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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山刑事律师,珠海市司法局金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网络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0:20:33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关山刑事律师,珠海市司法局金萍】,以下3个关于【关山刑事律师,珠海市司法局金萍】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珠海政法系统中的“巾帼”风采!
  • 三位律师转所了
  • 关于机器人犯罪的泛刑法漫谈
  • 珠海政法系统中的“巾帼”风采!

    在珠海的政法系统中,有这样一群女性,她们一旦穿上制服、警服,便充满女性独有的魄力,同时,她们也在自己的岗位上,关注女性,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在第111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让我们来一睹珠海政法系统中的女性政法干警,感受她们身上的“巾帼”风采吧!

    珠海市香洲法院

    香洲法院437名干警中,有260名女干警,占比60%。她是明辨是非的法官,她是雷厉风行的执行员,她是勤奋踏实的书记员,她是默默奉献的行政人员,她是英姿飒爽的法警……每一个“她”,组成了香洲法院可顶半边天的“她们”!


    她们——巾帼何曾逊须眉


    奔波于执行一线的她们,很少穿裙子,很少穿高跟鞋,也很少化妆。一身制服,一双平底鞋,都是为了更快到达执行现场,寻找被执行人的身影和财产线索。日日穿梭于银行、车管所、不动产中心……马不停蹄是她们的常态,行事干练是她们的标签。在男性居多的执行局,她们是毫不逊色的别样风景,面对被执行人出言威胁,她们从不后退一步;面对无理耍赖的被执行人,她们果断使出强制措施;面对困难无助的当事人,她们柔性执行传递司法温度。为人民群众打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她们一直全力以赴。



    她们——七十二变炼神技


    工作以外,她们是活泼可爱的“元气女孩”;工作之中,她们化身细致认真的“整卷少女”。打字要快、听力要好、领悟要准、体力要足,是书记员的“自我修养”。开庭排期,送达材料、庭审记录、校对文书、案卷归档……每天要经手的一项项任务看似琐碎繁复,其实每一样都不可或缺。她们甘守平凡忍受枯燥,在辅助事务中历练和成长,她们是圆满结案的助推器和见证者。


    珠海市检察院

    珠海市检察院有这样一群人:

    在堆积如山的案卷中,

    她们察微析疑不知疲倦;

    在庄严的公诉席上,

    她们指控犯罪,唇枪舌剑;

    误入歧途的少年,她们天天挂念;

    校园普法,她们时常与您见面;

    维护公平正义的路上,她们从不掉线

    .....

    她们可能是女儿、是妻子、是母亲,

    但她们同时又是柔肩担道义,

    能顶半边天的检察巾帼。

    古有木兰从军,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今有检察娘子军,柔肩担道义,忠诚铸检魂。近年来,在市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妇联的精心指导下,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全体干警恪尽职守、锐意进取、勇挑重担,积极开展争创“全国巾帼文明岗”活动。在各行各业精英云集的申报队伍中,她们以出色的表现过五关斩六将,突破重围脱颖而出,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现有干警12人,其中女干警9人,占75%,三名部门领导均为女性。近年来,因工作成效突出,该部门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公诉团队”、“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荣立集体二等功两次。队伍中涌现出“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广东省优秀公诉人”、“珠海检察先锋模范”等先进典型,多次受到上级党委和检察系统的表彰,充分展现了当代女检察官的英姿和风采!

    珠海公安

    说起警察,人们脑海中往往出现铁骨铮铮的硬汉形象,然而在珠海市公安局,有这么一群刚柔并济的女警,比起靓丽红妆,她们更愿意用藏蓝色来诠释人生的意义。她们巾帼不让须眉,以过硬的专业本领和温婉细腻的性格,在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警营中一道靓丽的风景。

    珠海交警

    尽管警察队伍中男性是主力军,但车管所中的女警比例高达61%,甚至比其他许多行业都要高。在车管所里,除了验车这样的体力活是男交警承担,窗口服务几乎是清一色的女警。


    在车管所工作,第一个需要的技能是识别造假。因为五花八门的各种原因,车管所窗口碰到造假的概率比较高。尽管现在有了人脸识别、二代身份证也有读取功能,一读取数据就知道证件真假,似乎不用再靠人为的技术辨别真假。而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现代科技,造假技术也随之水涨船高,更考验女警们工作中的细致耐心和辨别技能。


    最近,一位男车主拿着一个临时身份证来补办行驶证。临时身份证不像二代证,没有办法机器读取。女警何少萍拿在手里看了半天,这个临时身份证没啥问题,但总觉得哪里不对。她不放心,就把身份证号输入系统一查,结果吓了一跳。系统显示,这个身份证号的主人已经于2018年去世了。眼前这个男人盗取了去世车主的身份资料信息,然后换上自己的照片,伪造了个高仿真临时身份证,连民警都差点被蒙混过去。更令民警后怕的是,他能来补办行驶证,多半车是在他手里。如果补办成功,拿着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以及这个临时身份证,他就可以以车主的名义办理过户,把车卖给别人。

