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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无罪,被告人承认有罪,律师辩护无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湖州拘留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6 17:03:31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无罪,被告人承认有罪,律师辩护无罪】,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无罪,被告人承认有罪,律师辩护无罪】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重庆律师勇,如为强奸罪无罪辩护
  • 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
  • 重庆律师勇,如为强奸罪无罪辩护

    作者: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擅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新型网络犯罪等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十年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不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可谓在高手如林的法律行业站稳了一席地,获得越来越多当事人的认可。也正因为这份信任所带来的口口相传,我的刑事团队业务量和也持续不断走高。

    去年,重庆仅三家律所获得了由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智豪所就是其中一家,而今,智豪律师所已经一跃成为百所,这一规模在刑事专业化的律所中亦不多见。专业化发展中,我们的办公地点几经易址,搬到了有 “重庆安街”称号的红锦大道,坐落于重庆高级斜对面的5A甲级写字楼的2000多平米的层里。搬迁时,除了数量的案卷材料的“压秤”,还有就是当事人送的几十面锦旗牌匾。

    说到这里,我想展开讲讲这一块最沉的匾,它是由上好的黄花梨木制成,有几十斤重,成色漂亮。但在它身上寥寥几笔的背后,却隐秘着一个历经挫折,最沉冤昭雪的强奸无罪案。

    我接手案件时,正处于的退侦阶,认定:案发当晚,(化名)在小姐家中,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且拒不认罪,态度不好,建议从重处罚。

    一起移送的证据有:被害人的、双手手腕上有两条明显的淤青照片及伤情鉴定报告,的目击证词、报警回执,DNA鉴定报告,嫌疑人的供述等。单从证据上来看,被害人报警;小姐的伤情明显(手腕上的淤青确实像被人禁锢);DNA直指,能够证实双方发生过性关系;证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证言可靠;小姐事后没管要过一分钱,其也稳定、连续等等。以我多年执业的经验来看,这些证据乍一看确实足够定罪了,认定构成强奸好像已经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

    刚开始被关进看守所的时候,信心满满,认为他和所谓的被害人小姐是有真感情的,这只是女方报复自己的一个手,等个几天就没事了。没想到这一等,等来的却是作出的逮捕决定。这才彻底傻眼了,自己真成了强奸犯了?!

    的母找到我时,说之前已经请了三拨律师了,虽然之前的律师都做的无罪辩护,但是随着被刑拘、逮捕、移送审起诉,所有的意见都没有得到采纳。目前了解到检察不会二次退侦,并将在一个半月内提起公诉。

    我在会见时,他主动说,在还原案发经过前,有必要介绍一下他和小姐的感情背景。

    二人相识在美国,当时小姐还是学生,而生意做得挺大,算得上事业有成,热恋没多久就回证闪婚了。婚后二人又迁往美居,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二人才对对方了解甚少,新婚的激情急速退去,只留下一地鸡毛。经过友好协商,二人虽都同意,但就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没致,最还是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没过多久,和小姐也一前一后地从美国启回国。

    虽然和小姐已经,但两人还是保持藕断丝连的联系,其两人都有生理需求的时候,还是会经常凑到一起重余热,结后又各回各家。也不是个抠门的人,考虑到“一日夫妻百日恩”,再加上小姐年龄小,所以生活中还是对小姐多加照顾,转账刷卡都不含糊。

    但人变心起来,就在一瞬间。突然有一天,觉得继续这样不清不楚的下去没有意思,于是主动和小姐说以后还是做朋友。没想到,小姐当即听完就崩溃了。失去了个这么大方的“饭票”,自己以后的生活该怎么过。而让小姐没想到的是,自己一哭二闹三上吊,甚至卑微地说自己可以接受提出的全部要求,但都被一一回绝。最后小姐没办法,只有被迫放弃对的纠缠。

