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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时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02:34:08

来源:徐州广电-淮海网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施行。日前,徐州市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契税政策进行了解读。

此次立法,在保持现行税制要素框架和税负平移情况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简化了纳税申报、办税资料与减免退税办理,建立健全了税收保障机制,规范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契税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明确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是: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与《土地管理法》进行有效衔接,《契税法》在关于征税范围的条款中,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意味着《契税法》实施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因此,2021年9月1日之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则不属此列。

市民如果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可拨打12366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网站咨询。

徐视融媒记者:王佳佳 徐继垚

编辑:徐浩 戚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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