的一天,卢某乙安排贾某甲、杨某甲二人前往长乐陈某庚住处催讨,因未找到本人,二人经请示卢某乙后在其家门口用油漆喷涂“陈某庚欠债还钱”等字样,并拍摄作案视频上传公司微信群,经价格认定,此次损失达88元。4.2017年4月,黄某丁因急需资金向富安信公司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万元,后因逾期未能按时付息还款被该公司派人恶意催讨。2017年9月,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吴某甲等人至黄某丁家中肆意喷漆、堵锁;2017年11月,陈某丙、朱某甲、熊某甲三人再次到黄某丁家中讨债,黄某丁还当场被朱某甲殴打;2017年12月,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朱某甲二人至黄某丁家中收款2万元;2018年3月,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安排贾某甲、杨某甲至黄某丁家中要3万本金未果后就堵住其房门锁眼。5.2017年10月,叶某甲向富安信公司高息借款2万元后逾期未还款,被该公司多次派人上门暴力恶意催讨。2018年1月的一天,受王某甲安排,卢某乙、贾某甲、刘某甲到晋安区东山新苑叶某甲家中催讨,因未找到叶某甲,三人在其家门口附近肆意喷漆、堵锁眼,并拍摄作案视频上传公司微信群,经价格认定损失达340元;2018年2、3月份,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贾某甲、杨某甲再次到叶某甲家,三人又未找到人,为泄愤便拆除其家门口摄像头随意丢弃。6.因钱某乙儿子陈某辛曾向泰盛泽公司高息借款后未能按时还款,该公司多次派人上门恶意讨债。2017年10月份,见钱某乙家中无人便肆意喷漆暴力讨债;2018年3月6日,赵某甲指使卢某乙对陈某辛进行催债,卢某乙随后安排杨某甲、贾某甲二人去闽清陈某辛家催讨,因无人在家,二人对其家门口肆意喷漆,并拍摄作案视频上传公司微信群,经价格认定损失达44元。7.2017年11月,李某戊因向泰盛泽公司高息借款后逾期未能按时还款,该公司多次派人暴力恶意催讨。2018年4月11日,赵某甲安排卢某乙、贾某甲前往长乐李某戊处催债,卢某乙、贾某甲二人当场威胁李某戊还款,在得到李某戊第二天还款的保证下才离开;4月12日,卢某乙安排贾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继续向李某戊讨债,由于李某戊仍未偿还,卢某乙就指使贾某甲殴打教训李某戊,贾某甲、杨某甲、吴某乙三人将李某戊强行押解上车带至长乐迎宾路段,下车后三人轮番殴打李某戊并拍摄作案视频,直至李某戊央求赵某甲,并得到赵某甲容许再宽限两天的指示后三人才将李某戊放行。8.2017年11月,徐某甲之子徐某乙因向富安信公司高息借款后逾期未按时还款,该公司多次派人恶意催讨。2018年12月17日,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贾某甲二人前往徐某乙家中催讨,在未找到本人后就用牙签、胶水等堵住锁眼;2018年4月初,卢某乙安排贾某甲和杨某甲“徐某乙”家讨债,贾某甲误以为是徐某乙,就按之前微信里徐某乙家的位置前往徐某乙家,贾某甲到现场后向卢某乙汇报称无人在家,卢某乙便叫贾某甲堵住锁眼,后贾某甲将堵锁眼视频上传至公司微信群的时,卢某乙对贾某甲称堵错对象,经价格认定,损失达50元。9.因黄某戊向泰盛泽公司借款逾期后未还款,该公司多次派人上门恶意催讨。