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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件律师,原告贿赂法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深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10:53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件律师,原告贿赂法官】,以下3个关于【刑事件律师,原告贿赂法官】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永州男子踹伤猥亵男案,法学专家谈几大争议点:行为如何定性?此前刑拘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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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州男子踹伤猥亵男案,法学专家谈几大争议点:行为如何定性?此前刑拘是否合适?

    永州一名女孩艾某某遭“袭胸”后,其男友胡某豪在查看监控后,为了制止猥亵违法人员雷某某逃走,将这名男子踹倒,男子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因双方未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胡某豪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

    连日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8月27日,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豪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扭送违法人员还是行为过失?8月28日,潇湘晨报记者就案件细节采访了多位法律界权威学者律师。对于案件定性,法律界本身也存在一定争议。不过多位受访学者律师认为,综合案件情况,对胡某豪的行为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

    【争议1】

    18岁男友行为属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法律界观点存在争议

    前情回顾:

    根据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公安分局8月25日的通报,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胡某豪(男,2002年1月7日出生)予以刑事拘留。

    根据通报,今年6月1日,在冷滩区某商场内,54岁的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未满18岁女孩艾某某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豪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在商场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豪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此前,胡某豪的父亲胡诗君向潇湘晨报记者提供的一份由艾某某母亲撰写的材料,在该材料中,艾某某母亲表示,艾某某被撞击时对方不承认实施了猥亵,直到保安赶到后一起到监控室调取监控后才发现雷某某此前实施了类似行为,他们拨打110报警后对方欲逃走。

    艾某某母亲认为,胡某豪和其女儿艾某某都是中学生,他们阻止实施猥亵行为的雷某某逃跑,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给公安机关,其事实清楚,且有监控录为证。从先调取监控证据,再拨打110报警事实,可以证明追赶者胡某豪这一主观心态,不是故意伤害。

    专家观点:

    如何看待胡某豪在这个过程中实施的行为?8月28日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的律师学者。针对其行为是否属于扭送转化为正当防卫,他们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1、肯定观点:属公民扭送转化的正当防卫

    从事正当防卫类案件辩护的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胡某豪的行为定性应当是公民扭送转化的正当防卫。

    殷清利律师表示,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据我国刑法所享有的权利,而扭送人犯则是公民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享有的权利。两者在法律渊源、目的上存有不同,两者在形式上虽有不同,但扭送人犯时,如果人犯没有反抗,一般扭送人可以采取非暴力的强制手段,如果采取非暴力手段无效时,亦可以采取暴力的强制手段。当然如果人犯反抗或仍然拒不协助归案,扭送人采取暴力强制,造成人犯一定的人身伤亡,那就转化为正当防卫了。

    显然胡某豪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扭送行为,但在雷某某跑出监控室,并被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仍然拒不协助到案的情况下,胡某豪因自己手臂有伤、不便等原因,使用脚踢方式,符合转化成正当防卫的要件。

    殷清利律师还认为,胡某豪行为另外还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关于这一概念,比较集中地出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见义勇为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依此来看,见义勇为行为即是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本人之外的利益,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结合此案,胡某豪没有法定的义务与职责扭送人犯,所以其积极以己之力实施扭送行为,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2、反对观点:更倾向于带防卫性质的过失行为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律师李春光则认为,胡某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扭送行为,应该是意图扭送的过程中,对这个男子进行的一个加害行为。

    李春光说,公民是有扭送权利的,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不管是路人还是女孩的男友,都有权利正当防卫的,但是,扭送的过程中是没有权利对他人进行伤害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胡某豪的行为是否属于事后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李春光认为,雷某某从监控室跑出去后,其猥亵行为早已完成,胡某豪不再具有私力救济的紧迫性,也就是作为胡某豪,即便他已经选择了报警,即便他不能用手将涉嫌猥亵人员给抓住的情况下,他仍然有别的途径和方法进行选择。从双方体力的悬殊程度来看,也可以初步判定,这个胡某豪没有迫切性,必须要用脚把雷某某踹倒或者踹伤的必要性。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彭新林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称,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他不认为胡某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胡某豪脚踹猥亵男子时,对方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了。

    彭新林也不认为胡某豪的行为属于扭送。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权利,也有法定的条件。

    彭新林更倾向于胡某豪的行为是一种带有防卫性质的过失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只有“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分析行为人主观故意还是行为过失,要准确理解刑法中故意或者过失的含义,关键在看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才叫做“故意”。

    综合目前披露的情况,胡某豪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猥亵行为人受伤的故意,导致猥亵行为人受伤是因为胡某豪的过失行为导致的轻伤,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求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过失必须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日前针对此事发表观点称,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事后的攻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胡某豪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罗翔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扭送行为予以了定义,胡某豪的行为如果是想把这个雷某某给送到公安机关,那么它就可能属于扭送行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扭送行为的手段和目的都要有一定的相关性,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这是毫无必要的。

    但罗翔同时认为,案件需要判断造成轻伤和扭送的手段是否具有社会相关性,在社会一般人看来是否是合理的,即便我们认为是扭送过当,和防卫过当一样,一般来说都属于过失行为,一般过失对于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即便按照扭送过当处理了,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争议2】

    公安此前的刑拘举措是否合适?

