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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林刑事律师,海南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花溪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2: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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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干部任前公示
  • 罪与非罪,36年前的这起贪污案到底冤不冤
  • 深圳一律师受聘给套路贷团伙当“军师”,一审获刑五年
  • 海南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干部任前公示

    来源:海南日报

    经省委研究,现将拟任干部人选情况予以公示。

    陈 超,男,1962年8月出生,海南海口人,汉族,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调研员,省政协办公厅正处级干部、秘书处处长、助理巡视员,省政协副秘书长、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机关党组成员。现任七届海南省政协常委,省政协副秘书长(正厅级)、机关党组成员,拟任海南省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提名为七届省政协秘书长候选人。

    周长强,男,1975年8月出生,山东莱芜人,汉族,大学学历,在职公共卫生硕士学位,1999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卫生部人事司干部处处长,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干部一处处长、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现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拟任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提名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人选。

    贾 宁,男,1967年9月出生,河南安阳人,汉族,大学学历,在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程师,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河南省安阳市医药化工总会党委书记、会长,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现任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拟任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康拜英,女,1966年7月出生,湖南新化人,汉族,研究生学历,在职哲学硕士学位,讲师,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国际交流处处长、友好城市处处长,中国南海研究院副院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省外事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海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外事办公室副主任,拟任海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王 磊,男,1967年10月出生,河南柘城人,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在职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注册指导处处长,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巡视员,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挂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挂职)。现任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正厅级),拟任海南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省委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陆豫山,男,1975年5月出生,海南海口人,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在职国际管理硕士学位,1998年3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商务厅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处副处长、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商务部国际司五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合作司资源处副处长(挂职);海南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调研员、政策法规处(世界贸易组织处)处长、商务信息中心副主任(挂职)、招商处处长。现任海南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处长兼省投资促进局局长,拟任海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

    王青玲,女,1968年3月出生,安徽界首人,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副处长、处长,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省第二劳教所(戒毒所)政委、党委副书记,省府城强制隔离戒毒所(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政委、党委副书记,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现任海南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海南省戒毒管理局党委委员、政委(试用期一年)。

    易 鹏,男,1976年8月出生,河南泌阳人,汉族,在职大学学历,在职工程硕士学位,1992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副处长,五指山市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委常委,正处级干部,省公安厅正处级干部、刑事警察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技术侦察总队总队长。现任中共海口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拟任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委员、常委、书记(副厅级)。

    林 莉,女,1979年10月出生,海南海口人,汉族,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审计师,2001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审计厅团委书记、金融审计处副处长、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经济责任审计处副处长,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椰子头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联村进企农村工作指导员,省审计科研所所长,定安县审计局副局长(挂职),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农业审计处处长、行政政法审计处处长。现任海南省审计厅财政审计三处处长,拟任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试用期一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党组成员。

    谢国平,男,1964年12月出生,广东广宁人,汉族,在职大学学历,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省纪委、省监察厅办公厅行政处副处级纪检员、监察员,副处长,正处级纪检员、监察员,处长,第七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副组长,省纪委派驻省海洋与渔业厅纪检组副组长,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海洋与渔业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现任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拟任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试用期一年),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党组成员。

    王孝云,男,1968年10月出生,湖北洪湖人,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在职管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教育工委办公室(教育纪工委办公室)副主任、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处长、万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省教育厅人事处(产业人才工作处)处长。现任海南省教育厅人事处(产业人才工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试用期一年),省审计厅党组成员。

    刘汝兵,女,1971年12月出生,云南丽江人,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在职管理学博士学位,1992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三处副处级干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处长,消费品工业处处长,组织人事处处长。现任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省中小企业局)处长(局长),拟任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宋相辉,男,1979年10月出生,河南信阳人,汉族,在职大学学历,在职文学学士学位,1997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河南省委办公厅常委办公室副处级干部,海南省委政法委副处级干部,省综治办一处副处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处副处长、处长。现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处长,拟任海南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李京波,男,1971年5月出生,山东海阳人,汉族,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副主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副处长、监管三处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后勤(行政审批)组组长。现任海南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统计处处长,拟任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王 雷,男,1981年6月出生,山东泗水人,汉族,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2006年3月参加工作,200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南省委办公厅团委书记,省委常委会办公室副处级干部,省委宣传部副处级干部、机关团委书记、新闻出版处副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海口市龙华区委常委、副区长(挂职),海南日报报业集团编委(挂职)。现任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处(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中心办公室)处长,拟任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党委委员、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东,男,1968年1月出生,海南定安人,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在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海口秀英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主任,洋浦分行行长、党总支书记;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业务营销总监、管理部总经理、三亚分行行长、授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拟任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试用期一年)。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拟任人选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倡实名举报。我们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公示期限:2020年7月23日至29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98)12380,(传真)。

