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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刑事律师,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与立场选择原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辨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48:12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新安刑事律师,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与立场选择原则】,以下3个关于【新安刑事律师,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与立场选择原则】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与立场选择
  • 刑事合规典型案例解读
  • 刑事合规计划核心在于有效性
  • 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与立场选择

    【导读】

    刑法的因果关系是重要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很长一段是时间内,因果关系承担着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的双重压力,导致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一边在努力地寻找一个标准来限制原因的范围,一边又用这个标准来进行归责与否的判断。梳理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的脉络可以得知事实判断不能支撑刑法的规范内涵。应倡导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角度将刑法上的归因与归责区分开来,在归因判断上采用条件说;而在归责判断上,较之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具有规范性、动态性与可操作性的特征。

    (一)、 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对原因的限制

    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刑法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在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故刑法需要探求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起初就是受到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影响,探求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并以此为足。在因果关系的无法查明但仍需解决结果归属的问题之上也无疑体现出刑法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具有其特殊性,事实层面的符合事后科学因果法则的因果关系只是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关系,只明晰这一种关系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因果关系判断。刑法视野中更关注的是在规范评价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风险关联,即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

    条件说面临的问题是无法对多因一果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面对条件说的适用困境,后来的理论学说企图对众多条件进行筛选,例如原因说主张从引起结果的各个条件中确定一个对于结果发生具有特别关系的条件作为原因,只承认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认为只有根据科学的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合法则的关联后,才能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等等,不过类似的努力仍是确定存在论意义上的归因,停留在事实的层面,在因果关系不能查明的情形下如何进行结果归属,存在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学说不能得出合理结论。

    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重大突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对实务的影响也很大。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德国弗莱堡的逻辑学家和医学家约翰内斯.克里斯提出来的,又称为相当说或者相当理论,根据相当说,在刑法意义上,原因仅仅是一种具有符合行为构成结果的一般倾向的举止行为,同时,仅仅是偶然地引起这个结果的条件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是遵循着限制条件说范围的思路发展而来的,认识到条件说仅仅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对造成结果的原因进行的初始性划定。而相当性的判断则是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的价值判断,也即什么样的原因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意义。

    事实是刑法规范赖以发挥机能的基础,但是仅从事实存在本身中并不能推演出规范的要求,故刑法体系、概念和学说的建构必须以刑法自身的规范理性和价值目标为其指引。相当说虽然进入了归责的领域,提出了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其本身是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价值评价标准,但是对相当性的判断,却仍然停留在事实层面上。这样仍是以人们对因果流程认识的程度为标准对条件说进行限制,只能对在一般情况下排除一些异常的、偶然的因果关系发挥作用。

    (二)、 倡导因果关系功能的回归

    我国的因果关系判断受前苏联影响还停留在哲学的、抽象的、不具有实用性的、整体认定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层次,使得因果判断的主观性很强。这也与我国司法实务中历来的整体性思维相吻合,即采取一种“相加思维”,而非“先后思维”。这种相加思维首先就体现在犯罪构成上,主观与客观要件的判断并不是具有固定的顺序和位阶,而是相加整体认定,导致出现“主观不够客观补,客观不够主观补”的局面,认定犯罪并不是遵严谨的逻辑,而是十分的随意,使得犯罪认定容易走向客观归罪或者主观归罪。在因果关系领域也同样如此,我国长期以来对因果关系的定位,是使因果关系脱离于人们通常所感知的因果关系,而是赋予其刑法评价上的功能,将事实联系的判断与规范评价的判断同时完成的思维方式很容易造成归责判断上的混乱。于是才出现了因果关系对象问题的争议,这种争议产生实际上就是源于事实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判断阶段混淆不清,同时这也折射出在行为与结果归属问题的思考上人们对逻辑层次的需要。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不分,整体的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使因果关系判断同时承担着归责判断的职能,将原本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揉作一团,给个人情感及其他影响因素留下发挥的空间,在模糊界限的同时也导致刑法适用的不统一。

    企图以存在论意义上的事实标准进行规范评价的努力注定行不通,在因果关系之外另外进行归责的判断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发展方向。相当说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将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能承受之重交由归责理论,由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归因,由归责理论判断归责。在归责理论得以发展之后,因果关系也应当退回到刚开始的存在论状态,以自然科学意义上的事实审查的方式确定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仅仅是划定引起结果的客观条件的范围,而不再进行刑法的规范的分析和评价。因果关系成为纯粹事实性的客观判断,是归责判断的基础和前提。

    (三)、立场选择: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这一过程的起点就是客观归责和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梳理了因果关系理论由条件说到相当说,再到相当说内部的三种形态后,可以看出客观归责理论是脱胎于因果关系理论,而后获得独立发展的理论学说。

