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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限于经营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07:13:10

来源:人民网

五部门发文: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人民网北京7月8日电 (王仁宏)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实施细则》要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实施细则》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提出,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该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等。

在监督与责任追究方面,《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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