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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缺点,法学专业的公务员岗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肥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38:00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缺点,法学专业的公务员岗位】,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缺点,法学专业的公务员岗位】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详解法学择业方向之公务员、律师、公司法务
  • 刑辩律师的良心
  • 全媒首发|陈文海:当前刑事辩护的四大暂时困境及应对之道
  • 详解法学择业方向之公务员、律师、公司法务


    一、法学就业形势是否很严峻

    现如今,网上各学科门类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情况,经常把法学列为所谓的“红牌”专业,认为法学就业情况非常严峻,描述的前景非常暗淡,让诸多法学生在还没离开校园之际便对未来非常迷茫。对此,小编持有不同看法,就业率的统计仅仅是一个冰冷数字,而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也是两个概念,有的专业就业率很高,就业质量未必高,诸如一些技工类、专科类等很多进入工厂工作,确实存在很多实打实的包分配!但是这种的高就业率就称得上就业形势好吗?法学专业,相对其他专业具有很多优势,虽然短期可能存在就业率不高的情况,但长远分析,就业前景依然广阔,仍有很多优势:

    1、工作白领化程度高,整体就业质量较好。诸多法学毕业生进入公检法系统、律师行业、公司法务行业,均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属于白领一族,工作环境较好。

    2、属于越老越香的行业。相对其他行业,动辄35岁中年危机,法律行业则对年龄的宽容性较高。法律属于积累性、经验性行业,通常客户对于年龄较大的法律从业者也更为信任,认为其资历比较深,业务能力强,反之对年轻一点的通常没有那么多的信任,由此造就了越老越香的行业属性。

    3、就业选择类别多。公务员、法务、律师为三大就业类,其中公务员里可选项为公检法系统,去公检法系统相对其他专业要容易得多,再俗一点,公检法系统工资相对其他公务员工资还要多一些;法务类选项更多,几乎各大行业都需要公司法务,地产、金融、科技、互联网等;律师类含有民事、刑事、商事等,细分下去更多。

    4、就业要求门槛较为统一,但并非很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称为司法考试)几乎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必要条件,很多人认为其通过难度太高,其实不然,近年通过率已经超过10%,而且对考试次数没有限制,即便第一年没有通过,可以有多次机会,一旦通过了就业途径就可以多起来。同时,有很多企业、律所招聘,通过法考也并非硬性要求,暂时没有通过的小伙伴也可以进入其中工作,工作中同时可以准备备考。


    二、公务员、律师、法务优缺点直观对比(仅以已经通过法考为前提)

    (一)公务员优缺点:

    优点:

    (1)长期稳定:在所在的岗位、城市深耕多年,只要没有重大错误,会一直稳定地干下去;而且随着职级的提升,各项福利待遇也会提升;无需担心失业带来的焦虑感。

    (2)幸福感较高:有句话叫稳定压倒一切,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看着很多人步入中年危机,你享受着各项福利待遇,衣食无忧,静静等待退休生活,长远来看会幸福感很高。

    (3)衣食无忧:薪资水平在所处的地方一般为中等偏上,这已经可以保证基本生活需要,且会很安逸;大城市工资较高,尤其江浙广东一带,普通公务员工资20万以上,甚至更高,这个薪资水平除了一些大厂可以匹敌了。

    缺点: 小编硬着头皮想了想:

    (1)难考:无论是省考还是国考,难度不言而喻了。若是去小地方(三四五线小城)相对容易些,对于通过法考且志在公检法系统的小伙伴努努力一般都会上岸的;若是一线、新一线城市,难度是非常高的,这点无需多言了。

    (2)工作压力大:对于这点呢,其实哪个工作压力不大呢?通常公检法的基层一级确实压力较大,很多案件要处理,且非常的琐碎;小白需要整理各类案件材料、准备庭审相关材料、配合上级跟进整个案件周期,很多法官因工作压力大劳累过度等导致身体状况不佳,小白一定要想好公检法的压力能否承受。

    (二)律师优缺点

    优点:

    (1)进入门槛相对不高:一般只要通过法考,寻找一个律师助理的职位是很简单的。

    (2)上限高:律师收入的相对法务、公务员的上限会比较高,通常5年后会有一个较高的收入,区间为30万至50万。

    (3)自由化较高:很多律所无需打卡(公司化律所除外),上下班时间比较自由,可以自主安排自己的工作。

    缺点:

