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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话题,刑事审判思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律师第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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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课堂 | 涉外刑事专业分享巡回讲座之“涉外劳资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及可能涉刑的风险”专题讲座
  • 学者: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刑事诉讼要坚持人文关怀
  • 十六届论坛回顾丨陈志学: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下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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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主题

    涉外劳资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及可能涉刑的风险

    活动时间:

    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15:00-17:00

    参与方式:

    扫描海报腾讯会议二维码或者输入会议号9线上参与。

    供稿 |省律协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辑、排版 | 晶晶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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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话题,刑事审判思考

    学者: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刑事诉讼要坚持人文关怀

    刑事辩护面临新的变化和挑战。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

    第十六届尚权刑辩论坛在京举办,业界研讨新时代刑事辩护议题。

    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刑辩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重大改革,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也一定要坚持人文关怀,强化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律师帮助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论坛围绕业界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设置了五个单元的讨论议题,分别为少捕慎诉慎押、死刑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刑事证据制度、刑辩职业伦理等方面,多名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参与讨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由此引起了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工作机制等一系列的调整和变革。”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论坛上表示,过去一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法开始实施,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得到落实。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刑事辩护的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也备受重视,刑事证据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的变化和挑战都将影响到我们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加以研究。”

    樊崇义教授在论坛上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两项重大司法改革的理性思维。他坦言,在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前述两项重大改革的问题。

    比如,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性问题备受关注。樊崇义观察说,有人将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视为“压制了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而认为权利派生出来的律师法律帮助问题已经转化为司法机关的合作者、配合者。

    “这些思考都是因为在理念和认识上,立场观点和方法上根基不深、站得不牢而走偏了方向。因此,强化治理思维是当前一个首要话题。”樊崇义直言,要正视刑事犯罪的客观变化,把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改革搞好,“我们经常讲的两个80%,就是刑事犯罪80%轻罪,80%犯罪嫌疑人认罪,“这一客观事实司法对策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和改革,要坚持马列主义的唯物论认识论的方法,认清当前犯罪生态。”

    在樊崇义看来,前述两项重大改革也是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刑事法治文化引领,“我把它叫做慎刑思想的延续和发展,纵观我国历史,刑法是法律社会的主要手段,但是与重罚酷刑相适应,各个朝代都存在着多种形式内容的慎刑思想。”

    基于此,樊崇义认为,慎刑思想理应发扬光大,慎刑思想的理念成为我国各项刑事政策的文化基础,绝不可以忽视。

    此外,上述两项改革还是我国从刑事犯罪长期斗争的经验总结,即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押可不押的不押等刑事政策,“刑事诉讼从哲学上来讲一定要坚持人本主义、人文关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这是两项改革的哲理依据,所以要加强人权保障,加强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问题、律师帮助问题。”樊崇义说。

    十六届论坛回顾丨陈志学: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下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陈志学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各位老师和同仁们上午好:

    很荣幸能够参加第16届尚权刑辩论坛并作为与谈人进行交流,刚才认真聆听了各位老师的报告和发言,深有感触,对老师的观点完全认同,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今天我也结合自己的经验,从辩护角度谈谈自己对少捕慎诉慎押与刑事辩护工作的认识。

    今年我们团队代理了三件相关典型案件:第一件“某市人民医院会计黄某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提捕,未被检察机关批捕后取保候审;第二件“朱某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第三件“江苏某交通工程公司涉及串通投标案”,标段金额34.1亿元,通过合规审查被不起诉。这是我们刑辩律师学好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良好注解……

    “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的刑事政策,简单来说,就是针对社会危害性小、社会危险性不高的轻罪案件“能不批捕就不批捕,能不起诉就不起诉,能不继续羁押就不继续羁押”。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于是这两年,我们普遍感觉到身边的不批捕、批捕后取保、不起诉案件逐渐多起来。

    专业刑辩律师虽不是刑事政策的制定者,却是国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践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权益,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概况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1.律师在侦查阶段因无法阅卷,应尽可能了解案件客观事实,认真审查评估,准确把握案件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有时普通案件未必事实简单,比如所代理的“黄某故意伤害”案,黄某为某市人民医院会计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按照规定,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会面临开除处分的风险。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需要第一时间厘清事实证据、研究专业司法伤情鉴定问题,查明受伤的前因后果,确认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等,最终该案未批准逮捕,判处拘役刑,保住了黄某的工作岗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也需要查明事实,找出当事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关键是,我们辩护人要认真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

    2.探寻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关联要素。

    刑辩律师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诚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这些都需要辩护律师认真分析,挖掘关联因素,并通过会见给当事人解释法律、刑事政策和利弊关系,让当事人做出理性决定。

    3.与公、检、法部门保持良好沟通,提出刑事政策与本案的契合点,创造条件,争取案件不批捕、不继续羁押、不起诉。

    近年来我国重罪案件大幅下降,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所占比越来越高。随着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机构改革”的落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深刻影响着当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由对抗式向协商式转变,为此“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也应运而生。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学好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逮捕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5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条件的,一定及时提出不批捕,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性以及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们专业刑辩律师的责任,也是法律和时代的要求。

    最后,再次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邀请,欢迎各位老师和同仁们有时间来江苏泰州指导!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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