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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找刑事律师(淄博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木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2-07 11:19:20

淄博律师事务所哪个打刑事案件的官司最好?

淄博律师为诈骗案嫌疑人成功辩护
-----淄博的王同生律师
这是2012年的案子,近10年过去了,写出来,让大家明白辩护律师也不容易,风险形影不离,时刻“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对于依法执业的律师来说,“被调查”不是一件坏事,最起码可以证明自己清白。
事情的经过是:
2012年,自己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远在几百公里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兰某被抓,其家人委托给其提供法律咨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还是‘咨询律师’】。
经过努力,结果还可以,兰某最终是办理了取保候审,回到家中,直到现在不了了之了。
作为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但是,受到诸多误解、委屈:
一是兰某的家人轻信其他“表态型律师”的话语,要求承办律师明确表态,当承办律师拒绝表态时,对承办律师产生误解;
二是受害方不懂得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理解律师,到市委市府“告发”律师;
三是职能部门的个别人,先入为主,批示“调查律师”。
值得庆幸的是,最终证明,律师是“依法执业”。
以下是我“接受调查时”写的“案件办理说明”:

兰某案件的办理说明

XX领导:
我是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王同生,先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简历
王同生,男,1967年生,汉族。1987年至1995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2005年在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专职律师、副主任、主任;2006年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现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
二、办案过程
X月XX日星期天,我没有上班。在家中接到本所律师XX的电话,说他接了一个刑事案子,想让我和他一起办,我同意了。
X月XX日左右(确切时间记不清了)XX律师来到我的办公室,说兰某的家人到事务所的网站上搜了一下,没有发现他的资料,又给本所某律师打电话询问,那位律师说没记得有这么一个律师(XX律师转到本所不久,不知道也是可以理解的),怀疑XX的律师身份,并且埋怨XX律师。
自此,埋下了双方合作不愉快的种子。
我说:他们来了我和他们谈。
X月XX日XX律师领着兰某的母亲和兰某的未婚夫来到我的办公室,我和XX律师一起接待。简单寒暄之后,我介绍了XX律师:在外地干了几年,刚来我所,很优秀。并告诉兰某家属我和XX律师一块办理,具体事宜和XX律师联系。XX律师就领着兰某家属离开我的办公室,前后十几分钟。【这是我第一次与徐兰家属见面】
X月XX日上午一早8点20分左右,我和XX律师到了XX公安局交律师手续,承办警官AA不在,XX律师通过兰某的未婚夫了解到承办警官AA的手机号,联系AA,AA说在外面有事,一会半会的到不了办公室。我们等到10点左右,AA还没上班,到邮政局特快专递公司将律师手续给AA寄上,就回到办公室。
X月XX日,XX律师和我说AA安排明天【X月29日】上午会见。我说:行。
X月29日早晨,我开着车去接XX律师到公安局会见兰某,刚出门,XX律师给我打电话说:AA凌晨5点给他发了一个短信说在外面办案抓人,没时间陪我们会见,具体时间再定。我就开车来到办公室。上午10点多,XX律师来到我办公室,说兰某的母亲在他那儿哭闹了一上午,非得让我们去公安局会见兰某,没办法,我们说好下午一上班去。
下午1点,我和XX律师在一楼和兰某的母亲集合,打的去公安局。去的时候我坐副驾驶,XX律师和兰某的母亲坐在后面。一路上,兰某的母亲因为生气,一句话也没和我们说。到了公安局,兰某的母亲和我们一起到了AA办公室,敲门,没人。问公安局的其他人,说AA出差不在家。
我和兰某的母亲说:你看,AA确实不在家。
兰某的母亲不说话,坐在公安局一楼大厅椅子上打了一个电话,也不和我们说话,又坐了五六分钟就往外走。
我和XX律师跟在后面,到区公安局门前,打的往回走。
兰某的母亲也不和我们说话。回到张店,我下车,什么也没说径直回到办公室。【这是我第二次与兰某家人见面】
去时,车费我付,回来,车费XX律师付。
国庆节之后,第一天上班,我和XX律师一早直接到AA的办公室,AA还没上班,我们根据公安局政务公开栏中AA的立功受奖照片,看到AA的长相。AA一到办公室,就主动说明自己的身份。AA什么也没说,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来了一个小伙子,AA说让那个小伙子和我们去会见,之后知道那个小伙子叫BB。
办完律师会见审批手续后,BB叫我们先走,到看守所集合。因为我开车慢,BB赶在前面到了看守所,等我们。
看守所确认有办案人员陪同,就给我们办理了会见手续。
BB和我们一起到了二楼第八会见室。
等了一段时间,看守所人员将兰某提了出来。
我们介绍了身份,说明是其家人聘请的律师。说明了律师的职责,回答了兰某的法律咨询,简单说明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咨询完毕,我就让XX律师按铃告诉看守所值班民警会见完毕。之后我就和民警BB闲聊。直至看守人员将兰某提回。
会见兰某的整个过程,公安局干警BB都在场。
之后,我们回到单位。
过了几天,WWW律师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受骗单位的法律顾问,看能否和兰某家人调解。我说这是XX律师的案子,我只是帮忙。WWW又给XX律师打了电话,XX律师来到我的办公室,找来兰某的未婚夫。兰某的未婚夫一听说调民事部分就非常激动,对我们意见很大。可能是因为我们正给他办案子,就说:自己做不了主,和兰某的家人商量后给我们答复。【这是我和兰某家属的第三次见面,也是最后一次。】
我马上将兰某未婚夫的意见告诉了WWW。
但一直没有回信。
XX月25号下午,XX律师说公安局给兰某的未婚夫打电话叫去办理取保候审,兰某的未婚夫已经去了。
然后应该是兰某的未婚夫到公安局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和兰某一起回家了。
三、几点说明
1、现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办案干警陪同,否则,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
2、我和XX律师会见兰某是经过公安局依法审批,并安排专人全程陪同、监视,律师不可能说过头的话,更不可能让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赔偿,否则,办案民警会终止会见,并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律师。我作为一个从事九年公安工作,又专业从事辩护的十七年刑事律师,这点常识还是有的。
3、自始至终,兰某的家人对律师就不信任,我作为律师,对兰某的家人也很小心,我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就非常的谨慎,并且告诉XX律师千万不要说大话,乱表态,要和他们干干净净。
4、接到WWW律师的电话后,我和XX律师确实做了兰某未婚夫的工作,这不单是因为WWW律师和我是好朋友,也不单是因为受害方是XX的企业。还有个原因是因为,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看卷宗,公安机关到底查了什么材料,兰某罪行轻重我们都没有数,如果和受害方达成和解,案子会处理得轻一点。