    短信举报:380。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1号楼308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邮编:570203)。

    举报网址:http://12380.hainan.gov.cn。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2020年7月22日

    官林刑事律师,海南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罪与非罪,36年前的这起贪污案到底冤不冤


    “各位听证员,今天我们公开听证的是一起30多年前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了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我先简要介绍下案情……”近日,在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公开听证室内,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昕水说道。

    左边的申诉席上,一位八旬老者听得非常专注。他正是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3名被告人之一:老刘。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对省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年过八旬的他,十几次到省检察院申诉

    81岁的老刘觉得自己很冤。在2019年以来写给江苏省检察院的厚厚的申诉材料中,老刘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帮厂里买了两吨货,所谓赃款更是分文未取,凭什么就成了贪污犯并入狱五年?

    接到老刘申诉后,江苏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非常重视,立即前往这起案件当年的一审法院调取侦查卷宗及审判卷宗,因为案件年代久远,卷宗中有些原始单据、凭证的纸张已经变黄发脆,没有办法进行复印,检察官就一页页拍下当年的所有卷宗,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去老刘家中当面听取意见。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36年前这起贪污案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老刘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案件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并书面回复了老刘。但老刘还是不服,又到江苏省检察院继续申诉,前后达十几次。

    “今天我们举行听证会,就是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听取申诉人申诉理由,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进行阐释和说明,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听证员从中立的角度提出中肯意见。我也真诚地希望通过此次听证会,能打开申诉人的心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俞昕水说。

    拨开尘封卷宗,真相并不简单

    “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共有3个被告人,主犯王春当年是镇江市社队工业局仓库保管员,另一名主犯是丹阳导士塑料厂副厂长。1982年,发现仓库里化工原料多且管理混乱,就与王春商量拖点货出去卖,卖的钱两个人分。而该案的从犯,也就是老刘,当年是宜兴市官林镇某塑料厂供销员……”在俞昕水的讲述下,这笔内外勾结,涉及多笔犯罪事实的贪污共同犯罪渐渐清晰起来——

    1982年7月,时任宜兴市官林镇某塑料厂供销员的老刘到丹阳市导士塑料厂买聚丙烯料。此前7000元已经付给导士塑料厂,但一直没有发货,老刘多次前往催货,还和厂长打了一架,随后,导士塑料厂副厂长把老刘叫到一边。

    “以后搞料直接找我,不要和厂里联系。”和老刘约好几天后在丹阳人民旅馆碰头。碰头后写了张纸条给老刘——

    “有票的3100元一吨,无票的1000元一吨。”纸条上只有两行字。常年负责采购的老刘很清楚,聚丙烯正常要3000多元一吨,无票的只要1000元一吨。

    老刘回去汇报,厂里领导同意买无票的货。老刘当即找买了1吨聚丙烯料,付款1000元。交货时叮嘱:“货账上是查不到的,你知我知天知。”

    第一次“交易”后隔了一个月,老刘和当年村里的大队长牛纯一起找到,花1000元买了一吨无票的聚丙烯料。这次提货时,告诉老刘以后不要再给厂里买货,免得查账麻烦,可以联系其他买主,卖的钱两个人分。虽然知道该行为违法,但想到丰厚的“回报”,老刘还是同意了。

    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期间,老刘联系了常州某塑料厂等,和先后三次从仓库里提了3吨货。此外,老刘还预付了1000元给,等着再弄1吨货。没想到1983年7月底,该案案发,王春、和老刘三人一起被抓。

    公安机关查明,在1982年4月至1983年4月间,王春与内外勾结,采取多发货、提货时夹带等手段,先后8次从工业局仓库窃取化工原料聚丙烯5吨、聚乙烯1.5吨、聚苯375斤,价值20654元。其中,老刘参与3起。1984年4月,镇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其中王春、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二年;老刘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王春、未上诉;老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30日的听证会上,老刘还特意叫上了当年村里的大队书记牛宝、大队长牛纯。

    罪与非罪,听证会上细辨分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刘当年有没有共同贪污行为?”听证会上,江苏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万龙说道。

    “在查阅当年卷宗时,我们也发现,由于时代的原因,当年的判决书对犯罪事实的表述过于简略,只说‘勾结老刘盗窃3次’,没有分笔列明老刘三笔犯罪事实。这就让老刘产生了误解,以为判决书认定他的3笔犯罪事实是前两笔帮自己厂里拿货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笔预付了1000元还没拿到货的行为。实际上,经我们查阅卷宗,这3笔法院均未认定老刘构成贪污共同犯罪。法院认定的三笔是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老刘负责联系买主,与一起将货偷出,得款由老刘、、王春共同分赃。这是典型的内外勾结型贪污。”万龙客观清晰的阐述,让听证员和旁听听众一下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老刘的诉讼代理人也是他的侄子小刘和他请来的两位证人牛宝、牛纯都频频点头。

    老刘不服气,气呼呼地质问:“那为什么前两笔我帮厂里拿货就不是贪污?”

