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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跨市拘留,把老移交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律师派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6 20:14:28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律师跨市拘留,把老移交局】,以下3个关于【律师跨市拘留,把老移交局】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执行庭异地拘留“老”,交给人员看管,被判刑
  • 做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被刑拘,如在37天内争取不予批捕?
  • 当心,你委托的“律师”可能属超区域执业
  • 执行庭异地拘留“老”,交给人员看管,被判刑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解读什么是滥用职权罪,以及如处罚。

    浙江省市中级近日审理了一起滥用职权案件,上诉人为浙江开化县原执行庭庭某。


    某本来办理的是很普通的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可是请执行人涉黑,要求某违法办案,某予以配合,引发本案。

    基本案情:某(涉黑人员)经营的XX担保有限公司向开化县起诉某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请执行人XX担保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请。

    某得知被执行人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后,告知时任开化县执行法官某要求执行。2015年11月2日,时任开化县执行庭庭的上诉人某和某、某的手下某共同前往云南省景市寻找被执行人某。11月3日下午,被告人某和某、某通过他人将某引入云南省景市芭堤雅主题客栈内抓获。


    之后将某带至该客栈某的客房内后用手铐将某铐在生间内,交由某看守,某一直被手铐铐至二日早晨7时。

    期间,某对某进行殴打和搜身。同时,某和某又听从某的要求,将某交由某带回开化县。

    次日,某押着某乘坐火车返回衢州,再带至开化县XX大酒店内,某派人对某进行看守,直至同年11月6日上午,某前往XX大酒店将某带回,而后,对某执行拘留十五日。

    2019年6月,某、某因非法拘禁某被开化县局立案侦,2020年3月,某、某等人因涉嫌犯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浙江省龙游县提起公诉。


    法律解读:一,浙江省武义县一审判决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刑一年。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市中级二审维持原判。

    二,滥用职权罪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利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某滥用职权表现为:1、异地拘留“老”后交给之外的人看管,期间某遭受了殴打和搜身。2、明知按照规定应当在当地对某执行拘留的情下,听从他人要求,带回开化后再予以执行拘留序3、将某交由他人带回开化县,而不是的人带回。

    致使公共财产、和利遭受重大损失的表现为:某交由某看管后,仍用手铐时间的禁锢,并遭到殴打和搜身,致使某被非法拘禁多日,某、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检察提起公诉。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某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公信的良好。

    三,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某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从轻量刑。

    律师跨市拘留,把老移交局

    做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被刑拘,如在37天内争取不予批捕?

    作者: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东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做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人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当事人在被刑拘29天后,于收到了不予批准逮捕的通知,得以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近半年来,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市场一直风波不断,“冻卡潮”可谓是一波接一波。由于对虚拟货币及虚拟货币交易的陌生,办案人员“谈币色变”,导致了部分从事场外交易的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一旦遭遇刑拘,当事人及律师应当如对,以争取不予批捕的结果?

    本文笔者将结合亲办案例,从三个问题着手,浅谈做场外交易被刑拘后,如在37天内争取不予批捕。


    一、核心问题: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是否违法?

    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认题——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违法吗?

    这个问题,不仅办案人员困惑,连从事场外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都很疑。这是因为2017年9月4日银行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防代币发行资风险的公告(下称“九四公告”)之后,仿佛一夜之间所有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全都不合法了。办案人员没有接触过虚拟货币交易,主观上认为虚拟货币就是犯罪工具。当事人则是迷失于铺的关于虚拟货币传销、虚拟货币的新闻报道中不能自拔,被拘留后对自己做的事情是否合法也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于是,一个关于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案件就这样在各自怀疑的气氛中开始了。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业务都被禁止了。根据关于防代币发行资风险的公告二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三条“任所谓的代币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可知,“九四公告”禁止的是两类业务:一是禁止ICO,二是禁止交易所的兑换及信息中介业务。但仔细研究就会,“九四公告”并没有禁止个人之间虚拟货币的交易及流转,而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对其是享有占有、使用、收、处分的权利的。因此,个人之间交易虚拟货币属于正常的民事合同行为,并不违法。而个人从事场外交易,本质上就是虚拟货币在之间流转的合同行为,当然不构成违法。

    解决了认题,行为人从事虚拟货币场外交易便有了合法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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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问题:当事人是否存在帮助犯罪的主观故意?