    以为就此一刀两断了,没想到小姐在“信守承诺”的两个月后,在一个月黑风夜晚,突然破天荒地再次主动给打了个电话,电话头是无尽的啜泣声。怕前妻遇到什么意外,责任心驱使,便火速驱车到了小姐家。结果开门一开,没有以为的坏消息,引入眼帘的却是餐桌的两杯红酒、点燃的香薰蜡烛。一番寒暄后,两人觥筹交错,喝完了一瓶红酒和半瓶果酒,各自心领神会地又相拥来到了卧室,打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二人麻将”。事后,小姐把送到了小区门口等代驾来。没成想,小姐突然加速往亭疾跑,大声喊求救。这一连串操作彻底让圈了。

    接警后火速赶来,现场辩解了几句,但抵不过小姐和小区的一口咬定,没过多久就被带到了。听说自己涉嫌强奸,的情绪彻底爆发了,“她是我前妻,是她约我来家里喝酒的,也是她主动引我上床的!你们马上把她给我找来,我要跟她当场对质!”

    因为拒不认罪,对办案人员的审讯极不配合,再加上期间不断口出狂言。“不出意外”地被刑拘了。

    接下这个案子后,我先让的家属解除之前的律师的委托手续。这里插一句题外话,位被解除委托的律师之前与我在另一个案件中打过交道。当时我的是一被告人,休庭后他主动找到我,认为我们的辩护思路非常,就互加了微信。后来他听说找到了我,于是主动跟我探讨案情:“张,这个案子我觉得可以考虑罪轻辩护,往家属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争取,至少判缓刑还比较有可能”。

    但我见到本人,他的态度却十分坚决。

    “认罪认罚?!不可能!让我认罪认罚,我还不如等出去之后和她同归于尽!”

    等情绪平静下来,我开始跟他核实证据状。奇怪的是,他说他对女方的伤情形成的过是一无所知。

    说到这里,我问,“你们两个当时是在哪里办理的结婚、手续?”

    “结婚是在我户地领的证,是美国的某州判的。”

    当下,我把婚姻登记和解除婚姻的情先一五一十地记录了下来,于是就转向去问当晚发生性关系前后的其他细节去了。会见完,我就回到办公室针对所说的案情,结合案卷材料开始一轮轮的加班阅卷。当我在阅卷宗不知道几遍的时候,中途抽空刷微博放松放松,结果一个知名女星境外秘密生子的新闻霸占了新闻头条,我点开评论区一看,里面的分析都是围绕这名女星和她的圈外男友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小孩的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及其应该适用哪国法律。

    “该适用哪国法律?”

    等等。我突然想到,他们两口子也是在国外判决的,这种境外判决在中国当然生效吗?沿着这个思路,我马上去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天早上,我又等着看守所开门一个见到了。

    他说:张律师,您怎么昨天刚见完我,又来了?

    我说:这些事等会儿再说,我有一个要紧事问你。你和小姐在美国被判的判决,你们请中国承认了吗?”

    “啊?为什么要国内确认?我告诉了原来的律师,他们没多说什么呀?”

    “你的意思是你没有确认,据你了解,小姐去确认了吗?”

    “她?她懂个鬼,没有我估计她自力更生都是问题。”

    在整个案卷材料的言词证据中,所有人,甚至包括之前的律师,都对与小姐处于离异状态这一事实深信不疑,也没有过多关注,但如果这婚姻还在存续期间呢?

    会见完,我马上找到的家属,让他们在家开始“地毯式”的搜索,务必要把当年在美国诉讼的判决书找出来,另一方面,我又亲自去了国内有管辖权的某中级调取证,请工作人员为我找是否存在由小姐请承认和执行的相关案由。在我拿到家属提供的判决,并得到中院否定的回答后,我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地了,这个案子于迎来了属于他的一丝“转机”。

    但与此同时,由于我介入的时间太晚,案件很快就起诉到了。虽然案件走到了一审序,但我和都没有放弃。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共和国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依照该国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请求承认和执行。”但本案中,和小姐的判决并未获得中国的认可,也就意味他们二人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

