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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刑事律师,受害人律师能否阅案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铁西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8 03: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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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阅构成犯罪!?
  • 监控失灵、自首者存疑、证据被疑作假,前委车祸“罗生门”
  • 案件涉“六地”河南沁阳:利用“三远一网”40分办理
  • 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阅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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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材:最高公报2004年2期(总88期)转自无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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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

    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阅,不构成故意泄露秘密罪。

    案情全文

    公诉: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人:,女,河南省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2001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故意泄露秘密案由河南省沁阳市于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与助理律师鑫(另案处理)共同担任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3日,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鑫去沁阳市复印了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刚的亲属知道后,向鑫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鑫在电话请示后,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刚的亲属荣、魁等人。当晚,荣、、魁详细翻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研究。次日,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对有关证人逐一进行寻找系,并做了工作。后到沁阳进行调、取证时,证人田、旗等人均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与此同时,荣又根据交给他的部分复印的卷宗材料找到证人做工作,致使也出具了虚假证明。由于故意泄露了秘密,刚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证人作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刚贪污案两次期审理的严重后果。检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泄露秘密罪。

    被告人辩称:她在11月11日没有将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荣,鑫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给荣是误解了她的意思。此外,鑫从复印的案卷材料未标明属于秘密,因此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的辩护人认为:(1)鉴定仅根据检察的有关规定,认定鑫所复印的卷宗材料属于秘密,理由不分。检察的案卷材料在诉讼阶,应属于诉讼文书材料,不属于秘密。(2)本案证人主要是鑫、荣、魁等人。鑫虽已另案处理,但仍应属同案人员,他对事实的不能排除有推卸责任的可能性;荣、、魁虽然当时在场,但不可能听到在电话中所讲的内容,故以上证言均不应采信。(3)是否把案卷材料交给荣,虽有荣的证言,但系孤证,不能证明事实存在。(4)刚案有关证人的证言是否属于虚假作证,无法证实。两次期审理是因检察证据不足需要补侦所致,没有扰乱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综上,没有故意泄露秘密的事实,应告无罪。

    沁阳市经审理明:

    2000年8月21日,河南省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鑫接受涉嫌贪污犯罪的刚之妻荣的委托,担任刚案的一审辩护人。2000年11月1日,沁阳市以贪污罪对刚提起公诉,并向沁阳市移送了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共计421页。同年11月3日,荣得知该案已到后,即告诉。当日下午,即安排鑫前来沁阳,并与刚的亲属荣、、魁等人来到沁阳市立案庭。鑫依照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将检察移送到的刚贪污案主要证据卷宗材料全部借出,并予以复印。复印后,荣向鑫提出看一看复印的案卷材料,鑫没同意,答复要请示同意。随后,魁用手机拨通了的电话,向提出要看复印材料。表示同意,让魁把手机电话交给鑫,并在电话中交待鑫把复印材料留下。鑫按照的安排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后返回作。当晚,荣等人对照起诉书及案卷材料进行了研究。次日,到作给鑫归还了复印的案卷材料。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对所涉及的证人逐一进行联系,并做了相应工作。同年11月8日、10日,刚贪污案的有关证人田、旗、清刚等人在来沁阳调、取证时,均出具了虚假证明。

    2000年11月11日,被告人到沁阳调、取证后回作时,因未能取到(案卷材料所涉及的证人)的证明,又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给荣。11月13日,荣找到,让阅读了刚的供述,根据刚的供述出具了虚假证明。

    2000年11月15日,刚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出具了有关证人的虚假证言及证明材料后,检察两次提出期审理建议,决定对刚案补侦。

    经河南省保密局、河南省作市保密局鉴定,被告人让刚家属所看的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均属机密级秘密。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荣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鑫在沁阳市复印完案卷材料后,她向鑫提出要看案卷材料,鑫说需同意。通过电话后,将所复印材料全部留下。当晚她看了材料,二天就去找田、旗等人作证。11月11日,来沁阳取证时,因未找到,她又让把案卷留下,由她13日找到,让看过案卷中刚的材料后,写了有关证明,并由她将此证明交给了。

