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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援助,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不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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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衔接与保障
  • 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办法(试行)》
  • 宿州市三剂“良方”助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衔接与保障

    石博升 罗关洪


      在国外,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与追诉方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一直广受各国关注。比如,日本运用多个制度相互衔接,做到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通过优化制度设计,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资源和必要经费。

      全覆盖的制度衔接

      日本国选辩护人、值班律师、辩护人申请权教示义务化制度均属于刑事法律援助体系范畴。三者在有效衔接下,围绕“加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防御权”主旨,可以使免费刑事法律援助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覆盖,对整个刑事案件流程从逮捕、拘留、起诉到审判阶段全涉及。

      国选辩护人援助制度。日本国选辩护人制度始于2006年,是指对刑事案件中特定的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国家为其指定律师并负担费用。2016年,日本刑诉法第37条第2项、第4项又将其适用范围从可能判死刑、无期徒刑、三年及以上惩役刑或禁锢刑犯罪嫌疑人普及到已发出拘留令的所有犯罪嫌疑人。援助要求的个人财力标准保持不变,仍然是以个人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未满50万日元,房屋等不动产则不计算在内。财力标准还存在两种不受限制的法定强制辩护情形:可能判死刑、无期,三年以上惩役或禁锢刑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聋且哑的人、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精神衰弱者之一的。如果是在起诉前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有了国选辩护人,那么在被起诉后,同样的律师也会作为国选辩护人担任刑事辩护,直到一审宣判为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选辩护人的辩护活动不满,也不能要求更换国选辩护人。此时,只能选择私人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与国选辩护人有个人财力上限要求不同,日本值班律师则不需要任何财力条件为标准,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留时,无论其个人财力条件如何,可以找律师免费咨询一次。通常值班律师在律师协会指定地点待命并接受派遣。接受派遣的值班律师会询问是因什么嫌疑被捕和前科记录等相关情况,为其今后接受调查提供建议;会告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起诉或不起诉的预判;会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和工作单位。以东京律协规定为例:值班律师从上午10点到下午5点30分在自己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待命,接到指派后原则上要在当天会见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满足一定条件也可转为国选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想委托值班律师为自己进行刑事辩护,但又希望是免费援助,也可以请求该值班律师成为自己的国选辩护人。日本值班律师与国选辩护人制度之间也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2006年国选辩护人制度导入后,值班律师援助案件的受理量从2006年的最高峰6.78万件开始呈下降趋势,2012年又复上升趋势。2018年在国选辩护人援助对象扩大影响下,该数量又大幅下降,2020年为3.74万件。但是,该制度在刑事法律援助中一直具有其固有价值。

      辩护人申请权的教示义务化。日本刑诉法第76条、第7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贫困及其他事由可接受免费刑事援助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但应明示告诉其权利,还应向其解释申请方法,并引导帮助其申请援助辩护人。这主要是与国选辩护人制度相衔接,尽管国选辩护人援助对象范围已经扩大到全体拘留案件,而拘留前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成为国选辩护人援助对象,但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辩护律师援助有很强必要性。此外,该规定对检察官而言,也具有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权的意义。在拘留前阶段,若调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或有妨碍其申请刑事援助辩护的行为,则由此形成供述材料的证据证明力将受到影响。三者衔接既做到了全覆盖,其效果还体现在降低诉前拘留率方面。

      优化整合的体系保障

      全阶段、全范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刑事法律援助,必然需要充足资金支持和援助律师资源。日本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策略主要有:

      多层次的资金支持。首先,刑事援助制度最初由日本律师联合会所属法律扶助协会财团法人运营,现由日本法务省下属司法支援中心开展支援业务。其援助的资金保障从民间上升到了国家高度。其间日本律师联合会为应对经费不足,不断拓展财源。其次,值班律师经费来源除了主要的少年刑事财政基金、各地律师协会收取会员费之外,还有关联制度进行补充支持。值班律师也可转为收费私人律师,对此各地律师协会将从该律师报酬中收取一定比例费用,作为值班律师支援资金。值班律师的会见者符合国选辩护人、青少年保护等其他援助条件的,可以再得到日本律师联合会其他项目的资金支持。最后,国选辩护人经费由政府全额保障,同时为提高财政效率、激发制度活力,又分为犯罪嫌疑人国选辩护人、被告人国选辩护人两种报酬体系。前者以会见次数计算报酬,但以5次为基准,超过次数的报酬则大幅降低。犯罪嫌疑人如被释放或达成庭外和解的,将有特别成果报酬。后者由基础报酬、审判加算、宣告判决日加算三部分组成。

      多角度补充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从分配均衡化角度考虑,在律师资源相对较少地区提高国选辩护人占律师总数比率。从积极应对老龄化角度考虑,鼓励退休退职检察官、法官等转职律师。

      日本刑事援助体系的不足

      相对于日本私人律师辩护阶段代理刑事案件平均收费,1件认罪案件60万日元起步,被判无罪案件100万至200万日元而言,国选辩护人的20万至30万日元的报酬明显过低。这导致不能对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有较强的吸引力,进而影响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效。因此,近年来提高援助报酬的呼声从未停止;在值班律师只能有一次免费援助的情况下,需要多次会见值班律师的案件就只能做到部分免费援助;在刑事法律援助全阶段、全覆盖之下,财政和援助律师资源持续紧张必然长期存在。

      综上,从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实践看,多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相互衔接,构成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权的体系;多个制度保障方式亦能扩充律师资源、拓展经费来源、提高运行效率。

      (作者单位: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援助,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日前,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办法(试行)》。

    鉴于重罪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害人对法律政策不清楚不理解,有的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切实保障。针对此情况,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多次研商,在前期实践探索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作办法。通过规范法律援助流程、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建立联络人制度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办法(试行)》

    文件内容如下:

    上下拉动翻看文件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和司法公正中主动作为、精准作为,为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并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规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和天津市司法局共同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推进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旨在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协作,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流程保障刑事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最大限度的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天津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分院审查办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同时告知如符合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意愿申请法律援助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发《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通知书》。

    第五条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应当主动联系申请人,并根据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引导申请人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如确有困难无法现场申请的,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或由办案人员转交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办案人员转交材料的,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列明转交材料明细,规范交接手续。

    第六条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检察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文书;

    (五)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根据受援人情况、案件类别指派有相关工作经验或业务特长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将指派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申请人意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律师接受指派担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后,应当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详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诉求,及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联系,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及调取证据等申请,协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代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第九条检察机关办案人应当认真听取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办案中依法保障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第三章 备案及反馈

    第十条法律援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指派其担任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函件材料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将相关函件及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据材料、代理意见及相关材料备案留存,并在案件办结后结合上述材料及案件办理情况对法律援助律师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分院刑检部门每年度适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视情邀请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人员列席,对由本院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评价反馈表》及时反馈至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天津市司法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协作中的亮点,共同研究解决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依据职责,强化沟通,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积累经验,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推动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检察机关把以人民为中心融入检察履职过程中,依法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有益探索。今后,市检察院将坚持能动履职,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推动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做实做细。

    供稿 | 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制作 | 市检察院办公室(新闻办)

    宿州市三剂“良方”助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_市局动态】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无缝衔接。宿州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加强驻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调整充实联络员,落实律师值班制度,派驻援助律师定期值班,实现快速流转、指派援助律师的工作要求。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全面覆盖。宿州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宿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团组成人员,加强刑事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办案力量。同时针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激增的情况,深度整合援助律师资源,以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团和律师事务所指定相结合方式,提高指派速度和办案效率。

    三是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援助质量。2022年以来,宿州市司法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实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四统一”,即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统一归档。对申请类刑事案件开展案件回访,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增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公信力,宿州市司法局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两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活动,并对同行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切实推动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提升。

    据统计,截至2022年10月底,宿州市共办理各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527件,其中市、县(区)两级法院和检察院通知辩护案件207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6%,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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