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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南京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璇妹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22:12:18

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南京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多次聚众斗殴的;二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是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受害者的伤情严重程度在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是至关重要的量刑依据,伤情鉴定与民事案件中伤残鉴定不同的是,不仅涉及到赔偿金的数额,还涉及到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情鉴定的结果由轻到重分为以下5类: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另外,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补充,关于伤情鉴定的时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规定:

一、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鉴定。

二、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鉴定。

三、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四、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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