    破译毒品密码锁定真凶

    刑警徐健君

    在珠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干净整洁的理化检验实验室内,摆放着各类试管、试剂和检测仪器,部分试剂挥发出轻微的刺鼻气体。徐健君戴着手套,拿着试管,从储存柜里取出各种毒品,开始一天的检验工作。

    毒物与毒品——常人闻之毛骨悚然,徐健君所从事的理化专业,却要每天与“毒”亲密接触。她的战场虽没有刀光剑影般的对决,但她一直坚守岗位,用技术破译毒品密码,让毒物“说”出真相、用微量物证锁定真凶。在刑事技术岗位工作的12年里,她勘查各类案件现场40余起,完成各类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6000余份,利用刑事化验技术直接破获多宗重特大刑事案件……

    在众多大案要案侦查过程中,徐健君发挥着重要作用,却极少出现在公众场合。“既然选择了理化检验这个岗位,就注定了寂寞和坚守。”徐健君说。

    近年来,随着警方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大,新型毒品不断涌现。为了保证检验鉴定快速、准确,徐健君主动与侦查部门联系,了解毒品犯罪相关最新信息,助力毒品刑事打击行动。

    近期,警方发现娱乐场所流行的一种名为“咔哇潮饮”的饮料,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徐健君针对该饮料进行常见毒品排查,证实这类新型饮料型毒品含有第一类管制类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为珠海市禁毒工作贡献了专业力量。


    珠海市法律援助处

    珠海市法律援助处自成立以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柔性治理优势,

    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精准高效。

    奋勇争先、顽强拼搏,

    二十余年的锻造,

    珠海法律援助

    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女性风采,

    成为珠海司法行政

    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彭祎

    珠海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援助工作者

    “见贤思齐,择善从之,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

    我与法律援助的故事

    关键词:反家暴的意义

    今年春节刚过,我在窗口值班时接待一位让我印象深刻的女性受援人。

    初见她,头发凌乱,精神状态非常差,坐在椅子上不停地絮叨着这宗由她主动提起的离婚诉讼带给她的痛苦,语速飞快不着重点,易暴易怒且戒备心强,但我能感受到焦虑暴躁的背后是强烈的无助感。

    她说一审判决他们夫妻离婚,孩子由她抚养,但她认为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上显失公平,她已上诉,二审开庭时间就在明天,近一年来因受家庭纠纷影响她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感觉走投无路。

    原来,大学毕业的她在2016年与丈夫结婚,婚后无稳定工作,2018年生下儿子后夫妻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并发生互殴行为,每每她受伤更为严重,曾报警数次,而丈夫的经济状况不透明,她抚育孩子,受到极大的精神压力,不堪忍受的她终于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则指责她婚后没有工作,生育孩子后情绪不好、脾气差。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根据其所述情形我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但发现与她沟通较为困难,近几年她深陷不幸婚姻的泥沼中不能自拔,情绪极不稳定,难以接纳别人意见,且由于她在一审诉讼阶段应对不力、举证不足,一审判决结果对其非常不利,从而加剧了二审诉讼的难度和风险。

    通过耐心倾听和沟通,我一方面指导她与二审法院协商更改开庭时间,最终法院同意延期三天开庭,为后续工作争取了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根据她的案情和需求及时选派合适的律师,监督跟进案件办理情况。

    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对她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至少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她争取了重返正轨、重拾生活信心的机会。


    婚姻生活中的女性涉及家庭暴力、重男轻女、婚外情、财产纠纷等问题,相比男性更处于弱势地位。在恋爱婚姻过程中,许多妇女自身也没有完全树立自立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意识还很弱,当面对财产的分割、过错的追究时,才恨自己的软弱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要共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法律援助、就业保障、心理干预等诸多方面,帮助女性更有尊严地生存发展,充分实现自我价值。

    女神从没有天生,

    只有百般磨砺后才能出现。

    今天是国际妇女节,

    祝愿广大女性同胞节日快乐!


    来源:珠海政法

    关山刑事律师,珠海市司法局金萍

    三位律师转所了

    三位律师转所了

    山一程,水一程,人生何处不相逢。

    二0二二年七月,团队三位律师转所了。他们是:

    张振宇律师,入行12年,团队9年,35岁;

    刘彬律师,入行9年,团队9年,32岁;

    李泽梓律师,入行7年,团队4年,30岁。

    他们要共同加盟到山西闻术律师事务所做合伙人。执业多年,三位终于有机会作为棋手落子了。

    山长水阔与少年,星辰未变心已动。

    祝贺他们,祝福他们!