    (1)薪资起点较低:大部分律师助理工资为3500-5500的这样一个区间,大所相对较高一些,极少部分过万;这种薪资待遇要持续一个较长的时间,一般为2年左右。

    (2)工作要求高:体现在对个人的职业素养要求、专业要求、待人接物的能力等,只有多种能力具在,才有可能有一个较好的发展。


    (三)法务优缺点

    优点:

    (1)薪资水平起薪尚可:通常小白进入法务职场的薪资为6000—12000,该薪资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已经算较高水平。

    (2)工作强度不大:除地产、互联网类法务外,其他行业的法务工作强度不算太高,即便地产法务也没有传说中的那么累,小编本人曾在地产十强任职法务,整体强度相对律所、公务员是没有可比性的。

    缺点:

    (1)大部分人薪资上限较低:上市公司的法务总薪资上限很多是超过律师合伙人的,但是这类群体基数较少,所以说是大部分人的薪资上限较低,且很快就会达到。一线城市,法务能保证薪资在30万左右就已经是一个很高的工资了,且受制于行业,很难较高提升,一般5年左右可以达成。

    (2)专业化低:本处指的专业化低是相对于律师和公检法公务员而言,法务一般以审核合同为准,大企业一般有自己内部的合同模板,能发挥自己专业知识的空间较小;且需要兼任较多的行政性工作,占用较多时间。


    三、具体如何选择(以应届生身份角度)

    (一)律师行业

    适应人群:(1)家境相对殷实,可以支撑个人几年过渡期,即便确实没有发展前景,不至于因为没钱导致未来受阻;(2)个人性格活泼,表达能力强,抗压能力强,身体好;(3)五院四系毕业学生以及名校生,该群体容易有较强的校友资源和强大的名校光环,工作以及成长会更快,可以一线以及新一线城市立足;(4)非名校生,建议在二三四线城市发展,竞争相对较小。(5)以上仅为建议,毕竟英雄不问出处,只是从概率上而言。

    律所建议:(1)优先选择全国性或地方性大所。排行靠前的大所就不细说了,毕竟各有优劣,能进去的都可以试试;地方性的大所笔者不太了解,建议职场小白可以检索各地的律协网站看下介绍,以杭州为例,天册、六和肯定最好,不过要求也很高,据了解卷的很厉害,五院四系多如牛毛。

    (2)团队很重要:选择一个好的律师团队,这可能比律所本身更为重要,律所pua的案例实在太多了.......可以多打听一下你未来“师傅”的信息,了解清楚再进去,切勿被大所的光环所迷惑。

    (二)法务

    适应人群:(1)前期没有通过法考的同学,此时有很多企业是不需要这个要求的,可以过渡下,同时准备法考;(2)急需毕业养家的同学,特指毕业即只能靠自己生活,买房结婚都要靠自己的群体,这部分可以有一个较好的收入,前期慢慢累积起来财富;(3)追寻

    稳中求进,对一部分性格相对内敛的同学比较友好。

    行业建议:(1)优先进入校招企业,走有管培生通道的企业,通常这种企业对管培生的培养会有一个长期规划;(2)前几年地产行业很好,最近就.......当然如有可以进入标杆房企(当前形势仅指资金较为充足、良性发展的企业),仍然是一个好的选择,比如万科、招商、龙湖、保利、中海、绿城等资金链较为良好的企业,且收入会比其他行业的法务高出一大截;(3)大型互联网科技行业,同样是薪资较高,且和新兴事物打交道。

    (三)公务员

    只有一句话:能考到哪里就去哪里吧,去奉献自己,哈哈哈哈。


    总结:以上仅为建议,还是那句话,英雄不问出处,无论什么学校、什么家境都有可能有一个好的未来,毕竟人生的美好还是奋斗出来的,祝大家前程似锦。

    刑事律师缺点,法学专业的公务员岗位

    刑辩律师的良心

    之所以突然想写这样一篇文章,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律师谈案、接案的心理挣扎;第二,律师办案责任心缺失的危害;第三,律师对未知领域的无畏心理;第四,选择辩护方向时的良心拷问;第五,任何完美的辩护都会有缺憾。我写作(或者演讲)的特点一直都是通俗易懂,今天也是开门见山,明确的讲,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对于一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不知道您是否考虑过,但这五个问题却一直在敲打着我心灵的窗棂,今天把它写(讲)出来,以供商榷。

