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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地区精通刑事会见律师(诈骗刑事案件律师作用不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金刚芭比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20:22:23

榆林地区精通刑事会见律师(诈骗刑事案件律师作用不大)

案由: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9日,家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的蒙某某被陕西省榆阳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蒙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隐瞒了其欠河北省黄骅市陈某某油款30万元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受害人榆阳区的田某某,介绍其运送200号油35.43吨(口头约定价格为每吨6450元)到河北省黄骅市给买家陈某某,并称货到付款。2014年10月22日田某某的司机将200号油运送并交给买家陈某后,陈某却以蒙某某欠其30万元债务,用此车油顶账为由将油罐车强行开车,并威逼送油人书写了“收到蒙某某200号油35.43吨,单价6450元,共计:228500元(贰拾贰万捌千伍佰元整)”的“收到条”,而且落款人必须写上“蒙某某”。后将整车油抽到自备的油罐车内。事后田某某在无法要回油款的情况下向榆阳区公安分局以诈骗报了案。

榆林市公安分局认为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提请榆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2015年4月2日榆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蒙某涉嫌诈骗罪,符合逮捕条件,对蒙某某批准逮捕。

代理意见:

蒙XX及其家属深感冤枉,找到本所主任想让我律师所代理此案,我所指派冀华、张昕两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我所代理律师十分重视此案,不顾中途遥远等困难三下榆阳,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蒙XX。在认真阅卷和会见蒙某某后,二位律师发现此案疑点甚多,主要事实不清。综合全案情况首先向榆阳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犯罪嫌疑人蒙某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涉案油品的目的,只是从中联系销售油品,从中赚取差价。所谓以油顶账只有陈某某一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蒙某某供述和受害人田某某的陈述都不能印证,公安机关将陈某的一面之词作为定案的依据,属证据不足。(二)陈某多次打电话,让蒙某为其送一车油,蒙某才联系田某某的车从田某处装了35.43吨油给陈某送去。蒙某对受害人田某来说是正常的买卖行为,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况且,蒙某某至始至终既未到河北送油现场,也未实际指挥和操作交易。(三)蒙某某与陈某某存在多年的买卖油品交易,而且蒙某某尚欠陈某某33余万元,案发前陈某某已将蒙某某的冀JG0207油罐车非法扣押。该车价值45万元。二人已商定卖车还款。蒙某某没有必要再去诈骗田某某的油品。(四)陈某某在此案中处于主导地位,从一开始打电话联系业务,实施扣车扣油等行为均由陈某某一手策划和操纵,如本案构成诈骗,陈某某应为主犯,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是执法不严的表现。(五)案发后,榆阳区公安分局专门去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镇询问了陈某某等人,并扣押了陈某某抽走的200号油35.42吨,当天田某某收取了该200号油35.43吨。田某某并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然而,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并未听取和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仍以榆阳公(诉)字[2015]第218号起诉意见书提请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蒙某某依法予以起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赶赴榆阳区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并陈述了律师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2015年5月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榆区检诉补侦(2015)67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此案退回榆阳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一个月补充侦查结束后,综合补充侦查材料,我所办案律师又向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递交了律师代理意见。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告诉办案律师,对你们的意见,我们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判决结果:

2015年7月3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作出榆区检诉刑不诉(2015)1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至此,一起涉及冀、陕、晋三地的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运用法律的知识为办案机关提出了公正合理的法律建议。最终检察机关在调查了事实及参考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运用法律的体现,是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体现,更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

结语和建议:

通过本案,不仅彰显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公正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案的圆满成功,至少可以告诉人们,律师作为中国法制建设队伍中不可缺失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与机构不可替代的。作为这个队伍中的执业律师,只要牢牢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守德尽责,其辩护及代理意见就会得到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认同和采信。律师的劳动成果就会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与肯定。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从而捍卫了我国法律的尊严,真正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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