    2.证人魁的证言。主要内容有:鑫在沁阳市复印案卷材料后,荣和他提出想看看复印的案卷材料,要鑫把复印的材料留下来。鑫没同意,说需经同意。他遂用手机与联系,在电话中说可以。他又将手机电话交给鑫,鑫与通过电话后,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晚上,在荣家,他和荣、在一起详细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

    3.证人的证言。主要内容有:鑫到沁阳市复印了案卷材料后将材料留下。他在当天晚上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在二天到作将复印材料还给了鑫。

    4.证人的证言。主要内容有:荣找到他,让他为刚作证。当时,荣拿了一本装订好的材料,并让他看了其中的情节。

    5.证人田、清刚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荣要求其为刚向律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情。

    6.河南省保密局和河南省作市保密局的鉴定。分别证明泄露的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均属于机密级秘密。

    沁阳市认为:

    刑法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工作人员违反保守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

    被告人身为工作人员,在接受刑事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期间,依照其特有的律师身份、职权,在知悉检察追刑事犯罪的秘密材料后,将知悉的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秘密的刑事被告人家属,使刑事被告人的家属有条件找证人作虚假证明。由于泄露了大量的案卷材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秘密罪。检察指控犯故意泄露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分,罪名准确,应予确认。该案证人鑫、荣、魁、等人的证言与书证、物证相互印证一致,辩称其没有泄露或指使他人泄露秘密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由于的故意泄秘行为,造成刚贪污案在法庭调时出现大量虚假证据,导致检察两次请期审理,并重新补侦,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辩护人辩称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显然与本案事实不,故不予采纳。

    据此,沁阳市于2001年4月19日判决:

    被告人犯故意泄露秘密罪,判处有期刑一年。

    一审判后,不服,向河南省作市中级提出上诉。

    上诉中称:她没有让鑫把案卷材料复印件交给当事人亲属,也没有将案卷材料交给荣;鑫复印的案卷材料既无任单位标明系秘密,也无任人用任形式告知其是秘密,检察以事后鉴定说明案卷材料属机密级秘密理由不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的辩护人辩称:(1)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度。检察在刚贪污案中两次提出期审理,是因指控证据不足,需要补侦,并非因出具的证人证言与检察出示的证人证言相矛盾而造成。因此,的行为并未扰乱和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2)并非工作人员。一审判决中把认定为工作人员,并以此适用刑法三百九十八条一款作为量刑的依据,是适用法律不当。(3)不具有泄露秘密的主观故意。在刚贪污案的整个诉讼过中,无人告诉过有贪污案卷中的口供和证言是秘密,不准泄露给他人,有关也未在案件的卷宗明口供和证言材料属于什么密级。(4)作市保密局的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为此鉴定的主要依据是最高制定的检察工作中秘密及其密级具体围的规定及其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而这两个规定是检察用以规内部保密工作的秘密级文件,对外部人员不具有约力。一审依据该鉴定认定构成故意泄露秘密罪,缺乏法律依据。

    作市中级经审理明:

    在担任涉嫌贪污犯罪的刚一审辩护人期间,于2000年11月3日电话指使助理律师鑫将案卷材料复印件交给刚亲属阅的事实清楚,对此,一审所认定的证据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应予以确认。

    作市中级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让刚亲属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从刚贪污案的案卷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后,审判没有将检察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秘密。不是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保密规定中所指的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将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中,没有人告知,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秘密,不得泄露给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明知这些材料是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阅,不构成故意泄露秘密罪。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据此,作市中级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二)、一百六十二条(二)之规定,于2002年5月23日判决:

    一、撤销沁阳市的一审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无罪。

    本判决为审判决。


    沁阳刑事律师,受害人律师能否阅案卷

    监控失灵、自首者存疑、证据被疑作假,前委车祸“罗生门”

    一起车祸,两个人自称肇事司机。一个已经被认定为顶包,另一个被审判决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这起在多核心事实上都存在重大疑问的致死车祸案,到底谁是肇事者?