    缘起缘灭,终有一别。

    对于过往,有人选择忘记,有人选择记录。也许是因为病眼少眠,老心多感,我总想写少许文字,记录一下这段友谊。

    对于他们的离开,有人认为从大所去了小所,平台有差异,未必是好事。做营销、做市场需要大平台,而专注于客户权利和利益,也并未平台大才好,只要方便客户有需要时找得到你就好了。树深可以时见鹿,溪午却已不闻钟。做律所和做律师是两回事。做律所的人本质是商人,经营管理行为本质是商业营利属性;而律师除了商业属性外,更有其职业特性和道德规范,包括忠诚义务,要求忠实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利益。有时,律所无所谓大小,律师却分好坏。专精特新,小而美,也很美。江湖,高手常有,高人不常有;同样,律师圈,挣钱的人不少,让人尊敬的大律师寥寥。

    所以,我支持他们。

    张振宇律师:与君初相识,犹如故人归。

    那年,我刚刚辞职就认识了张振宇律师,那时候,他正起劲做执行、工伤事故、银行业务,我很多关于律师执业方面的事情都是向他请教。我的执业限制结束后,我们一同办的第一个案件是起贪污案,当时胆还大,庭前向证人取了证,开庭时我一句话没说全程观摩学习,后来法院判了免刑,有意思的是,当时主审的美女法官现在也做了律师。张律师此后在刑事领域一发不可收拾,现在张律师在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方面已经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傲娇同行同龄人的业绩。他已经成长为一名很成熟的专业律师。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声名从此大,汩没一朝伸。

    刘彬律师:心中有丘壑,眉目作山河。

    刘彬律师和我同年进的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也可以说是我把他招进的,因为是亲戚。现在回想起来,我当时对很多律师业务都不了解,也带不了他,有些误人子弟。可是茫茫人海,不期而遇,缘分让他和一位名叫吕龙的学霸、一位阅历比长相还出众的杜大叔同室操戈,他们不仅对刘律师倾囊相授知识,还慷慨解囊银子。

    朝看水东流,暮看日西坠。刘律师是位耐得住寂寞,沉得下心思的人。何事居穷道不穷,乱时还与静时同。他信奉“沉默是金”“语不惊人死不休”。这几年,熟悉他的人都知道,刘律师在不动产和建工领域渐有所成,曾全周期服务多家三甲医院和多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李泽梓律师: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

    李泽梓律师六年前就到了大成,先是在一位帅高伙的团队,后被外派驻到一家金融公司。草蛇灰线,早已伏脉千里。她是典型的法二代,还是经济法专业硕士。我们目睹了她从邻家有女初长成到律政佳人的成长,也亲历了她正在实现的从专业律师到行业律师的转变。李律师在金融行业,尤其是基金,从商事、行政到刑事案件都有不错的业绩。李律师性格泼辣,为人率真。正是,休言女子非英物,夜夜龙泉壁上鸣。

    最美的相遇不问过往,最好的离别不问归期。

    我走过你走过的路,这算不算相逢?

    相逢意气为君饮,系马高楼垂柳边。

    希望我们共同走过的这段时光能够温暖你们的下一程。不负韶华,一路生花。

    关于机器人犯罪的泛刑法漫谈

    周晨曦

    还记得美国上世纪80年代的系列电影《机器战警》吗?电影里的机器人警察Murphy化身正义的使者,除暴安良,惩恶扬善,唤起了儿时多少关于英雄的记忆,当读完这本书,脑海中浮现的竟然都是这些场景。

    如果不是有幸通读本书,很难想象一个纯粹的文科生竟会被一本更为偏重于科技与理工领域的书深深地吸引。当然,这决计与什么科学技术发展、科技理念更新无关,这些领域我甚至连基本理论都不知悉、连基本公式都看不懂,根本难以泛起我思潮中哪怕一丝一毫的涟漪。真正吸引我的,是关于机器人犯罪的问题,这瞬间撩拨了我的神经,触动了职业的敏感,让我既有了如痴如醉读下去的欲望,也有了一种不吐不快的欲望。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词话》中借用晏殊和柳永二人的《蝶恋花》以及辛弃疾的《青玉案》道出了治学的三重境界,而今,借用这种三重境界的模式谈一谈对人工智能时代三重法律问题的思考。

    “落花风雨更伤春,不如怜取眼前人” ——机器人犯罪问题在当今中国的刑法规制

    书中,杰瑞·卡普兰引用了美国2010年的“BP案”,并介绍了美国运用机器人“强制失忆”等手段规制机器人犯罪的现状。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中国如果出现了机器人犯罪的问题,现有的刑法能够应付得了吗?

