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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律师与拘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17:4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律师在刑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以下3个关于【律师在刑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 一篇看懂!刑事案件中,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做哪些工作?
  •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谈到“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时,再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开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锐意改革的开拓精神,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此举使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据了解,试点工作大大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和办案数量增加。

    应该说审判阶段的试点是卓有成效的。但审判阶段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还应该介入到这些阶段,才能称得上“全覆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不仅要求巩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强调“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和“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而且明确提出从今年11月起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此举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从审判阶段走向审查起诉阶段,也意味着向全面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从2017年10月算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经开展了5年,这为下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取得了重要的经验。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人确实犯了罪,通常他们期望受到公正的惩罚;有的人并没有犯罪,他们渴望免受刑事追究,不被冤枉无辜。同时,他们都希望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合法、公正、文明的,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后又有其家庭和家庭成员。他们也都关注并期盼自己家庭涉案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文明的对待,在诉讼结果上得到公正的裁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对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这一认识,行动上开展工作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无穷的力量,也才会有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智慧和办法。

    与五年前在审判阶段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比,当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而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这意味着总体上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二是由于如此之多的律师已介入到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应该有了相应的基础。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当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另一方面则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包括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在前五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律师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工作中还需继续发扬光大。此外,希望政府、社会有关方面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界共同携手,解决好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

    律师在刑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一篇看懂!刑事案件中,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做哪些工作?

    也许是受香港律政剧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律师的形象就是在法庭上感慨激昂。而现实中,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庭审固然重要,但是与之相比,更重要的部分其实在庭审之前——

    也就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同时,这也是刑事律师发挥重要职责作用的阶段。

    本文就来给大家大概介绍一下:刑事案件中,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会做哪些工作?

    1、首先是“律师会见”:

    稍微了解刑事诉讼法就会知道,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会见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会见的目的总结起来在于两点:不断深入了解案情、以及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具体来说会涉及:

    • 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从而整理总结辩护观点、以及应对接下来的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 了解办案机关问询的有关内容,以更好的了解办案机关可能掌握的相关证据,以及办案思路;
    • 为当事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使其了解自身羁押期限情况,以及有利不利情况;
    • 讨论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由此也可以看出,律师会见工作想要取得好的效果,那么会见次数往往是多次、高频次的。

    并且在一些关键节点,律师会见工作也要及时跟进。比如:办案机关提审当事人后,律师就要及时会见,以更好地了解问询情况。

    2、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

    包括:阅卷笔录、举证质证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意见等等。

    在不同的阶段,通过高效会见后对案件的了解和判断,推断案件可能的走向——

    比如侦查阶段,是否决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决定申请取保候审后,如何撰写具有说服力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比如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解读起诉意见书,梳理案件证据,哪些是有利证据,哪些是不利证据,不利证据如何质证,从而形成完整阅卷笔录和举证质证意见。

    3、大量的沟通工作:

    这里的“沟通”工作包括: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与家属的沟通。

    • 与办案人员沟通工作,会贯穿整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庭前会议阶段,目的在于通过沟通促使办案人员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求全面客观地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有利情节。
    • 而与家属的“沟通”工作,更多的在于让家属了解案件进展以及律师工作。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中,律师工作是极其繁琐细致的,这考验的是一个刑事律师的专业性和责任心。所以,比起刑事案件“是否要请律师”来说,更重要的其实是“请什么样的律师”。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谈到“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时,再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开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锐意改革的开拓精神,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此举使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据了解,试点工作大大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和办案数量增加。


    应该说审判阶段的试点是卓有成效的。但审判阶段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还应该介入到这些阶段,才能称得上“全覆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不仅要求巩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强调“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和“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而且明确提出从今年11月起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此举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从审判阶段走向审查起诉阶段,也意味着向全面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从2017年10月算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经开展了5年,这为下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取得了重要的经验。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人确实犯了罪,通常他们期望受到公正的惩罚;有的人并没有犯罪,他们渴望免受刑事追究,不被冤枉无辜。同时,他们都希望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合法、公正、文明的,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后又有其家庭和家庭成员。他们也都关注并期盼自己家庭涉案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文明的对待,在诉讼结果上得到公正的裁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对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这一认识,行动上开展工作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无穷的力量,也才会有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智慧和办法。


    与五年前在审判阶段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比,当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而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这意味着总体上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二是由于如此之多的律师已介入到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应该有了相应的基础。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当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另一方面则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包括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在前五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律师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工作中还需继续发扬光大。此外,希望政府、社会有关方面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界共同携手,解决好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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