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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刑事律师,律师志愿者 公益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8:05:5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美兰刑事律师,律师志愿者 公益律师】,以下3个关于【美兰刑事律师,律师志愿者 公益律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律师黄律锋:愿把法律援助当公益事业做
  • “检察蓝”架起司法救助“暖心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跑出检察为民“加速度”
  • 越野车撞飞2女子后逃逸,致1死1伤!海口肇事司机归案
  • 律师黄律锋:愿把法律援助当公益事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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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解决了,你真高明,你的电话是多少?”“不好意思,我们法律援助中心有规定,不能提供个人电话,您以后要有事还是打12348咨询吧!我们所有法援律师都会尽心给您提供法律服务的。”这是8月28日本报记者在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听到黄律锋律师的一段对话。

    今年5月下旬,省司法厅正式启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法律服务工作。通过遴选符合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行业认可度高的执业律师参与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咨询工作中来。8月27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咨询律师上岗。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黄律锋律师,便是全省首批38名“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咨询律师的一员。

    给来访者满意的服务

    “您好,我们这个案子该走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请你帮忙给我出出主意!”8月28日上午,来自儋州市75岁的蒋先生来到省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当班律师黄律锋接待了他。

    “好的,说一下您的具体情况,我帮您登记一下。”黄律锋一边在电脑上帮蒋先生做好来访登记,一边了解他反映的具体情况和遇到的难题。

    根据蒋先生的描述,黄律锋给他提供了两套方案。蒋老先生对黄律锋的答复非常满意,又一口气向他咨询了两个案例,黄律锋均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儋州请不到这么好的律师。”蒋老先生的疑问一一被黄律锋化解,脸上露出了满意微笑,于是才有了索要电话号码的一幕。

    当天下午,陈先生冒雨拄着拐杖早早来到省法律援助中心,向黄律锋述说自己的经历。原来他是从四川到海南的务工人员,一家公司雇佣他在西海岸的海口体育馆工地干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等。7月8日他在上班途中摔伤导致髌骨骨折,住院11天。虽然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但把发票等单据拿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的钱却不给他,只愿给他2.5万元的赔偿。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等司法途径拿不到保险公司给的赔偿款,所以到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考虑到陈先生和公司关系已经闹僵,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就无法申请工伤鉴定,更无法申请赔偿。黄律锋结合自己手上的案子,建议陈先生和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各退一步,尽快拿到钱进行后续治疗。同时建议他下次工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做好相关证据保存。

    “建筑工人的工资是不固定的。像他这种情况,通过诉讼解决可能过于漫长,所以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公司给的这个赔偿数额是按照海南省2017年出台的一个参考性的赔偿标准,按照最低伤残标准,每个月约3500元,赔偿6个月,如能在这基础上再加一点钱,那是最好的。”黄律锋说。

    当作公益事业来做

    黄律锋面前的电话时不时响起,打断他好几次谈话。

    1987年出生的黄律锋是浙江绍兴人,因为喜欢海南,他2006年来海南求学,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后,他积极加入法律援助队伍,多次参与法律援助事业,为市民提供法律宣传咨询,1年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就有十几多件。

    今年5月份,农民工谢某某因为被某公司拖欠工资,到海口市美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受理后,指派黄律锋承办此案。黄律锋及时收集证据,认为调解是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的最好方式,于是积极与双方协调沟通,尽力说服双方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谢某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万元。5月16日上午,受援人员谢某某来到海口市美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赠送锦旗,对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和法援律师黄律锋热情态度和专业服务表示感谢。

    “根据多年的法律援助经历,我发现基层政府机构人员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群众反映的矛盾确实不少,我们法律援助律师就是引导他们妥善解决。如果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发展成刑事犯罪,就会给社会埋下‘地雷’,我愿意做这样的‘扫雷人’。”黄律锋解答完一件行政诉讼咨询后说。8月28日当天,黄律锋在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5批来访者,解答群众电话咨询法律问题21件。

    “法律知识就是我的财富,我愿意用他来帮助老百姓。”黄律锋向记者表示,他愿意把法律援助当成一项公益事业来做,为老百姓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解决困难、讨回公道,积极引导老百姓通过法治轨道来解决矛盾纠纷,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发挥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作用。????