    首先,我国刑法负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具备了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种“人”包含了天然具有决策能力的自然人和法律赋予其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机器人虽然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独立决策能力,但是由于机器人的决策能力滥觞于人类给其设定的程序,因此刑法仍然将其视为“物”,而非“人”,因此机器人本身是不能作为我国刑法规制的对象的。其次,机器人作为一种“物”,是由“人”设计生产,并交给“人”来使用的。如果机器人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者利用机器人实施犯罪活动,那么机器人此时就成为了一种犯罪的工具,好比凶犯杀人时使用的刀具、小偷扒窃时使用的镊子,我们只需要对利用机器人实施犯罪的人进行打击处理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后,刑法还指引着我们对犯罪人的主观态度进行辨析,如果故意利用机器人实施犯罪,比如说故意杀人、盗窃的,那么只要参考具体的刑法条文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即可,如果是由于过失而造成了某些严重后果,在该过失能够避免却由于疏忽大意等因素未能避免的情况下,对犯罪人科以相应的过失犯罪处罚即可。综上所述,在我看来,读者们无须在读书中,为我国的机器人犯罪问题而隐隐心惊,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足以应付机器人犯罪。

    “男儿何不带吴钩,收取关山五十州” ——机器人能否成为未来世界的执法者与司法者

    书中,杰瑞·卡普兰讲述了机器人对多个行业领域的“渗透”,甚至像律师、医生这样的职业在其看来都将受到机器人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本人也不禁天马行空地开始设想:机器人在未来能否替代警察、法官进驻执法和司法领域呢?当然,这个假设必须建立在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因为目前的法官和警察如前所述,依然局限在自然人的框架内。此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科技已足够强大,能够支撑这场“梦”的实现。

    回归到“法”的基本特性这一层面,法的两个基本特征与我们探讨的问题是息息相关的,一个是法的抽象性。由于法是对社会日常生活的高度概括,法律在表述上会呈现出极具抽象性的特点,这就使得我们往往需要通过自然人的意识对具体行为作出判断。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可以先行拘留。如何界定企图自杀、逃跑,这恐怕是难以通过程序设定去克服的。另一个则是法的滞后性。人的前瞻性不足或者对问题的出现考虑不周,只得在出现问题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法学家本身就有诸多的难题没有克服,比如在刑法领域中,男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比如在经济法领域中,哪种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是最科学和公允的?这些类似大前提的问题没有解决,就允许机器人扮演执法者与司法者的角色,他们未必能如同其他领域一般出色,未必能比自然人做得更好。

    当然,机器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比如司法判例从来都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越来越成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裁判参考。然而,面对浩如烟海的司法文书,任何一名法官和律师都可能感觉到力不从心,如果机器人在此时以一个司法辅助者的身份出现,帮助法官、律师检索相关案例、总结审判要旨,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无疑会得到极大地提升。事实上,现实世界的发展也印证着我的判断,比如书中介绍的Fair Document公司以及书中并未言及的美国Blackstone Discovery公司,都已经开始了类似的尝试和发展。

    “欲寄彩笺兼尺素,山长水阔知何处” ——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刑法应持以何种态度

    科技的发展速度和高度时常令我们仅仅拥有文科背景的人叹为观止,面对科技发展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首先便让我想到了若干年前因“克隆人”问题所引发的争议,虽然该争议早已随着本世纪初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纷纷以立法形式明确反对克隆人技术而逐渐归于消弭,但却留下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刑法应当持以怎样的态度?

    刑法有一种特性,我们称之为“谦抑性”。谦抑性通常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并且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举个例子,中国自古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说法。面对欠债的,我们除了可以要求他偿还欠款,同时还能对其不还钱的行为课以利息,也正是由于财务问题能通过财务方式去解决,我们通常不需要将欠债上升到刑法高度,仅在民事责任领域就可以解决。而杀人行为通常已经造成了相当的社会危害,已不能仅仅通过谴责、赔偿等方式去消除这种危害,因而势必得要通过刑事处罚的介入方可解决问题。

    在我看来,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刑法也应当持有一种谦抑性,也就是说,一项新技术的诞生虽然可能带来某些新的犯罪问题,但只要其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效率的提升,刑法就应当对其持包容与支持的态度。正如约翰·密尔在其伟大的著作《论自由》中所传达的思想:一个人的自由只要不对社会的普遍利益造成危害,我们就不应当限制这种自由。我们不能因为某项科学技术可能带来的新的犯罪问题而忽略了其所带来的正面价值,更不能片面为了适应法律需要,而抑制科技的发展与进步,毕竟法只是对社会生活高度抽象并加以概括的产物,毕竟修改一本法典远比一次科学技术的革命来得容易,否则便是削足适履、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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