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盘锦刑事律师所(盘锦知名律师所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为什么不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17:48:39

盘锦刑事律师所(盘锦知名律师所电话)

一个月之内,盘锦银行两个原部门总经理先后被出具一审刑事判决书。如出一辙的是,两人的犯罪行为均在该行时任董事长或行长的安排、授意下完成,涉案人员众多。

2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冷雪松违法发放贷款、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原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总经理冷雪松在该行党委副书记顾某授意下,安排该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业务,违法发放贷款2000万元,并且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向盘锦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多次提供便利,缩短办理时间,受贿10万元。

在此之前,另一则判决文书显示,盘锦银行计划财务部原总经理许华任职期间在时任董事长的安排下利用职务便利,从盘锦银行财务部门以及盘锦银行下属5家支行套取公款3229.7万元。

京师律师事务所左胜高律师指出,“领导授意”是领导违背法律法规的私人指示,是领导为了达到个人的不法目的,私下以领导身份指示具体办事人员违背规定按其个人意见处理。办事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构成犯罪的也应承担责任。

银行内控失守 原营业部总经理违法放贷2000万元

2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由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将盘锦银行原营业管理部总经理冷雪松在原行长的授意下、行内审批人员的“纵容”下,违法发放贷款2000万元的犯罪行为公之于众。

判决文书显示,2019年8月26日起,冷雪松任职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总经理,负责银行贷款的审批、管理工作。2020年4月,时任盘锦银行党委副书记的顾某、沈阳商人马某与冷雪松一同商定,用空壳公司向盘锦银行贷款购买“荣科科技”股票,所得利益三人均分。

于是,马某与冷雪松“分头行动”,马某在盘锦收购了两家空壳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变更为盘锦金与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恒发贸易有限公司,并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冷雪松则联系了盘锦银行业务部门审批、发放贷款,由该行董某对接,为两家贷款企业大开“绿灯”,分别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2000万元贷款购买的股票最终也并没有为三人带来收益。2021年8月,顾某被留置后,冷雪松、马某担心事情暴露,于2021年9月初,马某分几次将股票卖出,提前偿还了贷款及利息,所购股票未盈利。

回溯整个违反放贷过程,银行信贷审批人员均存在明显失责行为。财经网金融据判决文书梳理,在上述2000万贷款审批与发放的过程中,盘锦银行内部从信贷员到审贷小组再到授信审查委员会,以及需签字审核的各部门总经理均因为一句“领导交代的”,违背规定的贷款审批流程,对于有问题的贷款材料视而不见,对贷款审批不尽职,让冷雪松与顾某的违法放贷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据两笔贷款的主办信贷员与协助信贷员描述,因为上述两笔贷款是营业部的董某主任交办的,两人均没有对企业进行调查,也没有对材料复核,直接在贷款材料上签字。

盘锦银行营业部审贷小组、授信委员会对贷款材料的审查也只是“走了个过场”。

审贷小组会议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必要流程,应由主办信贷员陈述对企业做贷前调查的具体情况,小组成员再发表意见,决定是否要将此次贷款资料上报给营业部授信审查委员会。证人胡某表示,这两笔贷款因领导要的着急都没召开审贷小组会议。

徐天娇、秦某、李某1是盘锦银行营业部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三人均表示,上述两家公司贷款并没有召开授信审查委员会。此外,这两家公司贷款到期后都没有偿还贷款,都做了无还本续贷。在做无还本续贷时,三人也在营业部的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另一名授信委员会成员张某1坦言:“从2019年12月其调任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财务总经理时开始,其便是例行公事在传签的会议纪要上签字,没有召开过授信审查委员会。”

被冷雪松安排对接贷款事宜的董某也指出,其在翻看资料时就对贷款企业经营的真实性、贷款用途产生怀疑,觉得这两家公司不具备还款能力,对这两家企业的担保企业也不太满意。在发现问题后,董某就向原行长顾某汇报,但是顾某要求抓紧时间走程序,抓紧办理。

“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公司银行部、营业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都没有召开相关会议,这几个会议都是例行公事走程序。”董某表示。

据专家和律师分析,负责银行发放贷款的调查、评估以及审批人员在审查流程中一味“放水”,让信贷审批制度“形同虚设”,未尽到自身职责的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信贷员等人在审批流程中忽视对贷款企业资料的质疑,他们至少是违规操作了,可根据实际情况内部处分、禁业,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犯罪。”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指出。