    车祸后林的车。翻拍|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峰

    前委命丧车祸:谁是肇事者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峰

    本文首发于2017年6月7日总807期中国新闻周刊

    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杂志(ID:china-newsweek)

    4年多过去了,河南省沁阳市局原委林车祸致死案,仍迷雾重重,“谁是肇事真凶”至今争议不断。

    与此同时,事故当晚市区监控“全部失灵”;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间和现场勘记录被质疑作假;多个当事人证言冲突;不同的人自首却都被疑为“顶包”。这一个个诡异事件接连发生,致使该案深陷“罗生门”。

    京经担任该案专员、作“211案件专案组” 成员,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在此案漫的诉讼过中,他已经写了15万字的报告和情报告。他说,沁阳市移送的,且被沁阳市一审多次采信、认定的多书证、物证、影像资料,他进行审和调后,很多都是假的。

    他认为,此案或有人涉嫌故意用谎言包庇真正的肇事者。

    两人自称“肇事者”

    2013年2月11日,大年初二,豫西北沁阳,漫天飞雪。

    晚饭后不久,林与家人打了个招,便驾驶着自家小轿车出门了。

    林之妻爱平称,林时年54岁,9个月前刚刚离任沁阳市局委一职。“出门时,他只说办点事儿,没有说具体什么事。”

    当晚9时多,林的妹妹张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电话头传来一个女人急促而慌乱的声音。

    “林在老沁河桥上出事了,你快来吧!”

    对方未自我介绍,就挂了电话。

    林的多位家人回忆称,林在医院里意识还比较清醒,还安慰家人不要担心。在抢救前,他还说了一句“我是局的,我不怕他们”。

    当晚,林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林家人了解到,当晚在沁阳市老沁河桥上,林驾驶着灰白色车,与一辆本野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当晚,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养护工拜就向警方自首,说自己是肇事司机。

    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其实是为斌顶包。

    斌生于1985年,事故发生时是沁阳市政府事务管理局保科,拜、王二人在一起当过武警,关系不错。

    拜称,当晚10点多,自己正在家看重播的“春晚”时,接到一个叫麻东的朋友电话,问他喝酒了没有,拜说没喝。麻接着说,毛毛(斌小名)在沁河桥出交通事故了,沁阳市局事故科的人也去医院了,让他带上驾驶证去医院配合事故科的人“照脸” (当地方言,大致意思为“出面”),处理这件事。

    斌的讯问笔录显示,拜到沁阳市医院后,斌跟拜说:“我得去洛阳正骨医院看腿,你照脸把事故处理一下。”

    斌解释称,他说“照脸”的意思,只是让拜留下来处理一下。“别让找不到我,还有就是赔偿对方。”

    拜则称,让自己“照脸”,意思就是让他顶替斌当肇事司机。“当时,虽然说得不直白,但他的这种意思,大家彼此都心知肚明。”

    斌当晚离开沁阳市医院去洛阳后,拜留在医院,跟沁阳市局事故科的人主动说自己是肇事者。随后,他被警方抽血后,带回事故科审讯。

    拜称,他在被审讯到次日(2013年2月12日)时,得知了林的死讯,吓得惊慌失措,随即翻供。

    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原以为冒肇事者,只会扣点分,罚点款等,没想到事情么严重。因为自己是顶包,在审讯时,他甚至连肇事车辆的颜色,是自动挡还是手动挡都说不对。

    2013年2月12日上午,斌自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向沁阳市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自首,称自己是林车祸中的肇事司机。自首后,斌否认他暗示或指示拜为自己顶包。

    车祸次日,张赶回沁阳料理哥哥后事。大约两天后,她又回想起当晚接到的个陌生女人电话,越想越觉得蹊跷,就拨了过去。

    电话头还是一个女人的声音:“我是玲的姐姐,玲前几天出车祸受伤了。”