    虽然婚内也存在构成强奸的可能,且已婚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中,显然观点还没有么,且对婚内强奸的证据标准也必把握”。这个观点一形成,我马上为写了一份达数十页的庭前辩护词和一份书面的取保请提交给,里面详细的论述了为什么我们说和小姐婚姻关系仍在存续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我也要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的序,论证变更刑事强制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法官收到我的书面材料时,也是一次听到他们还没的这一观点,当下就表示由于需要研究、并请示办理过跨国婚姻案件的民事法官。不到一周,结论就出来了,法官经和商议后,决定通知的家属准备保证人来办手续,但给取保候审,并不是就确定他无罪了,而是为避免错误羁押引发赔偿,所以暂时把他放出来。

    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坏了,他被家属接到后一时间给我打了个电话,“张,你在哪里?我必当面感谢你,你开个价吧!我手机被没收了,回家拿上钱就来找你。”

    我连忙制止,把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的原因给他客观地分析了一顿,的兴奋指数才有所降。

    他说:“我明白,张,后面还要靠您帮我争取了,我这辈子就交到你手里了,这个案子不打到无罪我是不会心的,一审不行就二审,二审不行就再审!再审不行我就和小姐同归于尽!”

    我笑着说:“怎么刚出来就要同归于尽,放着这好不容易争取回来的好日子不过了?”我接着劝慰到:“小姐竟是你前妻,你找她弄个两败俱伤,让你的母怎么活?更,法律有明确规定,辩方找被害人,哪怕是谈赔偿谅解,都要先征得和被害人本人的同意,你这么冒冒失失的去找小姐,会明显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很有可能把你收进去关起来,才是得不偿失”。

    说:“是是是,我这人就是容易激动,您既然这么说,么您就放心,我绝对不冲动,案子就靠您了,我倒要看看个姓的还能出什么阴招”。

    没过多久,口中的“阴招”就“如约而至”了。

    小姐听说的案子起诉到后居然被放出来了,于是马不停蹄地开始了新的一轮控告,并向办案提交了一个杀手锏——案发时的性爱手机录音!我被通知去现场听录音内容时,连检察官都忍不住和我说,如此重要的证据,但小姐愣是直到现在才拿出来,不禁令人生疑,多半有蹊跷。

    我打开录音,边听边做笔记。开头就是小姐惊泣鬼神的嚎叫和哭喊,中间也杂着一些“oh my god ”(我的天)和“help me”(救救我)之类的英文短语,总时也只有短短的一分多。由于检察官也比较担心这份证据的形成时间,所以特意对小姐的手机做了提取,又让进行了辨认。的确,是案发时录制的。但这一证据有一处硬伤,就是小姐既然当时都能倒腾出手来用手机录音,么她为什么不能用手机报警呢?更,小姐在侦阶的3次笔录中事无巨细地说了二人发生性关系过中的种种细节,但从未提出有不让她拿手机的情。至于当时小姐当时是在什么状态下拿的手机,因醉酒完全没有印象。

    这份但明显不合常理的证据让案件的走向变得错综复杂起来。

    这边从出来后也没闲着,之前我让他母在家里翻箱倒柜地找份纸质判决,找是找到了,但家也被翻了个底朝天,面对这一片狼藉,也没有心情收拾,直接在宾馆开房住了半个多月,直到恢复了个好心情才回家开始收拾起来。

    的衣帽里有一个相对隐蔽的小抽屉,外层放着平时不的一些领带,再往里面则是之小姐热恋期间、购入的一些增添情趣的手铐、丝袜,后来感情破裂,这些玩意儿就再也没拿出来过。要不是这次收拾,可能自己也忘了。看到这些代表着二人浓情意蜜过的证据,不禁感慨起来:“前一秒一口一个亲爱的,后一秒就成犯罪嫌疑人了!”这种事也不好开口向朋友倾诉,于是给我发信息,一吐心中的结,还配了张副皮手铐的图,说“女人心狠起来真是比男人要狠一百倍,只要她想,之前皮手铐,马上就能变手铐。”我看到张图,还没来得及回复,一个念头猛的一下冲了出来,我赶紧给回复:“你们之前还有这种爱好?!”给我回了个羞涩的表情包。显然他没明白我的意思,我赶紧一个电话打了过去。

    “你和小姐之前有这种爱好?!”