2017年12月17日,经赵某甲安排,卢某乙、贾某甲到福州市台江区**东里黄某戊家催债,见无人在家,便在其家门张贴催款通知书,拍摄作案照片上传公司微信群;2017年12月30日,赵某甲再次安排卢某乙、贾某甲去黄某戊家催债,见无人在家,二人便在其家门口两边墙上喷漆“黄某戊欠债还钱”等字样,并堵住其门锁眼,将讨债情况拍照上传到公司微信群;2018年1月15日,赵某甲又安排卢某乙、贾某甲到黄某戊家催债,见黄某戊不在家,因上次有喷过漆二人就拍摄现场情况上传公司微信群里;2018年3月份,卢某乙受赵某甲指使,安排贾某甲和杨某甲去黄某戊家催债,二人到现场后因无法进入而离开。经价格认定,数次损失达484元。10.黄某己因向富安信公司高息借款后逾期未还款,该公司多次派人到其位于仓山区**座**家中暴力恶意催债。2018年1月8日,受王某甲指使,朱某甲和彭某甲去黄某己家中催讨债务,二人见黄某己家中无人,便在其家门口肆意喷漆涂画小乌龟,并拍摄作案视频上传公司微信群汇报,经价格认定损失达77元;2018年1月19日,王某甲再次指使朱某甲和彭某甲到黄某己住处催讨,朱某甲再次对墙壁等肆意喷漆,砸锁,彭某甲拍摄视频上传到微信工作群汇报,经价格认定损失达71.5元;2018年2月,王某甲再次指使卢某乙等人前往催讨时砸坏指纹锁和可视门铃;2018年3月1日,受王某甲指使,卢某乙、贾某甲、杨某甲再次在黄秀芳家门口肆意喷漆后,经价格认定损失达55元。11.2018年1月份,李某己向富安信公司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8000元,其在支付数天利息后因高息压力未能按时支付,王某甲就多次安排卢某乙上门催讨。2018年1月,卢某乙就带人前往长乐区湖南镇李某己家中贴催款单;1、2天后卢某乙带着贾某甲等人在长乐步行街附近将李某己带上车并在车内殴打威胁李某己星还款,持续时间约半小时;几天后,李某己还未还款,卢某乙伙同朱某甲、彭某甲到长乐漳港再次将李某己押解到车上殴打威逼其还款,并电话威胁李某己父亲李某庚代为还款,持续时间约半小时;2018年2月初,卢某乙伙同彭某甲到李某己家肆意喷漆、堵锁;2018年3月初,卢某甲伙同贾某甲、杨某甲到李某己家附近将李某己再次押解上车,在车内言语威胁李某己并通过电话威胁李某己父亲代为还款,持续控制时间约半小时;3月中旬,李某庚在富安信公司的多次威胁恐吓下,被迫交给卢某乙、贾某甲、杨某甲等人现金8000元结清李某己欠款,后赵某甲又多次发短信向李某己索要7000元未果。12.江某乙用其兄弟江某丙的名字向富安信公司借款,逾期后未能按时还款,该公司派人恶意催讨。2018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甲指使卢某乙向江某丙讨债,并发送微信位置给卢某乙,卢某乙就安排贾某甲、吴某乙、杨某甲到江某丙家中讨债,三人找人未果,在向卢某乙汇报后在江某丙家门口油漆喷上“江某丙欠债还钱”、涂画小乌龟等字样,并拍摄作案视频上传公司微信群。13.王某乙因向泰盛泽公司借款后未能还清借款,被泰盛泽公司数次上门恶意催讨。2018年3月底,卢某乙安排杨某甲、贾某甲上门催讨,二人到现场经多方查找到王某乙店面并拍摄店面图片给卢某乙确认;2018年4月7日,赵某甲安排卢某乙、杨某甲、贾某甲三人到王某乙租住处堵住其房门锁眼;2018年4月16日,卢某乙受赵某甲指使,又安排杨某甲、贾某甲到王某乙租住处再次用牙签加胶水堵住锁眼。经价格认定,两次损失达479.32元。2018年4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福州市鼓楼区**座**号**宿舍被公安民警抓获。

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因患有****(急性胰腺炎伴胰周积液),无法参加庭审,且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新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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