    观点:调解不成就刑拘,易助长一方索要高额补偿机会

    前情回顾:

    在反过头来看整个事件中,公安部门的处理是否有违程序和公正。

    根据艾某某目前介绍的情况,在事发当天,民警到了事发现场之后,把在场的当事人都带到了辖区的菱角山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让她女儿到三医院接受了伤情检查。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协调下,她女儿和雷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按了手印,雷某某赔偿了他女儿的检查费和路费共计300元,随后他女儿和胡某豪便各自离开派出所回家了。

    2020年6月6日,菱角山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胡某豪说,雷某某那天摔倒以后受伤了,正在永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6月10日,听说雷某某要做手术,胡某豪的爸爸妈妈给雷某某交了10000元的手术费。医生说雷某某不久前就受过伤,骨头更容易受伤。

    “2020年7月14日,根据派出所民警要求,胡某豪在家人的陪同下和雷某某一起走进派出所接受调解,雷某某要求胡某豪赔偿20万元,借索赔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此后民警多次协调未果,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给胡某豪出具刑事《拘留通知书》。

    专家观点: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类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形成一定的惯例,即按照一方的伤情来界定对方行为性质,很少对伤害引发的防卫因素、正当合理事由等给予高度重视,更难以从法律与道德双重标准去审视、考量。只要一方被鉴定为轻伤以上,对方就得接受调解,才能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种操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所谓受伤一方借机索要高额补偿的机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应当对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先后顺序、伤害工具、方式、部位等全面取证。显然公安机关对胡某豪采取的刑事拘留决定欠妥当,也极不慎重。

    公安机关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特别是伤害类案件时,调解结案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但这一方式的适用条件是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但目前在办案中,公安机关对于涉及伤害案件,对案件前因及是否存在防卫等因素缺乏重视,而一律将这类特别案件与其他案件混同参与调解处理。

    彭新林副教授则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中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等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不过彭新林副教授也表示,调解过程中受害者一方协商赔偿事宜时也不能够“漫天要价”。具体到本案,雷某某的受伤其本人也负有很大责任,不能够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来进行处理。

    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著名刑辩律师贺小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达了这种担忧。其表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轻伤案件,被害人索要赔偿时往往“狮子大开口”,对方如果不接受,公安机关往往不再区分具体情况就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种做法应当引起重视。

    贺小电认为,这样的做法,容易引起一些无理的被害人漫天要价的不当行为发生。司法机关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适用,而不能只考虑被害人的要求能否实现。否则,在被害人本身无理的情况下,以“我伤我有理,我死我有理”为由,通过“要对方坐牢”来逼嫌疑人就范,这对原本可以判处缓刑、免刑甚至无罪的嫌疑人来说,无疑不公平,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及其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也没有任何益处。

    【延伸】

    提级调查应该着重厘清哪些问题?

    观点:应着重调查男生有无犯罪故意,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

    当前进展:

    8月27日,据永州当地媒体报道,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永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豪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上级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会着重调查哪些情况,会更有利于案件的定性?

    专家观点:

    1、应重点调查18岁男生有无主观犯罪故意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提级调查时,应当对胡某豪与雷某某具体交流的言语等言辞类证据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可以借助外围证人、监控视频等综合还原,以确定性查明胡某豪对雷某某采取的行为是否均在法律范围及框架内。同时其调查亦不应受到舆论的影响而应以事实与证据为基础。

    彭新林副教授表示,胡某豪有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应成为调查重点。

    2、雷某某伤情应进一步明确

    贺小电律师则称,雷某某伤情的有关事实应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艾某某的母亲曾质疑称,民警在商场处置这起袭胸事件时,也拖拽了雷某某,那么雷某某受伤,究竟是老伤复发,还是胡某豪踢了雷荣元一脚致使其摔倒在地碰伤了有旧伤的手,抑或是民警在拖拽雷某某的过程中碰伤了雷某某的有旧伤的手。