    律师谈案、接案的心理挣扎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大量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证据确实、充分,甚至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从切实利益考虑,选择量刑协商,在一个可接受幅度的范围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清楚的知道这类案件的辩护,重在量刑幅度的协商,如果无法与检察机关进行真正的对话交流,接这样的案件可以讲没有任何成就感。一旦有这样的当事人进行咨询,我的内心总是会进行挣扎,甚至会简单打发,推掉此类的案件。主要考虑的原因是这类案件律师的作用不大,如果公诉人是一个负责任人的检察官,量刑基本上是适当的,协商也没有什么空间。即使接到这类案件,几乎是陪着走刑事诉讼流程,做被告人和家属的传话筒,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体现不出来。但有的时候会心理挣扎是因为要不要接这类案件。律师界有句老话叫做“蚂蚁虽小也是肉”,现如今认罪认罚率已经高达近90%了,如果这类案件你都不接,等着剩下10%的疑难、复杂案件来找你,你还是否有饭吃?怕是“高处不胜寒”吧。这也是部分律师不敢说只做刑事辩护的原因。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和吃饭的需要,往往在挣扎一番后会选择接下这种案件,但是马上又会心理挣扎,收费怎么收?高了当事人不愿意付,低了总觉得浪费自己的时间,在其中选择一个平衡点,往往也是一种心理挣扎。

    律师办案责任心缺失的危害

    我经常讲一句话,对于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只要你用心了,认真了,就一定能辩护好,就一定会有好的效果。我之所以爱讲这句话,是因为你认真了就会发现案卷材料中的问题,能够发现问题,认真的选择问题解决的方法,就一定会有好的辩护效果。实践中我常接到其他律师办理过的进行二审或者再审找到我的当事人家属,还有是一审律师直接陪当事人家属来找到我的。经过交流有的案件我接下了,有的案件当事人选择找原来的律师继续辩护,当然这里面不乏我对原来律师的鼓励和点拨。总结下来会有三点:一是原来律师责任心的缺失,造成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从而没有引起法庭审理的注意;二是原来律师认知水平的限制,未能发现问题的存在而忽视这方面的辩护造成没有取得辩护效果;三是原来律师与被告人在辩护方向沟通上出现问题,让结果太出人意料。无论哪种情形,都会给当事人、当事人家属,甚至整个律师行业带来危害。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漫长的监狱之路;对于当事人家属而言,是家庭的缺失和生活的痛苦要多承受多少年;对于律师行业而言,会因为一名律师的不尽职尽责而让社会对整个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平产生不信任。举两个例子来讲,出于同行互敬的考虑,在此不再透露是某个案件和某位律师,第一个案件是一个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的原因在于辩护律师过分自信的认为,赔偿就不会死,却忽略了被告人家庭的赔偿能力,在有限的审理期限内是否能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而他选择放弃了证据辩护,后来我觉得不是他选择放弃了证据辩护,而是不负责任或者水平有限没有发现证据间的矛盾。第二个案件是一个共同犯罪中的罪名变更之辩。法庭上一名援助律师作为从犯的辩护人对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全然不顾其服务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指控罪名性质的辩解。我当时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只觉得是遇到了一个“猪”队友。好在法院的公正审理,罪名得以修正。刑事辩护的责任心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良心,知识的匮乏和认知的缺失可以学习和补充,而责任心的缺失则会使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失去职业良心。

