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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推进会召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拘留 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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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 鲜为人知的刑事代理律师
  • ?对话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我为什么为“坏人”辩护?
  •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谈到“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时,再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开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锐意改革的开拓精神,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此举使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据了解,试点工作大大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和办案数量增加。

    应该说审判阶段的试点是卓有成效的。但审判阶段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还应该介入到这些阶段,才能称得上“全覆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不仅要求巩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强调“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和“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而且明确提出从今年11月起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此举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从审判阶段走向审查起诉阶段,也意味着向全面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从2017年10月算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经开展了5年,这为下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取得了重要的经验。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人确实犯了罪,通常他们期望受到公正的惩罚;有的人并没有犯罪,他们渴望免受刑事追究,不被冤枉无辜。同时,他们都希望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合法、公正、文明的,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后又有其家庭和家庭成员。他们也都关注并期盼自己家庭涉案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文明的对待,在诉讼结果上得到公正的裁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对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这一认识,行动上开展工作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无穷的力量,也才会有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智慧和办法。

    与五年前在审判阶段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比,当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而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这意味着总体上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二是由于如此之多的律师已介入到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应该有了相应的基础。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当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另一方面则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包括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在前五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律师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工作中还需继续发扬光大。此外,希望政府、社会有关方面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界共同携手,解决好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

    刑事犯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推进会召开

    鲜为人知的刑事代理律师

    一提到刑事律师,大家脑海中,一般都会浮现出这样一组图像:去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了解案情;向办案机关为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其实,这只是刑事律师中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中还有一种鲜为人知的刑事代理律师,简单的说,他们是专门帮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状的,是对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的。

    在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方,自身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已经受到犯罪侵害,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加之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在面临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自诉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时,告状无门,只能眼睁睁看着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此时,刑事代理律师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

    所以,当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害时,一定要想到聘请刑事代理律师,来帮你讨回公道。

    ?对话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我为什么为“坏人”辩护?

    10月13日,北京律师徐昕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他此前收到了弑母案当事人吴谢宇发来的书面委托,经多方考虑后接受了委托,将介入该案的二审辩护。

    8月26日,吴谢宇弑母案一审公开宣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8月30日,吴谢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徐昕向记者透露,吴谢宇案相关委托材料已于10月8日寄送给二审法院,目前已经接到了法院可以阅卷的通知。

    新京报记者就接受吴谢宇本人委托的过程、刑事辩护制度的理念等话题,对话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

    “犹豫了很长时间才接受委托”

    新京报:介绍一下你接受吴谢宇委托的过程,他是如何了解到你,又是如何联系到你的?

    徐昕:吴谢宇在看守所看了我的书《无罪辩护》,写信出来请求我辩护。他在信中表达的意思主要有:一是希望我为他辩护;二是读了我的两本书《无罪辩护》《诗性正义》,结合自己的案件谈了一些体会;三是他表达了希望能活着,用余生来忏悔。书是我们另一个案件当事人亲属寄送的,吴谢宇与这个当事人同监室。

    但对于是否接这个案件,我犹豫了很长时间。9月初曲靖案开庭时,我还跟罗翔教授讨论过。他建议我不接,怕我被骂。但最终我还是接了。

    新京报:为什么犹豫了很长时间,你的顾忌是什么?

    徐昕:一是本案难度很大,吴谢宇保命的机会较低;二是很多人对为“坏人”辩护不理解,怕被人骂,所以我犹豫了很长一段时间。我是10月8日向福建高院邮寄的辩护手续。

    新京报:为什么最终决定为吴谢宇辩护,你的接案标准是什么?

    徐昕:因为我认为,吴谢宇案不仅涉及生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问题,也有助于思考人性,反思教育和社会问题,以减少近亲相杀悲剧的发生。

    刑事辩护被称为律师业务的皇冠,命案辩护则可视为刑事辩护中最重要、最有技术性和挑战性的类型。命案、冤案、奇案、大案,以及自认为有意义的案件,大致算是我的接案标准吧。

    我此前近一年没有接案子,近期只接了临沂苏纪峰、苏晓峰案和吴谢宇弑母案两个案子。这两个案件都是命案,而且都是法律援助,吴谢宇案还需要自己倒贴差旅费。临沂案是特大冤案,吴谢宇案不太冤,但有一定的意义。

    “维持一审判决概率大,但仍有一线生机”

    新京报:你提到吴谢宇案涉及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该案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如何?

    徐昕:吴谢宇案一审没有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据我了解,原辩护人征求吴谢宇的意见,吴本人不同意申请鉴定。但这恰恰是一种反常,因为包括吴谢宇在内的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吴保命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唯一可能性是被鉴定为精神病,但吴本人却不愿意申请鉴定。

    二审我会申请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我会争取法院的同意,提示法官至少要避免“杀掉一位精神病人”的批评。我希望海内外知名的精神病鉴定专家能联系我,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提出专业意见,来研判吴谢宇是不是精神病人、病情严重的程度、是否属于完全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新京报:你对吴谢宇案的二审结果有预期吗?

    徐昕: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概率大,但吴谢宇保命仍有一线生机。

    新京报:你认为吴谢宇案“有一定意义”,其意义何在?

    徐昕:吴谢宇案是一起惨绝人寰的悲剧,这既是吴本人的悲剧、吴家庭的悲剧,也值得全社会思考此类悲剧是如何形成的。我们的家庭教育、中小学教育、大学教育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我们的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才会发生如此残酷的近亲相杀事件。事实上,近亲相杀事件并不罕见,故此案更值得冷静地反思,以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为何为“坏人”辩护:“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说法?

    徐昕:吴谢宇是个“坏人”。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好”与“坏”并不容易区分,所以现代法治坚持以“无罪推定”为基本原则。如何理解为“坏人”辩护、为杀人犯辩护,关系到如何看待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

    不同的人对“坏”的评级不同,所有人都痛恨杀人凶手,有人特别痛恨强奸案的嫌疑人,有人特别痛恨涉黑恶犯罪的嫌疑人。在不少人的观念里,只要被抓了,就肯定是坏人。如此说来,只要律师为任何人辩护,都可能被指责为替“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推而广之,刑事辩护制度将无立足之地。事实上,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

    新京报:你说“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这怎么理解?

    徐昕:在法庭上,道德可以成为出罪的理由,却不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唯一的方法就是等待案件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且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此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论其道德多么低劣、群情如何激愤,他们都有依法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即使他们没有精神病,即使他们罪大恶极,也有获得律师辩护、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必要。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做到为“坏人”辩护,才能防止无辜者枉受追究,才能为“好人”申冤。现代法治以人权保障为首要目标,只有律师不区分“坏人”“好人”地为所有“人”辩护,才是所有人的安全、所有人的正义的坚实保障。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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