    这时,张才知道个号码是玲的。“她在沁阳市局公司工作过,她结婚时我还去了。”

    当地警方称,林出事时,玲也在张的轿车内。

    中国新闻周刊从沁阳市局刑侦大队对玲的询问笔录中看到,玲称,2013年2月11日晚上7点多,她在家里吃饭的时候,接到林电话,张询问请她帮忙为一家公司找办公人员和厨师一事的进展。

    对玲的询问笔录记载,她称车祸时自己被撞晕了,“也不知过了多时间,我醒了过来,我面躺在车的引擎上,头朝着挡风玻璃……我就喊快来救人。”

    玲还称,她醒来后,林还在车里,她赶紧去拉车门,想把林从车里拉出来,但是车的四个车门都没有拉开。

    中国新闻周刊从出事后的车的照片看到,事故发生后,车辆挡风玻璃并未断裂,玻璃上也没出现可钻过人体的破洞。

    林多位家人称,当时林的车门处在紧锁状态。而玲是怎样从车后座里出来,并面躺在引擎上的,至今无人能说清。

    林的另一个妹妹称,林去世后,斌母前来吊唁,并提出赔偿,但被拒绝。

    张称,2013年4月前后,时任沁阳市局事故科科保军,约她在事故科见面。称斌家人把80多万元先打到他卡上了,人能尽快在事故科签个协议,按照序把赔偿金领走。

    “我们没有理会。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急于拿出正常赔偿价的两倍多跟我们私了,而且斌家庭条件也不好,这些钱的来历有些蹊跷。”张说。

    林家属称,林当时究竟出去干什么,事发后他的手机为什么始没找到;他的车里有没有玲,如果在车里,玲是怎么从车里出来的;还有林在医院抢救时,他为什么要说句“我是局的,我不怕他们”等,都是至今未破解的谜团。

    林家属称,于1959年,当过知青,在沁阳电厂、地名办、沁阳市委工作过。从2005年7月起,他开始担任沁阳市局委委员、委。2010年5月,提前退出领导岗位。“他为人寡言和善,从没听说他和谁有过矛盾。”

    肇事时间被篡改?

    林多位家人称,该案疑点重重,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但沁阳警方以当事人玲因伤无法深入调为由,不予立案。

    张联系沁阳市后,检方随即向沁阳市局下达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随后,沁阳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2013年4月28日,沁阳市局大队正式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斌为肇事司机。

    2013年5月2日,斌被刑拘,随后被检方批捕。

    2013年7月4日、30日,时任作市检察滨,先后两次就斌交通肇事一案,在受害人家属控告沁阳市局大队干警滥用职权、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材料上批示:“监”。

    2013年8月,作公诉处原处京,成为该案的专员。

    京任作市反贪局副局,反渎职局副局。2010年10月,他从作公诉处处职位上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前,被河南省任命为作市信访专员。

    京称,他介入此案后,在之初,通过阅卷、走访调很快,沁阳警方在办理此案过中很多做法不合常理。“最大的疑点就是,警方涉嫌篡改肇事时间。”

    京,上述沁阳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该事故时间定为21时20分。京不认可这一认定。“真正的肇事时间,极有可能是在当晚21点之前。”

    张也称,她自己清楚地记得,当晚接到玲电话是21点13分。“接到玲电话时,事故已发生了一时间。”

    京称,当晚在沁河桥上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林事故后的买小果(作市博爱县个体老板)车祸案,能印证林车祸发生的时间。

    根据买小果的,2013年2月11日晚,在沁河桥上,买小果驾驶的凯迪拉克和一辆面包车剐蹭后,在下车和面包车司机米龙过中,听到肇事现场有女人喊救命。

    “我觉得在桥上不安全,就让米龙以及我车上的几个朋友,都上桥边上的台阶。也就是说,在我们上台阶前,就已经听到了有人喊救命。”买小果说。

    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玲在接受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也说她在现场喊过“快来救人”。“当晚,别的女人都没有伤,也没人喊救命。足以证明买小果说的这个人就是玲。”