    律师对未知领域的无畏心理

    如果说我前两点讲到的都是相对简单的刑事辩护问题,只要我们调整心态,认真负责,潜心研究,刻苦训练就可以得到纠正,相信我们刑事辩护的良心还可以找回来。但如果在刑事辩护中“无知者无畏”,恐怕会出大问题。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对未知领域的无畏心理可能产生的危害。随着社会新业态新领域新理念的变化以及刑法修正案的不断补正和刑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不断更新,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有一种对未知领域的敬畏之心。这里所讲的未知领域既指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服务对象从事的业务领域知识缺乏认知,也指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自己业务领域罪名构成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认知的缺陷。特别是新型犯罪的相关问题,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缺乏认知。在这种情况下我宁愿选择将此类案件转介绍给在此领域有相对研究的刑事律师,而不敢贸然相许。“刑事辩护,一诺千金,未知领域,绝对不碰”,这是我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相当一部分知识来源于我们日常的经验积累储备,当我们面对未知领域的时候心理往往是一片茫然,面对这样的困惑,我们该如何选择?越是这类案件,越可能是可以高收费的案件,我们是先接下来再研究?还是如实告知当事人我们水平有限,让当事人选择其他律师?这同样考验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良心!我一向的做法是如实告知当事人自己的水平有限,让当事人另谋高就或者经其同意进行转介绍。因为我自认为虽然自己的学习能力很强,但在有限的刑事诉讼时限内学习成为一个未知领域的高手还缺乏自信。当然,我的做法未必正确,这也是我做了多年刑事辩护律师而没有突破自己的一个原因,缺乏对挑战性法律事务的勇敢应战的决心和勇气。但对未知领域的敬畏确是我的心理底线,因为我总把当事人的那份信任看的比自己生命都高贵和重要,容不得丁点儿的亵渎和欺瞒。

    选择辩护方向时的良心拷问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遇到一些案件,在具体选择怎样的辩护方向时候会进行一番思考。这一番思考,我把他叫做“良心拷问”。良心是被现实社会普遍认可并被自己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他是道德情感的基本形式,是个人自律的突出体现。良心更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的反映。这里说几种比较极端的例子。第一种情况:当一名被告人告诉你这个案件是他干的,但他没有告诉司法机关,且其他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仅从证据上分析可以推导出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都认为就是他干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从事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从内心确信应该相信他说的,这个事情是他干的,但他要求你为他做无罪辩护。你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如何选择辩护方向?第二种情况:当一名被告人告诉你这个案件的确不是他干的,但在司法机关他予以了承认,且其他证据可以与他的供述相互印证,从表面上看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普通群众认为不是他干的,司法机关认定就是他干的。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强烈要求你为他做无罪辩护,你怎么应对?第三种情况,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但犯罪的相关证据却被司法机关污染了,极有可能因此轻罪轻刑被判重罪重刑,但被告人浑然不知,只知道认罪从轻。你作为辩护人又该怎么引导?第一种情况很可能使你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但却根本不可能再找到真凶;第二种情况你极有可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无罪辩护没有获得成功,但原本无辜的被告人却被处以了极刑;第三种情况指导不好可能会引火烧身。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除了社会道德还要遵循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的后果与社会道德普遍认知的结果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只能选择优先遵守职业道德,虽然我们也会受到良心的煎熬。职业道德要求我们必须去为上述三种被告人同样去做无罪辩护,但审判的结果不同则会直接影响我们的感受。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不会消灭,是因为我们对证据的认知有限和无法言状的原因,虽然现代技术已经大量运用到刑事科学证据中,但毕竟如郝拉克里特所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在很多时候,辩护方向的选择,总在拷问着辩护律师的良心。

    任何完美的辩护都会有缺憾

    回首过往的刑事辩护种种,有些辩护从过程到结果都可以堪称完美,但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总有一种东西让你觉得不是那么的“爽”。因为无论基于案件的起因还是案件的性质还有司法机关的态度都无法让你不顾社会道德而只谈法律。所有辩护的成功都有缺憾,这种缺憾可能是道德的,有时候良心会像是被敲击到了,阵阵的颤抖。无法真正的让我从刑事辩护的成功中获得快乐,反而在辩护得以成功的时候总有一种“功名要深藏”的英雄迟暮之感。