    显然被我这突如其来的电话搞愣,“额....是有过.....但是...也不频繁啦..”

    “还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吗?”

    “嗯....这张照片能吗?”

    随后给我发来一张照片,小姐身着一套略显的学生制服,两手高高举起,手上然带着副皮手铐,脸上则是俏皮、开心的神情。

    之前我在阅卷的时候看到小姐手腕上的伤痕就觉得不太对劲,当时我还阅了相关文献,并请教过做法医的朋友,也觉得她当时手腕的淤青不像是用手禁锢造成的,但又不像用细绳捆绑的痕迹,怎么形成的确实说不清楚。但看到小姐这张年轻时的照片,我经过画图工具对比,清楚的“手腕伤痕的”与“这幅手铐的”几乎一模一样。而且小姐伤情照片显示,在一片淤青中有两个圆形伤痕,和这幅手铐上的铆钉造型的位置刚好能够匹配。如果小姐有这种爱好,么她的家中也有可能有同样的装备,制造这样的伤痕也就不吹灰之力。而小姐自己提交的份录音,恰恰成了证明当时二人极有可能是在SM,而非强奸的证据。更,如果小姐的双手当时真被禁锢,她又怎能拿到手机录音,若其录音仅为截取其中的一小?为啥不提供完整的录音?反过来说,小姐在双手被控制之前就打算留下证据,这样的“处心积虑”究竟目的为?再结合小姐把这份证据“私藏”到万不得已才拿出来的反常表现,这份其作为杀手锏的录音让我们利用作为辩方的有力证据,扭转局面!

    开庭时,我们一一对检方之前收集的言辞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驳斥,指出本案存在多处不合常理的证据线索,极大的打击了小姐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当我把小姐身着的学生制服,带着副皮手铐两手高高举起,开心的张照片放出时,我看到三位法官相视一眼的时候,我看见了的。

    最,主动撤回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事后,我问要不要请赔偿,他摇摇手说还是算了。这件刑事案子从案发到现在虽然只间隔了短短几个月,但给的感觉却是到鬼门关闯了。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已经足够了,他打算下一步就立马去跟小姐办理中国的手续,一了百了,不留一丝牵挂。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了,他也再不想与打交道。

    案件告一落,但送的这块匾,不管我们搬到哪里,始都挂在我办公室最显眼的位置上,这个案子虽然不涉及生死,但有着不可磨灭的典型意义:

    一,该案的意义在于就像前面的几波律师都把思维局限奸罪本身,局限于是否发生性关系,DNA鉴定,是否报警及时,被害人是否自愿等常规惯性思维中,而没有跳出刑事案件的思维圈去考虑民事法律关系的突破口,在这点上,我非常自豪;

    二,图省事,虽然律师可以非常轻易地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但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20余年的律师,我以亲自经手、办理的上百件刑事案件的经验来说,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某个不显山、不漏水的细微之处,找到它,不仅要有,更要有耐心,阅卷一遍不了,二遍不了,但有可能在五遍,六遍的时候它就随着律师对卷宗的熟悉度提升突然跃然纸上。

    最后,在侦阶、审起诉阶提出的辩护观点可能没能引起的重视,但不到最后一刻也不应放弃。就像我时常告诫律所全体同事的句话:“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办的别人的一生”,不尽人事就轻言放弃,可能也会毁掉别人的一生。刑案无小案,这也是我所有案件的最高准则。

    作者: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部评定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无罪,被告人承认有罪,律师辩护无罪

    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通常见到的场面应该是这样的:“检察官公诉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律师为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法官采纳检察官的公诉意见判定嫌疑人有罪”。

    而本案真可谓奇葩至极,在审判过中:“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真是让跌眼镜啊。

    正常来说,嫌疑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会按照律师的要求或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争取获得“坦白从宽”的机会,有悔罪表现,所以会主动认罪受罚;但是,辩护人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理应为了当事人的利尽可能作无罪辩护啊,只要有一丝空间,辩护人都应该紧咬这点, 不应该放过。