    美兰刑事律师,律师志愿者 公益律师

    “检察蓝”架起司法救助“暖心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跑出检察为民“加速度”

    原标题:“检察蓝”架起司法救助“暖心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跑出检察为民“加速度”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感谢检察官送来的救命钱,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近日,彭某某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连声道谢,该院在办理彭某某司法救助案中,从提出申请到发放司法救助金仅用3天。

    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司法救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强化救助意识、创新救助模式、拓展救助效果,3年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5件77人,同比增长121%;发放救助金104万元,同比增长322%,司法救助金额、人数均位居全省前列。

    因家庭纠纷,陈某吉及妻子邱某凤与侄子陈某海等人发生肢体冲突时受伤。经鉴定,陈某吉损伤属轻微伤,公安机关对陈某海行政拘留10日。陈某吉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美兰区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审查后,依法作出维持公安机关对陈某海不作刑事立案处理的决定。

    美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铮带案下访发现,申诉人陈某吉家中有4名残疾人,日常生活仅靠低保救助款和养老金维持,遂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为申诉人陈某吉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两万元。并联合区残联一同走访慰问陈某吉及其家人,详细解读残疾人政策,引导陈某吉家人申领相关补贴。

    “我们对受理审查的司法救助案件,由院领导领办、参办或督办,全部对应落实领导责任,3年来,院领导直接办理13件。”傅铮介绍说,美兰区检察院构建司法救助全院“一盘棋”工作格局,形成“刑检 控申”协作机制,将移送司法救助线索纳入部门考核和检察官业绩考评,由业务部门发现移送线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占全部受案的69%。美兰区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易造成当事人死亡、重大人身伤害、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进行全面筛查,梳理发现救助线索。经核实,依据线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7件,发放救助款55.7万元。

    美兰区检察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前提下,坚持材料审核快、领导审批快、资金发放快,边办案边请示汇报,实现案件办理及文书审批无缝衔接,确保申请人及时得到救助。

    在办理谢某某刑事申诉案中,信访人对伤情鉴定结果不服,美兰区检察院在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后,办案人主动邀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重新申请伤情鉴定,最终谢某某对重新鉴定结果表示满意。

    “我们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采取‘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模式,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傅铮说,同时,坚持把司法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融合,准确甄别农村地区救助对象,建立救助绿色通道,从快受理、审查、发放,真正体现救急救困。

    美兰区检察院坚持物质救助与精神抚慰并重,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同时,联动未检部门扬帆心理工作站,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

    据了解,美兰区检察院构建多元救助机制,牵头与区乡村振兴局、区教育局等4家单位会签文件,构建“协调 联动 救助 帮扶”长效工作机制,以多元救助共同筑牢社会安全底线。

    另外,美兰区检察院科学制定司法救助工作年度计划,积极向上级检察院、区委政法委汇报司法救助工作,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2019年的10万元,逐年增加至目前的40万元。

    “我们积极开展常态跟踪回访,与被救助人建立长期联系,坚持常态化回访,关注被救助人的生活状况、家庭情况,持续跟踪巩固救助成果。”傅铮说,针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帮扶措施的,美兰区检察院积极协调民政、教育、人社、乡村振兴等职能部门落实政策,努力打通司法救助“最后一公里”。(邢东伟 翟小功)

    (法治日报)

    越野车撞飞2女子后逃逸,致1死1伤!海口肇事司机归案

    昨日早上6时许,海口海甸二东路与海达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越野车追尾撞倒2名共享单车女性骑行者王某、李某后逃逸,致2人受伤,其中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目前,王某官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已被警方采取拘留措施,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记者 林鸿晖 符小霞)

      事发

      白色越野车撞飞骑单车2女子后逃逸

      昨日6时50分许,记者赶到现场时看到,警方、医护人员等已赶到现场,医护人员正在对其中一位被撞飞的中年女子进行抢救,人行道附近路面上有小面积血迹,现场未看到肇事车辆。路面上散落着雨伞、拖鞋、衣服等物品以及部分共享单车配件,物品散落范围长达数十米。此外,记者在事发地附近的路面上看到了一枚长安牌车标,据周边市民介绍,这是肇事车辆的。随后,两名女子被送往医院救治。

      “早上6点35分左右,我被一声巨大的声响惊醒了,跑到窗边一看,发现有两名女子躺在路面上,其中一位中年女子躺在人行道上,另一位年轻一点的女子躺在机动车道上。”附近小区居民李先生说。

      “发生事故时,我正在附近的人行道上打扫卫生,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一扭头就看到两位由西向东骑行着共享单车的女子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长安牌白色越野车撞飞了。”环卫工人王女士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任何停留,直接驾车离去。“肇事车辆车速非常快,事故发生也很突然,我都吓傻了,所以没注意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王女士回忆起事发经过仍心有余悸。

