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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刑事再审律师排名(阜新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女海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22: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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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转自: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当事人依约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成为约定保证人,虽然该合同中未记载该保证人的配偶也系担保人,但其配偶亦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且认可该签字行为是作为配偶对约定保证人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因此即使保证人的配偶并非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但因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行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应由约定保证人与其配偶共同对债权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英,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忠,辽宁静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99号。

负责人:霍忠明,该分行行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18-3。

法定代表人:黄真宏,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01B。

法定代表人:黄真宏,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黄显威,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轶,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跃,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


再审申请人赵英因与被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阜新银行)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黄轶、乔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英申请再审称,阜新银行上诉主张是赵英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赵英并非案涉借款关系中的保证人,原审判决也未认定赵英为保证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赵英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借款人为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乔跃并非本案的借款人,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赵英与乔跃的家庭生活,乔跃担保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赵英在案涉债务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英是否应当对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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