    贺小电律师表示,雷某某的伤究竟是倒地形成的,或者在按压过程中,还是雷某某挣扎造成的?到6月6日住院,距离胡某豪将之踢倒并按在地上已经几天,这几天其是否还有一些诸如自行摔倒等导致骨折的情况发生,都需要查清。

    一名资深法医向潇湘晨报记者介绍,雷某某受伤的两处位置一处位于肩部,一处位于大腿部,对于一般人来说,常规的击打行为很难造成这样的损伤,一般常见于交通事故中被撞击形成的,被击打后摔倒也可能形成。在一般鉴定中,新伤和旧伤还是很容易区分,但如果相隔时间太近,则需要办案机关进行轨迹调查予以确认。

    3、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

    也有舆论认为,此事事态发展至今,当地检察机关也应当及时介入此案。

    殷清利律师表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鉴于本案所引发的重大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主动派员进提前介入此案侦查活动,这样符合司法规律和本案现实需要,有助于准确地对本案进行定性。

    彭新林副教授认为,永州市公安局提级调查体现了公安机关对热点案件的重视,有利于此案精准定性,公正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如果能够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应不应该立案进行监督,也将有利于此案妥善处理,实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潇湘晨报记者曹伟 永州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刑事件律师,原告贿赂法官

    刑匠感言||刑辩律师要会“灭蟑螂”

    刑匠感言||刑辩律师要会“灭蟑螂”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张王宏律师随手拍:龙舟


    “当你厨房出现一只蟑螂时,其实暗地里已经存在了一窝。”坚持申冤的委托人、家属,往往能直观地,基于基本生活经验与逻辑判断出案子有问题,这就像已经出现的一只蟑螂。


    但刑事律师要做的,并不是就事论事地消灭“这一只”。而是像建立一整套杀灭策略那样,要能从事实、证据、法律中,系统地找寻应对处理好“那一窝”的方法与对策。


    张王宏律师随手拍:鲑鱼色的天空


    具体地说,这策略,就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不同阶段,全息地穷尽法律法规、穷尽案例检索,同时要穷尽司法工作经验,运用于所有可能指控的范围,基于穷尽证据的搜集,动态地形成有穿透力的辩护意见,必须尽全力去争取可能的无罪、罪轻的辩护效果。


    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警示:两律所主任行贿一刑庭庭长(含“邓玉娇刺官案”辩护人)

    综合:武汉律协、经济观察网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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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7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布“律师执业警示”案例,其中有一宗为湖北律师行贿司法官员的案件,此事件引发了司法界对于律师行贿,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情况的强烈关注。

    1、张安定律师妨碍司法公正案

    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安定律师因詹某危险驾驶案、邓某挪用公款案,在2016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向时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刘姓庭长分别赠送购物卡0.5万元和现金2万元。武汉市司法局2021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张安定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关于“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张安定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2022年1月10日至12日,数位知情人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安定所行贿的对象“刘姓庭长”为刘汉强。2020年,刘汉强被法院判决犯下滥用职权、受贿两宗罪状,不过“(刘汉强)现在早就出来了”。

    2022年1月13日,张安定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他已因送钱给刘汉强之事,受到了司法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刘汉强案的判决书还显示,曾因案件而向刘汉强行贿的律师里,还包括湖北知名律师之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

    具体而言,2013年至2015年,刘汉强利用担任武汉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的请托,为该律所承办的一起贪污案,以及一桩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在二审时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汪少鹏给予的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000元。

    立丰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汪少鹏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当时为西北政法学院),至1994年底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与刑事法律教学工作,1995年初辞职创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是“湖北省首届十佳律师”之一,并拥有诸多社会职务,这包括: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湖北省委统战部法律顾问,以及武汉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督员等等。

    2009年,轰动一时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中,汪少鹏律师还担任了邓玉娇的辩护人。

    2022年1月7日,武汉市律协协会披露的“律师执业警示”案例中,并没有涉及到有无处罚汪少鹏律师之事。

    经济观察网记者也就此向汪少鹏律师发去电子邮件求询,但至发稿前,未获得他的回应。(文章素材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Qz-J_Kyau8ZRmOL816TB6w)

    相关键接:

    邓玉娇案,又称“邓玉娇刺官案”,是2009年5月10日晚发生于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的一起宾馆女服务员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意外刺死、刺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此案发生后迅速名震全国,争议甚广,邓玉娇也被许多民众称赞为“当代烈女”。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工作在同一间办公室。

    邓玉娇案发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东县纪检委则开除黄德智党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邓玉娇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家人陪伴生活。

    2009年6月5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网民继续声援支持邓玉娇。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为大,她防卫过当刺死邓贵大,被起诉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官员,政府就屈服于网上的压力。

    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称“妥善审理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回应了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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