      记者观察发现,海甸二东路与海达路交会处没有安装红绿灯。周边不少居民表示,该路段来往车辆不少,上下班高峰期时常常出现交通拥堵情况,部分车辆经过时甚至不太注意路面情况。

      现场交警介绍,“6点40分左右我们接到警情,目前已对事故现场完成初步勘察,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归案

      肇事司机自称通宵喝酒,开车犯困闭眼睛

      记者从海口市交警部门了解到,8月19日6时许,在海达路与海甸二东路交叉口处,一辆越野车在撞飞骑共享单车的2名女子后当场逃逸,致1死1伤。肇事司机已投案自首,经过酒精检测,属于酒后驾驶。

      据路面监控显示,白色越野车从海甸二东路向和平桥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逐渐向右偏移,将非机动车道上骑着共享单车的两名女子撞飞后,车辆未做停留,直接离开。

      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美兰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介绍,他们通过全面布控,循线追踪,当天上午便在海虹路找到肇事车辆及车主王先生(非肇事司机),通过王先生联系上肇事司机王某官让其尽快投案。

      12时左右,王某官来到美兰事故中队投案自首。经现场吹气检测,王某官血液中酒精含量2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王某官自称事发前通宵喝酒,只睡了几十分钟,当时开车犯困,事发时处于睡着状态。

      声音

      车主:不知道朋友撞了人,曾叮嘱他找代驾

      记者采访了车主王先生,他表示自己和王某官是朋友,前几天从临高驾车到海口。8月18日晚,他与王某官等3人到南宝路附近一美食城喝酒,因第二天需要开车回临高,19日凌晨3时便回到位于海虹路的王某官宿舍休息,王某官则继续喝酒。“我们去喝酒时是王某官开车,所以车钥匙一直在他身上。我睡前给他打了电话,让他喝酒后把车停在美食城附近或者叫代驾开回来,不要自己开车。”王先生表示,直到民警找上门,他才知道王某官早上开车时撞了人,并配合警方联系王某官,劝其投案自首。

      在海口交警大厦办事中心,记者见到了两位受害者的家属,其中一位受害者家属彭先生表示,他与妻子从湖北武汉来海南旅游,已在海南待了一周左右,因疫情推迟了回家时间。妻子目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因为脑部严重出血,已进行开颅手术,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说如果挺过这三四个星期,希望就很大。”彭先生说。

      死者家属介绍,死者今年50岁,事发时骑车到海甸岛某茶楼上班,没想到竟发生意外。目前死者家属已咨询律师,律师主张先与肇事司机协商死者丧葬费等,后续再进一步追究肇事司机相关责任。

      记者了解到,受害者家属及肇事方正就车祸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记者从办案民警处获悉,目前肇事司机家属仍在筹钱,车主王先生先垫付42000元用于死者的丧葬费以及伤者的医疗费,后续赔付的费用还在进一步协商。

      说法

      律师: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冰表示,肇事司机王某官血液中酒精含量22mg/100ml,未达到80mg/100ml醉酒驾驶的标准,属于酒后驾驶,尚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王某官当场逃逸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王某官的逃逸行为导致本次事故的被害人死亡,则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某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吊销,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主王先生会受到处罚吗?韩冰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出借人在明知王某官饮酒后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出借给王某官,那么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警方通报】

      肇事司机已被拘留

      8月19日6时许,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与海达路交叉口处,一辆小汽车追尾撞倒2名共享单车女性骑行者王某、李某后逃逸,致2人受伤,其中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

      接到报警后,海口公安交警立即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走访排查、调取视频监控等侦查措施,迅速锁定并查获肇事车辆。当日12时许,迫于警方压力,肇事司机王某官到海口交警支队投案自首。经现场呼气检测,王某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尿检鉴定结果显示为阴性,排除毒驾。

      经核查,王某官(男,25岁,临高县人,准驾车型C1)自称事发前与朋友通宵饮酒,至19日凌晨单独驾驶车牌号为琼A83××3长安牌SUV普通客车返回宿舍。由于疲劳发困,王某官驾车行驶到事发路段时已处于睡着状态,当车辆撞到两名共享单车骑行者后才惊醒,继而未停车就迅速逃离了现场。经询问,王某官对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官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已被警方采取拘留措施,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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