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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代理律师要堕胎补偿,律师的堕胎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1 13:13:10


出轨丈夫给情人5万元"堕胎补偿" 妻子起诉至西安未央法院欲要回


为了断绝与已经怀孕的第三者来往,出轨的丈夫给了5万元“补偿”并陪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妻子得知后,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认定“赠与”无效。

>>断绝来往

借款5万“补偿”情人

2015年,老家在外地的刘某携幼子来到西安打拼。经过两年多努力,事业也算略有小成。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和其老乡秦某在刚成交完一桩生意后,相约去酒吧放松。在秦某的介绍下,刘某与在该酒吧做推销员的女子李某相识,双方在交谈中互生好感,并留了联系方式。随着刘某和李某交往的不断深入,两人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同年10月,李某与刘某外出游玩归来,李某将其和刘某游玩时所拍的亲昵照片发至抖音。不久之后,刘某远在外地的妻子王某得知此事并询问丈夫,刘某承认出轨。在妻子及其亲属朋友的批评劝说下,刘某向妻子保证今后与李某断绝关系,不再来往。

然而,在当刘某将此事告知李某时,遭到其坚决反对,原因是李某此时已经怀孕两个多月。后来,在刘某的哀求以及秦某的劝说下,李某表示愿意打掉孩子,断绝与刘某来往,但前提是刘某要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同年12月初,刘某、秦某与李某共同商议此事。刘某提出向秦某借款5万元作为给付李某的补偿费,秦某同意,并于当晚向李某转款5万元,秦某代写书面材料一份,李某、刘某在该材料上签名捺印。几天后,李某在刘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法院判决

补偿并非“无偿赠与”

2019年元月,得知此事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丈夫刘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认定刘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李某归还5万元。理由是李某在得知刘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刘某交往并怀孕,在刘某提出分手后向其索要分手费,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被告刘某给付李某的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将5万元私自赠与李某,应属无效行为。

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刘某交往时,不知道刘某已婚,并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刘某给予的5万元是刘某对其堕胎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损害补偿,并非无偿赠与。其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李某交往并致其怀孕,后刘某决定结束与李某的婚外情关系,并在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付李某5万元用于李某终止妊娠,并非无偿给付,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刘某所给付李某的5万元,发生在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为了结束与李某的关系,在李某终止妊娠后,通过协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观点

5万元并非纯粹的赠与

所以不存在“无权处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的一种重要特点是无偿性,即纯获利益性。本案中,夫妻另一方刘某给付李某5万元并非纯粹赠与,而是终止妊娠手术费用及造成身体伤害的补偿费用,所以,李某并非纯获利益,而是刘某对于李某终止妊娠对其造成的身体伤害的一种对价补偿。所以本案关键点在于:终止妊娠。也就是刘某所给予的5万元并非纯粹的赠与,而是为了李某终止妊娠。试想,如果李某不终止妊娠,刘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无论是否已婚,日后同样要拿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孩子,这是法律对于父亲的义务,所以法院将这5万块钱认定为刘某处置权范围内的一项支出,符合常理。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日常生活必须的事项,例如:衣食住行、购物、娱乐、医疗等。所以,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本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及与李某同居关系中存在过错,且要求李某终止妊娠会对李某及其身体造成损害,这部分费用支出是刘某无法避免的费用支出。简单来说,抛开公序良俗,假如刘某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他人同样有权要求刘某赔偿,而赔偿的财产来源便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刘某造成李某终止妊娠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对李某的一种人身损害,李某获得补偿属于合理支出,不属于纯获利益,所以就不存在无权处分。

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宾也认为,该案例中刘某支付给李某5万元的补偿款不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他认为,刘某给予5万元终止妊娠费用的行为本身不违反伦理道德,变相属于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胎儿)的医疗费用。但刘某的出轨行为有违伦理道德,明显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王某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刘某给予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前提是提起诉讼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提起的。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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