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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刑事辩护律师哪家***誉好(南海区刑事辩护律师哪家***誉好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杰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3 17: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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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万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诉称,2014年开始,被告人万某创办了某网站,在未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和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万某擅自在该网站上提供国内外、港台地区出版发行的娱乐、摄影旅游等电子杂志给读者下载观看。2019年12月,万某为牟取利益将大部分的杂志设置为缴费升级成为会员才能观看。据统计和鉴定,万某在该网站上有偿提供电子杂志共计503种1384册。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辩护人,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关于量刑,辩护人依法提出如下事实与法律意见:
一、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万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且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依法适用缓刑制度。
四、本案被告人已在司法机关处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已认罪悔罪。
综上,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较为合适。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争议焦点】
万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针对这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XZ003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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