    中国新闻周刊看当晚沁阳市110应急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显示买小果肇事后报警的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01分。

    “这分说明,买小果车祸案发生在21:00之前。而林车祸先于买小果,所以林车祸案发生时间应该更早。”

    京根据河南省厅调取的该案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同时用三台电脑、历时近两个星期,对这些电话记录里所揭示的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人物进行比对后,当晚21时右,斌根本不可能在车祸现场。

    “通话记录显示,20点46分46秒,斌在家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间146秒。通话结时间是20点49分12秒。”

    林之妻爱平拿着丈夫的照片怅然若失。摄影|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峰

    “监控失灵”说自相矛盾

    此案发生后,关于斌车上乘坐人数的变来变去,一会儿是3人,一会儿是2人,一会儿是4人,一会儿是6人。

    在警方最后认定的6人中,多人是人员,自车祸发生后,肇事车上的人自始至没有一个人打“110”或“120”报警。因当时发生的是连环车祸案,沁阳警方事故科干警小波在处理另一起交通事故时,偶经肇事地点,才该事故,由在21点29分拨打“120”。

    最认定的6人中,除斌外,其余5人为:沁阳市局西万麻东、沁阳市水利局司机巍、西万镇副镇谱、小联(私企老板)、沈小正(私企老板)。

    京称,警方认定的乘车人,均表示他们当天下午到斌家聚餐喝酒,一直喝到晚上9时右,然后开上肇事车辆从家中出来。

    “这些所谓在一起吃饭的人,居然没有一个人能说出在斌家喝的是什么酒 ,吃的是什么菜?哪怕说个菜名。”

    2013年2月22日,洛阳正骨医院的一份诊断报告显示,斌临床诊断为“侧髌骨粉碎性骨折”。

    京称,通过调取斌的通话记录,事故发生后,自称肇事司机并受伤的斌,没有坐救护车去医院,而是坐上了朋友的车;没有直接及时去沁阳市医院治疗,而是往北往西绕了一大圈,先去了沁阳大院附近。

    而斌究竟坐谁的车离开肇事现场,也出现了不同。

    斌称自己是坐朋友的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但被法官问及坐谁的车时,斌回答,事故发生后自己被撞晕了,不清楚坐谁的车离开现场。

    麻东的询问笔录显示,肇事后,他坐上罗占营的车离开现场,“后来斌、沈小正、小联也都坐上了罗占营的车,我们往沁阳市医院去了。”

    但后来罗占营在询问笔录中却说道:“斌上了我的车没有,我真的记不清了。我能肯定的是麻东、小联、沈小正3人。”

    此后,沁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是他拉斌离开现场的。说,他在现场斌后,就开车将其送往医院。

    京还,沁阳警方在肇事现场的勘笔录上,出现了沁阳怀府医院医生买应的名字,而买应却否认了她去过现场。“怀府医院是沁阳鉴定指定医院,是谁在警方的勘笔录上,伪造了买应的签字?

    林家人也称,他们找到买应,了解当时情,并让她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还按了手印。

    中国新闻周刊看到,买应在这份手写的声明中写道:“我在怀府医院工作,场交通事故当天,我并未值班,也并未到现场,现场签名非我本人签字,事后也没有人征求我的意见,也未告知我此事。”

    京还,除了涉嫌篡改肇事时间,伪造医生签名等,当天沁阳市的监控设备也“名其妙地都失灵了”。

    林家属的律师群称,沁阳警方说,事故当晚,沁阳市区的监控全坏了,找不到一个监控画面,沁河桥上也没有,市区道路上也没有,的证据都“没有了”。

    但是,作对一位知情者的谈话笔录,却给出了另外一种。

    中国新闻周刊获份沁阳市局指挥中心一位知情者在接受作问话的谈话记录。该知情者在谈话记录中证实,2012年下半年,沁阳市刚更换了高清监控设备。“这套设备是2012年11、12月份安装调试完的,画面比原来清楚多了。”