    所以说,专业的事要让真正专业的人去做,这样才可能避免利受损;首先我们要为,为这名敢于在公诉辩护人皆认为有罪的压力下而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

    下面我们一起详细看看这个经典的奇葩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治意义。

    案情简介

    世璋,男,42岁,系济贸易开发公司进出口部经理,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8年5月23日被逮捕。

    以被告单位济贸易开发公司、被告人世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提起公诉,指控世璋偷逃税款77万余元,构成走私犯罪。

    在审判中,其单位辩称,只是接到世璋的一个请示电话,对他的违法犯罪情并不知情,想将责任推卸给世璋;单位同时认为世璋个人接受委托后,到上级总公司私下办理机电审批手续后,便将货款打入其个人公司,是世璋冒用单位名义进行走私的个人犯罪行为,与单位无关,想逃脱责任。

    而具体情是,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向美国劳雷工业公司订购了8套“气动管线”,货物价值为42.7元,需要在1998年5月10日前运抵丹,便委托济贸易开发公司办理从美至丹的转口手续,并与该公司九经营部经理世璋签订了委托合同。

    但世璋接受委托后,中公司因经济纠纷致账户被封冻结,所以才要求管道公司将货款42.7元汇入他担定代表人的北明洋科贸中心帐户内,以方便开展业务。

    后来,世璋只办理了价值6.4元的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只缴纳了进口关税、代扣增值税币24万余元;北关在验货物时货值不,按原价税款就为100万余元,便将货物扣留。

    来说,就是世璋虚假报关,少报海关,少缴了税款,所以涉嫌走私罪;但是他否有走私的动机需要明;因为办理转口的货物,本就可以免缴税款,交了以后也可以请退税

    所以他采取先进口后出口的办法,认缴税以后也要退税,么少报税款也无关紧要。而且在海关调取证时,世璋如实了全部事实经过,并提供了全部证据材料,想通过自首获得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情

    案件进入一审后,明上述事实及经过,认为世璋在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转口业务过中,虽擅自采用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参与预谋、指使或允世璋使用违法手为单位谋取利,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客为均证据不足,公诉指控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能成立。

    认为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行为虽属违为,但依海关的相关规定,货物转口并不会产生税收,且世璋垫付的24万元税款,在货物出口后并不会产生退税,所以公诉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违为,可以获取到非法利,故指控世璋具有走私犯罪的证据不足。

    在犯罪中,需要有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4个要件齐全才能构成犯罪,而本案中世璋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犯的权存在,所以不构成犯罪。

    所以,最后不采纳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世璋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济贸易开发公司无罪;

    2.被告人世璋无罪。

    二审情

    一审判后,作诉人不服判决,于是向级提出抗诉。

    此时,世璋及其辩护人已经反映过来,他可能不构成犯罪;所以在二审中均提出,世璋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其代表中公司实的行为是由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且济贸易开发公司及世璋均未非法获利,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所以作了无罪辩护。

    但公诉人仍然坚持中公司及被告人世璋在进口货物时,采取虚假手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应当判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有罪。

    二审综合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世璋在转口业务过中,擅自采取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不如实报关的行为虽属违为,但依海关有关规定,货物转口对不产生税赋,世璋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所以不构成犯罪,抗诉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违为可获取非法利。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所以驳回的抗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治思考

    这个案件,可以说是法官守护法律完整的经典判例,在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下,法官只需要顺水推舟判决就行,还可以避免的抗诉。

    但是法官却按照法律的规定,深入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其中明显不合罪名的条件予以明,主动帮助嫌疑人洗脱罪名,是法治的进步,更是法律守护的坚持。

    当然同时也说明,有的律师确实对案件情不熟悉,对法究不深入,所以才导致本可以为当事人作无罪洗脱的案件,错误的适用了有罪辩护,因为业务问题导致当事人利受损,应当加强学,提升技能,为法治进步作出积极献。

    : 悟法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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