    客观归责理论认为是否可以归责,必须从规范上来考虑,其是从条件说发展出来对于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的学说,以条件理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前提,并在吸收了相当理论的判断标准后,发展出许多判断结果归责的具体下位规则。

    先以条件说划定客观条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归责的判断,是相当说和客观归责理论在宏观上共同的判断逻辑。但是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相当说虽然进行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但是在归责判断中始终逃脱不了以事实标准进行规范判断,具有一种整体性的判断思维,也即从整体上认定结果应否归责于行为,虽然也考察行为的相当性,但是在归责判断之前就已经结束对行为的判断,也即只在采用条件说划定范围时进行了一次判断,然后就进入归责的判断,也即相当性的判断。而客观归责理论除了进行条件说的一次判断之后,在归责判断中对行为、结果、因果流程进行了第二次的实质判断,而且是正面判断与排除规则相结合。使得归责的判断不再是相当说整体判断思路下的一次性完成,而是随着制造风险、风险流向前发展、风险现实化为法益侵害结果的这一过程演变成一个动态的过程,且经过形式科学规则和实质规范评价的双重检验,更能保证结论的合理性。

    客观归责理论提供的归责判断方法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在判断顺序上以先后思维的位阶判断取代相加思维的整体判断、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相结合进行动态的二次检验,以及以递进式的判断逻辑围绕规范保护目的对风险及其实现做出规范的评价。比起以抽象的社会经验法则等进行相当性的判断更具有操作性。

    我国司法实践关于因果关系或者归责的判断需要这样一套严谨的判断方法,摆脱顽固的整体相加思维对我国司法实务的影响,放弃寻找一劳永逸的统一标准判断因果关系,应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角度明晰归因与归责所起到的不同的作用,所遵循的不同的判断方法。

    新安刑事律师,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与立场选择原则

    刑事合规典型案例解读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理论界的热点话题,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刑事合规不起诉这一主题日益受到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刑事合规不起诉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督促其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完成专项合规计划,若能在设置的合理考察期限内完成并符合合规承诺时,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制度。

    对于不起诉的注意事项,我们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点,要求企业主动认罪认罚,只有认罪认罚,认识到自身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才能成功启动刑事合规考察;

    第二点,要求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弥补造成严重后果带来的损失,如补交税款等;

    第三点,如果企业提前认识到采取刑事合规措施的优点,尽早引用施行,就可以快速恢复企业生产动能,避免产生破产等后果;

    第四点,在审查刑事合规的企业中不难发现,往往那些资质好、社会价值高、经济收益高的企业,能够通过完善的合规考察自我纠正来达到提前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

    第五点,刑行结合,虽免罪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旧要予以相应的惩戒。

    (一)基本案情

    (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与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

    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拥有专利20余件、企业员工90余名,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算是经营较好、有声誉的企业。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基于此条件,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三)典型意义

    第一点、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地发挥了合规主导责任,从而对企业和社会都带来了良好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点、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刑行衔接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合规情况,主动做好刑行衔接工作,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刑事合规计划核心在于有效性

    刑事合规计划核心在于有 效性

    一、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影响因素。

    首先,刑事合规计划的完整性作为其有效性的前提,关系到刑事合规计划内容本身的覆盖面及其有效性,故在评估有效性之前需要检视刑事合规计划的完整性;其次,刑事合规执行过程中各种因素均影响到该计划的有效性,这主要涉及到公司管理、人员等各方面。有研究认为诸如高层基调、关键力量、组织氛围等非正式规范更能影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故此,从管理的基本立场出发更能识别刑事合规计划的影响因素,并对之进行有效整改。最后,刑事合规制度的具体执行程序也是影响该制度

    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需要保障刑事合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又需要一定的监督评估机制实现对刑事合规有效性的再评估,这就需要在具体设计执行流程时考虑企业内控、内部审计等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评价。

    二、刑事合规计划与执行有效性。

    刑事合规计划贵在执行,如何保障计划得到有效的执行,其关键在于流程设计具备可操作性,其重点则在于对执行的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首先,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不能与企业业务脱节,而应当立足于业务支持部门的角色全面嵌入企业一线的业务流程管理中。因此,一方面需要将一线业务的评估和执行监督纳入刑事合规部门的管理和控制中,另一方面则需要贯彻重要性原则以防止刑事合规权限滥用后对业务的制约;其次,企业刑事合规应当确保其独立性,包括部门的权限以及特定的信息沟通渠道等,以保证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能够及时有效地被高层熟悉并及时作出应对;最后,在确保了刑事合规计划的独立性之后,需要设置相互制约的机制对企业的刑事合规绩效则予以监督评价,进而提升合规的质量。而这一点在当下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范基础,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明文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由此,通过内部审计部门对刑事合规进行审计监督具备了规范基础与实践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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