5、至于公安局为什么给兰某办理取保候审,卷宗材料我无权看,不了解情况。根据时间来看,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时间是兰某被拘留的第三十七天,应该是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羁押期限又到了,公安机关才给兰某办理的取保候审。是否批捕,能否办理取保候审,不是律师说了算的事情,是职权部门的事情。
6、虽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案子还没有结束,只是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旧在办案。
7、是否取保,何时取保,何时办手续,作为律师皆未参与,是相关部门直接通知了兰某的家人,并未通知律师。取保之后,兰某及其家人并未和我联系,更无只言片语,应该是带着对我这个律师的不满走的。
8、我和兰某及其家属就见过三次面【见上】,说的什么,做的什么,我已经写的很清楚。
9、我没有兰某家人的电话,从未和兰某家人联系,兰某家人也从未和我联系,不信,可到邮政局查我的通话记录!
10、在看守所会见时,我绝对没有说过让兰某不认罪、不赔偿的话,不信可看会见笔录,认为会见笔录不可信,可到市看守所调当时的会见录像!
作为一个老党员,这点觉悟我还是有的!
作为一个从业近二十年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这点风险意识还是有的!
本案兰某的家人早已经对我们不信任。听XX律师说兰某的家人已经找了其他律师,曾经想不用我们,并且守着XX律师和其他律师研讨案情。
11、很庆幸,真的很庆幸,很庆幸这件事情不是发生在明年一月一日之后;很庆幸现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很庆幸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有办案人员陪同、监视,很庆幸,真的很庆幸,否则,我会跳到黄河洗不清!
新刑诉法修改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人,不再是咨询律师,律师会见,再无需办案人员在场,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明年一月一号之后,再出现这样的事情,律师怎么办?不知道领导们是否想过,是否有高招。
我在单位总结时,讲的题目是:做一个让父母放心的律师。主要是风险防范,提醒我自己,提醒年轻人注意职业风险;作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我提议起草刑事案件风险防范规则,得到大家的支持;我专门写了“管住自己,防范风险”一文,登载我的个人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你们可以问一下,看一下。
我办理的刑事案子比较多,你们可以到公、检、法问一下王同生是不是那种胡乱倒蹬的人!
说这些,没有别的目的,我只想说明,我,王同生,一个老党员、老律师,最起码的防范意识还是有的,这种再低级不过的错误,是不会犯的!
各位领导:
我知道,没有紧箍咒,大圣难成佛的道理,我一直时时约束自己,用律师法,用部颁规章。
在办理兰某案件的过程中,因为其家人对我们不信任,我一直小心谨慎的应对每一件事,不多说一个字。未曾想,只注意眼前的风,屁股上却着了火。
各位领导:
我是一个老律师,是一个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老律师。在全国律师因为刑事办案风险大,都不敢办理刑事案件,远离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仍旧坚持只办理刑事案件,就是因为当今中国社会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法制建设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社会和谐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经济发展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
我还将继续坚持我的刑事专业思路,刑事专业品牌,刑事专业理想!
各位领导:
我同情、理解上访者的行为;我感谢他们,磨练了我的心志;我感谢他们,增进了我的见识;我感谢他们,强化了我的能力;我感谢他们,助长了我的定慧。
我乐意接受调查,我从不认为花钱的是别人,中奖的是自己。这将是我人生的一个宝贵的经历,是金子,会越擦越亮。
我静待结果。

淄博市找刑事律师(淄博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淄博市律师收费标准

一、淄博请律师打官司收费标准是什么(政府指导价)
      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自行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场调节价通常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进行。
      淄博找律师收费一般为: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一审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一审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一审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6000元-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元-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元-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6000元-60000元之间;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二、律师费可以让被告支付吗
      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因为法院不认为律师费是为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注意:并非全部的费用),包括: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权侵权案件;
      (4)商标权侵权案件;
      (5)专利侵权案件;
      (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8)担保权诉讼案件;
      (9)仲裁案件。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打官司请律师的好处是什么
      1、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写诉状、举证、辩论,提供当事人需要的法律法规帮助,依据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证据缺失时,专业的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拿到对案件产生作用的证据。更为省心、省力。一旦委托了律师,很多工作都可以交给律师去做,自己不需要为案件过于操心,无须因为案件影响自己的生活。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一对一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张店区罪厉害的刑事律师

法律分析:建议致电当地各个律师事务所询问具体情况,希望可以帮到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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