    简单举几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某检察机关指控一起敲诈勒索案和一起故意伤害案,敲诈勒索案中的被害人又在另一案中被指控为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又作为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我作为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变为抢劫罪;又在故意伤害一案为被告人成功辩护为正当防卫,从代理和辩护的角度堪称完美。但本案的起因和一名嫌疑人的死亡,以及公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把握以及撤诉后的态度,又让我觉得法律与道德之间总是存在着些许的矛盾。另一个例子,某检察机关指控一起强制猥亵犯罪,作为辩护人在案件辩护中成功运用了“专家证人”和“模拟动画”技术对司法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戳穿了伪证,为被告人争取了取保候审,然而却因为体制的原因至今迟迟未能下达无罪判决,其他伪证者及诬告陷害的人不能及时得到追究,本案被告人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一个案件要想实现程序与实体的正义真的很难,一个成功的辩护真正能让刑事辩护律师兴奋起来和感到欣慰实属不易,正义的实现总要伴随着各种阵痛,最后到麻木和无感。再说一个案件,某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通过二审辩护成功发回重审,重审开庭前原公诉人在开庭前与辩护人交谈,提到本案想着二审会直接改判无罪,没想到又发回来折腾,让辩护人在法庭上言无不尽,他就不多说了,但在开庭时还不得不违心指控,因为这是单位决定。开庭两个月后主审法官告诉我,证据确实不足,再让公诉机关补充一次证据,被告人暂时不能被取保候审。有些司法程序和逻辑,让常人根本无法理解。所有的诉讼规则,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遵守,但那种等待和煎熬却无时无刻不在敲打着辩护人的良心,逐渐让热情变成冰冷。

    一个刚刚结束的牛年春节,加上一个细雨霏霏的周末,足不出户之余桌前码字,既是对我刑事辩护工作的一些总结和梳理,也是给所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一个忠告,刑事辩护之精髓,在于良心,淬火成钢,百毒不侵。

    全媒首发|陈文海:当前刑事辩护的四大暂时困境及应对之道

    (感谢陈文海主任题字)

    陈文海 | 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感谢陈主任授权“司法兰亭会”全媒体首发。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起成功的刑事案件辩护,不仅受到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官认知能力的影响,还和司法制度的设计、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辩护律师的执业技能密切相关。

    这当中,辩护律师执业水平的高低,对案件性质的把握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规定和相关精神的理解,对整个案件辩护走向的操控和效果,在某种意义上,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人试图围绕上述方面,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规则和规定,对当前刑事辩护面临的情况和问题,做些初步思考。


    思考之一,当前刑事案件辩护工作面临的困境

    大家知道,《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实施后,作为刑事诉讼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在规范律师辩护工作法律地位、保障律师及时充分履行辩护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际工作中,律师要完成好刑事辩护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主要表现是:

    1、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这一法律规定的基本含意是:只要律师手续齐全,看守所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安排会见,这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总的原则和要求。对如此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的看守所人员就是不予执行,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律师会见难的主要表现:一是通过预约方式,延迟会见时间,相关机构把安排律师会见的服务义务变成了批准权力。

    二是人为设置会见障碍,阻止律师会见。有的是以吹毛求疵,说会见文书不规范(比如个人委托书要加盖律师所的公章),有的以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为由,阻止律师会见,等等。

    三是人为规定或缩短会见时间,干扰会见效果。无论是现场还是预约,看守所规定的会见时间就是半小时。

    四是有的现场会见,对律师非法监控。有侦查或看守人员在场盯着律师,收听律师谈话,变相进行监听,有的限制律师谈话内容。

    特别是2020年年初以来的疫情发展,律师会见难度进一步加大。因为疫情防控,会见的防控措施也层层加码。看守所不让会见成为了常态。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诉讼权益。

    2、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阶段不允许律师介入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伴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原在侦查阶段限制会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原来侦查阶段律师可以自由会见的渎职类犯罪案件,一律改由国家监察机关调查管辖,法律取消了律师对监察机关调查的上述职务犯罪案件介入权、会见权,律师不允许介入监察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查。

    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之规定,也相应作了修改。

    原先,作为承办贪污贿赂案件专门机关的最高检,在其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曾明确将涉嫌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等三类案件列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规定为可以经批准会见。

    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如今类似方便律师辩护工作的规定都已经不见踪影。

    3、辩护律师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诉讼进程

    实践中,我们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虽然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人从介入诉讼,就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完备的辩护法律手续,包括电话邮箱等。但在此后的辩护工作中,律师要想实际掌握案件的诉讼进程,依然很难。包括强制措施的变更时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案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时间等等。