    该知情者还称,大队也有一个监控中心,也有一套监控设备,与他所在的监控中心是互通的、的。

    京了解到,沁阳市大队有找到上述知情者,让其开具“监控探头都坏了”的证明,但是被他拒绝。

    在上述与作的谈话记录中,该知情者还称“这套设备是刚安装调试完,不存在坏的可能,所以我实事求是,不能给他们出具这样的证明”。

    在沁阳市局自己内部的“110”指挥中心,直接调取、看肇事当天的“道路监控图像”,是揭开此案真相最、最便捷的方法。但沁阳市局至今不调取、恢复有关资料。

    京称,为核实报告中揭露的问题,作市局指派部特聘刑侦专家、河南省五名刑事预审专家之一的时任作市局刑侦支队副支队司应江阅卷过问此案。“司应江阅卷过问此案后的结论仅八个字:以假假,此案必假。”

    中国新闻周刊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司应江表达采访请,均被拒绝。

    检方两次抗诉

    2013年5月2日,沁阳市局将斌刑事拘留。

    2013年5月17日,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执行逮捕。

    2013年11月3日,沁阳市局通过新乡医学院鉴定所出具的斌“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的鉴定,决定对斌取保候审。

    斌取保候审一事,一度引起死者家属、律师、检察官的质疑。

    死者妻子爱平在写给沁阳市局的重新鉴定请书中指出,沁阳市局向死者家属提供“被鉴定人斌目前患有小脑蛛网膜囊肿疾病,其所患小脑蛛网膜囊肿有危及安全的可能,建议其接受正规临床治疗,定期察囊肿体积变化,以防意外”的医学鉴定后,家属在比照了部、最高、部联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围相关规定后,认为“小脑蛛网膜囊肿”不属于影响羁押的疾病。

    京称,在沁阳市局提供的有关斌取保候审的案卷里,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据局领导安排”几个字,具体哪个领导安排没说。案卷里没有斌本人、家属或者律师的取保候审请;卷宗里说“我们他(斌)头痛、恶心、呕吐”,却没有说谁的,谁看见的,卷宗里也没有狱医有关斌病情诊治的资料。

    京指出,一般都是嫌疑人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因病取保候审请,而看守所主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检,并称其患病,应该取保候审的情,比较罕见。

    2013年12月27日,沁阳市以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沁阳市提起公诉。

    2014年2月11日,沁阳市首次开庭审理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属即提出重新鉴定斌病情。

    2014年7月8日,沁阳市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死者家属再度指出“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斌当场验伤。

    经林家属一再要求,作市决定由上海鉴定所对斌的病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斌的病情不影响羁押。

    2014年7月10日,斌被重新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27日,沁阳市下达一审判决: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刑四年零八个月。

    判决书下达后,沁阳市以量刑畸轻向作市中级提出抗诉。

    2015年7月20日,该案在作市中级开庭再审。

    庭审现场,出现了罕见一幕:被告人斌始坚称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师在法庭上却为斌“辩护”,称他只是顶包者,并出示了多个证据。

    受害方律师特别指出,在该案中,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方面均说明,目前所谓的“肇事者”斌不是肇事者。

    本次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斌除存在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问题外,更为严重的是,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作出不实证言。正是因为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及作出不实证言,导致此案在达2年5个月的时间里不能定案,带来了巨大的成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检察官同时指出,即使在当天的庭审中,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实供述,性质十分恶劣。因此,对肇事者斌应给予严判、重判。

    被告方辩护律师则称,被告人斌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予酌情轻判。

    2015年8月21日,作市中级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重审。

    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河南省沁阳市重庭审理此案。

    2016年7月26日,沁阳市下达判决,依然认定斌就是肇事司机,再次判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刑4年8个月。无论定性还是刑期,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再次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2日,作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和以往开庭受害人方质疑斌是否为肇事司机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方直指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要庭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7年5月22日,作中院二审对斌案作出审判决。

