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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清溪最好的刑事律师(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迪迪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0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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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冯旭袁伟星)平时开车上路,偶尔发生一些碰撞、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在所难免,清溪两名司机却因为一场轻微的碰撞事故而闹出了人命,最终是一人死于非命,一人锒铛入狱。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迪就此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2017年4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一开始,原被告双方的争论就十分激烈,原告甚至当庭提出放弃民事诉求,请求法庭直接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代理律师却称,受害人一方人多势众,其行为在客观上激发了矛盾,是存在过错的。

庭审中,尽管被告人明某兵并没有太多的辩解,但从他语焉不详的描述中,还是再现了案发时的情景。2016年10月24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清溪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该镇清厦村广场路发生命案。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一黑一白两辆小汽车因发生碰撞而停在路中间,在离事故现场不远的地方,躺着一名浑身是血的男子。警方了解到,一名犯罪嫌疑人拿刀捅伤了人,因为在镇中心区,引来了很多人围观。警方立刻将人员疏离开来,并进行车流分流。

经法医现场勘验,倒在血泊中的男子被人用砍切类工具砍击全身多处,导致肝、肺破裂,最终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在镇中心闹市区发生这样的恶性案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清溪警方当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全力侦破。经过调取案发现场及其周边的视频监控,警方发现,一名40岁左右男子从持刀行凶到逃跑的全过程被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案犯落网酒后冲动让他如此凶残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持刀行凶的男子叫明某兵,湖北省广水市人,案发前在清溪一家工厂做保安。当时有目击者称,该男子在持刀行凶后乘坐一辆出租车逃离了现场。专案组当即发出协查通报,并通过“天眼”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明某兵的行踪,发现明某兵最终在惠州市惠阳区约场附近下了车。警方于是当即派出精干民警赶赴惠州,对明某兵进行追捕。

为了防止明某兵继续逃窜,在惠州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在当地汽车站、火车站等主要的交通要点部署了警力,案发第二天下午3点多钟,专案组民警在惠州市中心区将犯罪嫌疑人明某兵抓捕归案。

从闹市街头持刀行凶到仓皇出逃后被抓,这一系列的“变故”让明某兵的亲戚朋友都感觉很震惊,大家都不敢相信,这个平时看上去为人和善,甚至有几分憨实的人怎么就成了凶残的杀人凶手了呢?

法院在开庭之前,因为案情复杂,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而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及原被告双方的争辩就十分激烈,被告人明某兵的辩护律师还当庭出示了一份明某兵同事联名的“请愿书”,请求法院能宽大处理。那么,案发当天究竟是什么让明某兵突然性情大变?

原来,在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明某兵参加了一个朋友的入伙宴,期间喝了大约一斤左右的白酒,饭后明某兵开车回工厂上班,行驶到事发路段时与被害人郑某臻的车辆发生碰撞,自知理亏的明某兵不敢报警,便与被害人郑某臻协商解决,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明某兵之前听人说过,有人专门找喝酒的人碰瓷,所以当时很恐惧。他说,对方几个人体格很大,还威胁不赔钱就弄死自己,紧张之下才想就近买一把刀防身。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明某兵借着酒劲,真的到附近商店买了一把刀之后折返回了现场。明某兵说,对方指着自己骂,还说一把破菜刀能吓唬谁,有本事砍人试一下。他说,自己当时头都懵了,就拿着菜刀冲了过去。

被告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悔不当初

针对明某兵行凶伤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这一争论焦点,原告和公诉人对被告人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不认可。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冲突,但是被告人明某兵却购买大口径刀藏在背后,趁受害人打电话没有防备的时候行凶,足以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

原告代理人说,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用刀捅人胸部的严重后果,在受害人重伤倒地、毫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不但没有停止行凶行为,反而在受害人背后连捅数刀。大白天众目睽睽之下,其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人身威胁性非常大。

公诉人认为,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争吵,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方,而被告人明某兵因为争吵行为而去买刀,回来捅刺被害人,这才是引发案件的实际原因,因此被害人的过错在案中应该不予认定。

那么,被告人明某兵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在这个争论焦点上,被告人代理律师辩称,被告人同受害人事先并不认识彼此也没有过节,如果仅仅因为赔偿问题就将对方置于死地,这样的逻辑从常理上讲不通;而且尸检报告也显示,受害人是失血过多而死,说明明某兵的行为是酒后失控伤人,而非蓄意杀人。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兵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主动交款至本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明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醉酒之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在此案中,被告人明某兵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在庭审中,被告人代理律师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辩护。同样是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这两个罪名在定罪量刑上有什么区别呢?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迪解释,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是比故意伤害罪更为严重的罪行。明某兵故意非法剥脱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并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理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此案与酒有关,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因酒驾或者醉驾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呈现怎样的态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迪说,随着公安机关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以及对娱乐场所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控力度的加大,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以及由于喝酒而引发的其他刑事犯罪有所下降,但也时有发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以喝了酒犯糊涂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开脱的辩解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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