    即使一个负责任的辩护律师经常打电话联系,有时也不能掌握上述诉讼进程的相关信息。有时你这周打电话案件还在退补阶段,几天之后,案子已经到了法院,甚至马上通知开庭。在这方面,看上去有些办案人员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实际上露出的却是对当事人权益和辩诉律师诉讼地位的漠视。这种诉讼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更充分地行使辩护权益。

    4、律师的辩护功能在实践中被逐步弱化

    2019年初,认罚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大举推广。不能否认,这些案件在审查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刑事案件方面,有着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益,节省诉讼资源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为了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标准,漠视辩护人意见,认罪认罚后量刑畸重等问题。

    特别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某种程度上加大了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的难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还使在审判阶段不再聘请律师、单纯依靠法院指定或法律援助的被告人越来越多,从而使聘请律师的业务量大幅度下降。


    思考之二,刑事辩护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上述辩护工作困境,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设计仍然存在缺陷

    我们知道,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一个国家法制完备、 文明、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从法律根基上决定了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应有的独立地位和作用。即从法律地位上讲,辩护律师独立于控诉方、受控方、审判方这三方人员之外,是完全独立的一方诉讼主体。

    实践告诉我们,法律规定的独立,有赖于诉讼权利的独立。这点上,就我们国家而言,从《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来看,距离真正独立的标准,仍然有很大距离。

    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起受贿30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一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件,同样都是刑事犯罪案件,但前者在调查阶段,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而后者则是一般案件,律师可以自主会见。这样的法律规定,其科学依据不知何在?难道是犯罪主体诉讼权利保护的标准不同?

    这些规定,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相符合呢?我们不得而知。就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正是这样的法律规定,本来一部具有良好法制精神的刑事诉讼法,却在保障涉罪人员权利方面打了折扣,也人为地造成了贪污贿赂案件中不允许会见的问题。

    实际上,禁止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已经立案的涉罪调查对象,透出的是调查权的傲慢,对对律师辩护权的偏见及对律师个人素质的不信任。有了这些根源性的问题存在,法律规定的缺陷也就成为必然。而只要这些情况不加改变,辩护律师的相关权限就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

    当然,我们这里强调的绝对不是与侦查、调查办案等公权力机关完全对待的诉讼权利,而是从法律平等角度讲对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可能有人会说,律师介入会泄露秘密,影响案件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介入就会串通,妨碍正常的调查,等等。这样的说法不是对律师的偏见又是什么?我们不是曾经千呼万唤的“法律共同体”吗?在会见上为什么要另眼相看呢?

    2、少数办案人员执法观念陈旧,业务素质不高

    中国社会,对公权力的顶礼膜拜由来已久。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对私权的漠视。近些年,虽然随着我们国家不断融入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漠视私权的现象依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有的领域甚至还相当严重。

    这些现象,反映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办案及公诉、审判人员当中,就是个别执法公务人员,观念陈旧,业务素质不高。比如,法律规定律师凭委托书、律师函、执业证,看守人员就应当安排会见,却偏偏有的看守或侦查人员以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等为由加以限制,有的看你是外地律师,故意刁难拖延。

    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在新修改法律实施后,看守人员竟然以没有接到通知为由,阻挠律师会见。有的甚至一直坚持侦查阶段会见,只能了解涉嫌罪名,不能问案情,所以案件一律派员到场,等等。特别是限制会见时间,违法进行监听等,恰恰反映出少数相关机关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这也成为妨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的一种顽疾。

    3、辩护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应当指出的是,刑事辩护,与我们律师自身的素质不适应辩护要求有一定关系。我们当中的有些人员,平时不注意学习掌握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不注重全方位地提高自身业务技能,从而也不同程度造成自身工作的被动。

    比如,过去有的因为填写法律文书不工整、不规范,造成会见困难;有的公章盖的模糊,或没有骑缝章,或书写错误造成时间延误;有的因为对程序不懂,该问的问题不问,该讲的问题不讲,造成委托人不满。还有的在开庭辩护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引发委托人解除委托。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和改进。我们常讲,要想有地位,必须有作为。如果我们自身素质不高,自身素质不够过硬,如何把案件办好,又何谈地位和作为?