    二审审判决书认为,林案中肇事时间无法确定。斌是否开豫HGX444号小客车与豫HQX3311号小轿车在老沁河桥上相撞值得怀疑。

    判决书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20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该认定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是斌、武磊磊、沈小正当时的虚假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二审审判决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告无罪。

    二审认为,斌指使拜冒豫HGX444号小客车的肇事司机,还指使沈小正、武磊磊等人多次向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决斌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刑二年。

    判当天,林之子舜明确表示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5月25日,林家属写了一封立案请书,准备交给作市局,请作警方对此案重案、重新侦,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该请书认为,沁阳市局对此案应全面回避,改变管辖,由作市局刑侦支队直接立案侦。

    京说,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诉讼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时间,走完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进入二审的所有诉讼序,在界非常罕见。

    罗生门

    在这个事件中,除斌外,目前还有多人受到处罚或处分。

    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原来在一审获刑有期刑7个月,作中院二审改为拘役6个月。他供职的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将其由中级工降级为初级工,工资由原来的2000余元,降为1200元。

    中国新闻周刊从沁阳市局一位知情者了解到,2016年,与林车祸案有关的时任沁阳市局副局振、时任指挥中心保军、时任事故科干警和中兵分别受到开除、行政撤职等处分。

    肇事车上的多名乘坐人也受到处罚:谱主动辞职;麻东因犯妨害作证罪获刑9个月;沈小正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此外,京称,早在2013年12月3日,在本案真正的肇事司机究竟是谁还没有清之前,沁阳批捕科、起诉科科都被更换,分管公诉批捕的副检察被免职。

    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在这个案件过中,随着越来越多的疑点被,他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多。最后,他不得不决定辞职。

    辞去作市专员职务9个月后,一个新的机会又出现在京面前。2015年10月,因河南省委过问此案,作成立了“沁阳211案(即林车祸案)专案组”,京被抽调到专案组。

    2016年3月,作 “211”案结案,结论依然是斌就是肇事司机。

    称,在哥哥追悼会上,一位前来吊唁的退休领导问她,某某领导来了吗?沁河桥上么多人,怎么就你哥命丢了?

    称,上述退休领导跟她无意间说,在事故当晚,沁阳某领导也在老沁河桥上出了车祸,胳膊受伤了。“我突然意识到,哥哥的车祸案后面或藏着更多隐情。”

    后来,通过相关渠道,了沁阳当天领导的电子值班记录,该领好在这一天值班。“但蹊跷的是,之后有人把值班表更换了,这个领导的名字从值班表上消失了。”

    称,在车祸两年多后,该领导在作市某领导岗位上,因贪腐问题落马。

    为更多地了解此案中的谜团,中国新闻周刊以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向负责过此案的沁阳市局副局任振中(分管刑侦)表达采访意图,任未接电话,也未回短信。

    6月4日晚,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对作中院的二审审判决结果持有保留意见。“至于具体细节,我已经跟中院、办案单位、委、省厅等多次诉说了,不想再回答。”★

    (应采访对象要求,、张为化名)

    总806期中国新闻周刊现已上市,可进入微信公众号进入微店购买

    案件涉“六地”河南沁阳:利用“三远一网”40分办理

    网作2月29日电(通讯员艳艳)2月28日,河南省沁阳市利用互联网,“六地”顺利公诉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

    此案两名被告两名辩护律师分处不同的地方,涉及六个端口,该院副检察国强、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因准备分,整个庭审视频顺畅,声音清晰,两名被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一个经济案件仅用40多分就结了,将择日判。

    据了解,疫情发生以来,该院分运用“三远一网”办理各类案件,积极互联网庭审和异地提审,并形成常态化,既保障了疫情期间的办案安全,也从严从快打击了各类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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