    “因为这两笔事实中,你确实没有拿到一分钱,而且从在案证据看,也不能证明你和有共同盗窃国有财产的犯意,所以法院只认定王春和对这两笔贪污犯罪事实,却没有认定你构成共同贪污。”万龙回答道。

    听证会的5名听证员也就案件事实先后发问。

    “本案认定老刘主观犯罪故意的证据都有哪些?”

    “事实上,和老刘共谋的过程还是很清楚的。在第一次买料时,就对老刘说这事依理不能做,要他保守秘密。老刘也知道货物价格如此低,明显有问题。卖了2次给老刘所在的塑料厂后,让老刘货不要给大队,多了要出事情,让老刘联系其他买主,卖的钱两人一起分。老刘也知道的货来路不正,其提货、销赃的行为是帮助侵吞国有资产。老刘在本案侦查初期就对他这样的主观认知供认不讳。”

    “老刘一直说他没有分得赃款。那么原判决认定的3100元赃款去向都查明了吗?”

    “关于这3100元赃款,老刘多次供述,1000元预付给用于第6次买货,600元存了存折,给了史某、钟某等人1000余元,其余都用掉了。相应款项均有明确的去向。”

    “我注意到一审判决后只有老刘上诉了,上诉理由是什么?”

    “我们仔细查阅了1984年老刘的上诉材料,实际上当年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老刘对他参与的3次共同贪污的行为都是认可的。他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在法庭上说每销售一吨货自己只能拿1000元,其余的钱是老刘拿的。而老刘称除了1000元外,自己还额外给了500元好处费。”万龙回答。

    “我们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评议后,听证员代表宣读了评议意见。“鉴于申诉人年事已高,建议检察机关继续与其沟通,促使其真正认可判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我们都听懂了,回去后,我们一定配合做好说服工作。”听证会结束,牛宝、牛纯两位老人主动来到检察官面前说。小刘也表示,一定会努力做好叔叔的沟通工作。

    老刘虽然对听证结果不接受,但对检察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当场听取意见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的举动表示满意。

    “通过这场听证会,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态度,为检察机关点赞。”参加听证的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封孝权表示。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管莹 李站营)

    深圳一律师受聘给套路贷团伙当“军师”,一审获刑五年

    “深圳龙岗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彭某林、郑某宾两个犯罪团伙共11人涉黑恶案件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20年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罚金。该案是龙岗法院审结的首宗 “套路贷”案件,判决书长达148页共计9.7万余字,堪称龙岗法院史上最长,详细陈述了11名被告人的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

    律师李某积极充当恶势力“军师”

    从2013年开始,彭某林夫妇通过笼络亲友、胁迫他人、雇请打手、聘用律师等手段,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彭某林夫妇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郑某宾、尚仁某是从2014年底开始,合伙经营深圳市永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等2人积极参与其中,合谋犯罪。

    这两个犯罪团伙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慌不择路的心理向其放贷,通过“砍头息”“保证金”“介绍费”“手续费”“考察费”“查档费”“违约金”“行业规矩”“过银行流水”等多种名目陷阱形成虚高借款,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虚假的借款、抵押、租赁、授权委托等合同,后以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暴力、“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甚至非法侵占被害人的房产、车辆等财物。

    值得一提的是,两个犯罪集团均出现的被告人李某实为一人,他是具有律师身份的,受聘于两个犯罪集团担任“法律”,不仅策划指导其他成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过虚假银行流水、以及提起虚假诉讼等等,还作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虚假诉讼,以此途径变相侵吞和占有被害人财产。

    11名被告人领刑最高获判20年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彭某林、郑某宾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一审开庭后,龙岗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20年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彭某林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某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另外,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946万余元,以及手机、音响等物。依法处置随案移送的途锐轿车1辆、保时捷轿车1辆以及手机、手表、电脑等物一批、被告人彭某名下房产1处,所得款项与随案移送的134.6万元赃款、冻结的银行存款155.8万元合并后,按应退赔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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