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滁州刑事再审律师免费咨询(滁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神魔wT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19:19:44

滁州刑事再审律师免费咨询(滁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转自:北大法宝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导语

作为民刑交叉犯罪之一的合同诈骗罪,经常会与民事违约、民事欺诈相比较,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辩护律师在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中,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这是一大难题,为了提高无罪辩护的概率,笔者通过无讼平台,以“合同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4篇,再提炼出法院的无罪裁判要旨,以供参考。

正文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潘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101684099

审理经过: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无罪

案号:(2016)粤刑再10号,潘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虽然没有建筑资质,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建设工程,但潘某某主观上具有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潘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的申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原审裁判认定潘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定罪量刑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