    思考之三,解决刑事辩护困境的对策

    前述已知,当前刑事案件辩护工作面临的困境,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原因。因此,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强化做好辩护工作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还需要行使公权力的执法办案人员,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提高队伍素质,牢固树立积极保障人权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大的执法观念,从狭隘的、便于自我的本位主义执法束缚中解放出来。

    具体到我们律师队伍而言,在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达到素质过硬的同时,我认为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熟练掌握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职权

    应该说,2018重新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较之过去相比,对律师的辩护权利,赋予了更多更广的内容。其中,每一项权利的实施,对我们做好辩护工作,都不可或缺,十分重要。

    因此,必须切实学习掌握法律赋予我们的这些权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行使好自己的辩护权能。比如会见权问题,既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我们就有权利坚持,并对违规者进行反映。

    又比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明材料未提交,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上述调取证据权利和调查取证权利,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而且这种权利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因为侦查阶段我们的身份同样也是辩护人。

    再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听。这种“不被监听”,其法律意义是指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流应当保密,办案机关既不能进行技术监听,也不能派人在场,只能在“看得见但听不到的”地方观察。等等。总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多,只有我们熟练掌握并自主运用这些法律规定,才能逐步在辩护工作中,从被动走向主动。

    2、大胆充分行使辩护律师的职务保障权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辩护律师履行职务法律保障权作出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比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为了保证这一辩护律师此项权利得到落实,最高检察院在其《规则》中做了可操作的细化性规定,详细列举了16种情况均可以作为辩护律师申诉或者控告的情形。

    对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尤其应当学习掌握。实际工作中,只要遇有上述情况,我们都应当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许有人会说,你申诉控告也不管用。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对存在的问题,如果没有人去申明,寻求解决,永远不会解决。

    即使一时解决不了,时间长久,汇成一股力量和洪流,也可能推动问题的解决。没有无数律师长期以来的这种申诉或控告,没有进行这么长期的抗争,甚至连今天这样的会见形势也不会有。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大家普遍感到,虽然还存在问题,但辩护人的会见,总体比过去容易多了。特别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远程会见、视频会见、现场会见相互补充,会见形势会变得越来越好。

    3、切实提高交涉协调和解决辩护问题的能力

    实际工作中,我们辩护律师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同一城市,不同的区,不同办案人员,对同样的问题,其把握标准和处理方式也会不同。这当中,有些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但也有不少是属于认识和沟通,甚至是思维习惯方面的问题。遇到这些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切不可莽撞处理,更不能消极泄气,而应当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问题。

    我认为,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失法制原则的前提上,学会换位思考,通过积极的交涉和沟通解决问题。因为辩护实践中,案件的发展永远不会完全按照我们的思路走,我们不是掌握刑诉发展方向的主体,我们只能影响、调整诉讼方向。如果没有千方百计地交涉和沟通,这些案件就不会有一个理想的结果。

    辩护中遇有重大事项,还要学会通过律师协会进行积极沟通。在许多方面,通过律师协会作为律师娘家,他们出面协调,事情解决起来会更容易。虽然在同公检法的交流过程中,律师协会地位处于弱势,但毕竟这是我们自己的组织,我们也希望律师协会真正有点“护犊子”精神,多做点“护犊子”事情,进一步增强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归属感和依靠感。

    只要我们尊重事实和法律,注重证据,注意通过维护自身权益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定有助于推进辩护工作开展,让刑事辩护工作早日走出困境。

    4、努力扩宽新的律师业务服务渠道

    最近几年,虽然刑事辩护业务因多种原因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在最高检察院的主导下,刑事合规业务在许多地方,通过试点正在铺开。与之相适应,各地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合规业务培训,也有了很大发展。

    不少律师事务所,通过积极作为,走出律所,融入企业,为企业设立制作合规规范,引导企业合理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开展刑事非诉讼法律服务,走出了一条刑辩律师拓展业务的新路子。

    还有一些律所,通过开展培训研究,在蛰伏中修研提高刑事业务,开展刑民交叉业务探讨,增长了业务技能,扩大业务领域和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刑事业务的发展。这些做法,都值得律师律所在实践中学习借鉴。

    (陈文海主任公众号:刑事辩护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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