左胜高律师也向财经网金融解释道,“领导授意”是领导违背法律法规的私人指示,是领导为了达到个人的不法目的,私下以领导身份指示具体办事人员违背规定按其个人意见处理。办事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也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基于领导授意因素,犯罪主观恶意较轻为由可以酌定从轻。因此“领导授意”也应区分轻重缓急,否则,办的就是自己的“人生”。

除了违法放贷之外,冷雪松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据判决文书显示,自2020年11月起,冷雪松在原行长顾某的介绍下,在何某所实际控制的盘锦源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向盘锦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多次为何某提供便利,缩短办理时间,受贿共计1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最终,法院判决,冷雪松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原董事长曾参与套取公款 三名高管均被通报

据判决文书透露,盘锦银行原行长顾某早已因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接受调查,在该案件中也是该行违法放贷行为发生的重要责任人。

顾某在供述中提及,他在与马某的聊天中得知,“荣科科技”的股票要涨,买入的话能挣钱,马某想让他在盘锦银行为其贷款2000万元用于购买“荣科科技”的股票,利益两人平分。因为当时冷雪松在盘锦银行任营业管理部经理负责贷款业务,于是顾某提出让冷雪松参与,马某同意。

对此,冷雪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冷雪松与顾某系共同犯罪,冷雪松在领导顾某授意下被动参与发放贷款,不是犯意的提出者。贷款资金的发放需要经过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审查、复核、讨论,经过多个流程,涉案贷款的发放需要全部经手人同意并签字,不是冷雪松的个人行为,冷雪松不起决定性作用,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不过,一审法院指出,涉案贷款需要由冷雪松负责的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进行办理,冷雪松负责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主要,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主要作用的犯罪人,为主犯。”左胜高律师表示,冷雪松作为营业管理部总经理,主要负责贷款审批工作,对贷款进行依法合规审查起决定作用,对违规放贷明显是知晓的,也是贷款发放审核的最后防线,在发放贷款活动中起主要甚至决定作用。作为共同犯罪主犯应当参与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事实上,这已是盘锦银行在一个月内第二位部门总经理被出具刑事判决书。此前,1月13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文书显示,2005年至2018年,盘锦市商业银行(2017年盘锦市商业银行更名为盘锦银行)会计科科长、盘锦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许华在时任盘锦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同样也是盘锦银行董事长张某2的安排下,利用职务便利,从盘锦银行财务部门以及盘锦银行下属大洼支行、盘山支行等5家支行以虚开发票入账列支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炒币运送费名义,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229.7万元,其中许华个人占有使用人民币132万元。

张某2证词显示,2005年其到盘锦市商业银行当行长后,行内有一些无法下账核销的费用,在张某2的决定下,由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许华经手,用一些没有实际发生过的发票入账,套取公款,套取出来的公款一部分用于公务支出,一部分用于张某2、曹某某、张某3等人的个人日常花销。

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在于,许华也是在行内领导——原董事长张某2安排下从事的违法行为。不过许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关于张某2及盘锦银行其他主要领导涉嫌犯罪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法院认为,许华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财经网金融注意到,该案中将公款用于日常花销的张某2、曹某某、张某3可对应到盘锦银行时任董事长张成杰、副行长曹秀春、董事长提名人选张允,三人目前均已落马。

2022年9月22日,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盘锦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成杰被点名。通报指出,2013年至2019年,张成杰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出入高档酒店、私企食堂进行消费,饮用高档酒水,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

同日,盘锦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酒杯中的奢靡之风”典型案例,盘锦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提名人选张允被点名。通报指出,2017年春节、2021年春节,张允违规收受企业给予的高档酒。

2023年1月17日,盘锦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盘锦银行原副行长曹秀春被点名,通报提及,2013年至2018年,曹秀春接受单位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生活费用42万元。

据财经网金融了解,近年来银行高管在利益驱使下的上下合谋、共同作案的现象并不罕见。2022年8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间,张某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溪湖支行副行长并主管信贷业务期间,在征得该行行长田某某同意后,通过与汤某、花某、李某等7名该行信贷科科长或信贷员沟通协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张某本人及张某借用他人名义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发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704.3万元。

“这种高管牵头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屡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潜在利益巨大,内控系统不完善,且内部勾结无人举报,在没有出大的问题的情况下仿佛‘神不知鬼不觉’。”廖鹤凯指出。

他提到,为避免高管共同作案,银行内控执行应更加严密,同时监事会提升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效果,定期公开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进整改;提升银行法人治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把权力装进笼子里,避免内部人控制、外部人干预的情况发生;完善内部人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人的制度,让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左胜高也表示,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监管,系统监管,强化集中整治整顿。另一方面要完善银行合法合规运作流程,建立利益关联交易防火墙,构建内部治理机制,内外兼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