    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近来之所以频出问题,是因为部分犯罪分子瞄准了虚拟货币,通过场外交易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出售USDT等虚拟货币的当事人在不知不觉间收到了来历不明的款,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甚至被立案调并采取强制措。

    从结果上看,行为人的确出售了虚拟货币给犯罪分子,成为洗钱犯罪中的一环。但问题是,这一结果的出现必然意味着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不一定。

    刑事案件的定性是严谨且讲究考据的,客为与主观认知缺一不可。从笔者最近接受的咨询及亲办案件来看,大部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的当事人都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典型的“帮助型”犯罪,是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特殊类型。既然是在共同犯罪他人提供“帮助”行为,么,“他人”是谁?“他人”从事了种犯罪活动?“我”是否是在“明知”的情下为“他人”提供“帮助”?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对定性“帮助行为”的求证。

    放在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这一特定的行为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仅要考察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更需要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明知,是否与他人形成共谋。这是因为,买卖虚拟货币是一种交为,由于交为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卖方对于买方真实身份、从事种职业是无行核实的,更无法知晓对方是否正在从事犯罪活动,是否在洗钱,但结果的发生却是客观且被动的。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应当重视对“是否存在帮助犯罪的主观故意”的供述及论证。当事人应当在讯问过据事实明确提出不知道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更没有与对方形成共同犯意,并积极提供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平台交易记录等证实自己与对方的联系仅限于交易本身,对方的犯罪行为自己并不知晓。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以及与办案人员、检察官的沟通过中,重点论证当事人不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上“明知”的构成要件,这一点,检察官在审逮捕的过中也会重点考量。

    三、律师与当事人:一个目标,两条战线。

    最后要谈一谈在争取37天不予批捕的过中律师与当事人的分工问题。

    从刑拘到审批捕,时间其实是非常紧凑的,这就需要当事人与律师有着明确的分工与配合,并且做好各自应做的工作。

    很多人会认为,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工作,主要是由律师来完成的。这当然没错,但我们不能忽略当事人在争取不批捕的过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笔者一直都有一个观点:“最好的辩护是当事人给自己的辩白。”

    笔者在初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都会告诉对方“一个目标,两条战线”这八个字。所谓“目标”,当然是为了尽可能实现在37天内不予批捕的结果。所谓“两条战线”,一是律师要与、等形成积极有效的沟通,用法律专业为当事人辩护;二是当事人要抓住每一次讯问的机会,向办案人员及检察官清晰、明确地说明案件真实情,证明自己是无罪的。笔者认为,录口供是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及检察官唯一且最佳的沟通方式。当事人应当在律师的辅导及帮助下将案件事实及点梳理清楚,形路清晰、逻辑顺畅的表达方式,在讯问过中有理有据地自己无罪的事实。

    综上,本律师认为,因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被刑拘的案件,在法律层面应当关注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是否违法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帮助犯罪的主观故意这两题。除此以外,一个在37天内做到不予批捕的案件,既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及努力,也离不开当事人为自己的自由所做的辩白,更离不开当事人与律师在两条战线的努力与配合


    当心,你委托的“律师”可能属超区域执业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律师一般是根据律的规定,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业律师。但是还有一种职业人群,很多人也称之为“律师”,其并不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是在工作。这类人的规名称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际上来讲并不属于律师,但是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与律师的权限相差不大,但是其不能以法律工作者名义刑事案件。很多当事人在这方面并不能很好的区分,一般都将其通称为律师。

    如果只是称谓上的混同叫法,对于普通老而言倒也无所谓。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委托法律工作者办理案件时,则需要注意你所委托的法律工作者是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区域内办理案件的问题。

    部于2017年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应当合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所在的县级行政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辖区内。2.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所在的县级行政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辖区内的基层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人。有些省虽然在上述问题上可能存在放宽,但是基本变化不大。

    此外,要注意上述规定中的当事人的住所,依据民的规定,户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将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均不在法律工作者的基层的所在县区,或者案件并非法律工作者所属的县区,则该法律工作者无权该案件。上述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实务中仍然有些法律工作者没有注意这些问题,仍然接收了案件。对于当事人而言,开庭审时如果才被存在上述问题,将可能导致诉讼方案无法实际执行,该案件的法律工作者不得不退出法庭的后果。

    虽然当事人可以考虑要求发生上述情的法律工作者予以办理退,但是案件处理上的被动却往往是无法挽回的。基于以上原因,当事人在委托法律工作者案件时,务必要注意该法律工作者执业区域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实在无法辨明或者不愿意在这类问题上过于纠结,么最的办法就是直接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办理案件。因为执业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不分区域的。当然,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活动也并非没有优势,例如,虽然业区域受限,但是在的收取方面一般低于律师。

    当事人还是要结合自身经济情,谨选择合自己需要的案件人。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律师跨市拘留,把老移交局】,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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