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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南京离婚案最牛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06:19:06

南京离婚律师:民法典时代下的“离婚冷静期”解读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

前言:

“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属于舶来品,其他国家将其称为离婚反省期、离婚熟虑期等,我国普遍将其称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出台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比如给离婚设定30日的冷静期是否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是否给离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是否不利于保护被家暴者等等。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只是还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完善该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但毋庸置疑的是设定该制度对于抑制我国不断攀升的离婚率、提升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南京离婚律师:民法典时代下的“离婚冷静期”解读

二、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

一方面,“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离婚率,符合民法典优良家风的基本理念。近年来我国离婚对数和离婚率长期持续攀升,1987-2020年,我国离婚登记对数从58万对攀升至373万对。2019年同比增长-7.7%;粗离婚率从0.5‰攀升至2.6‰。离婚的原因很多,例如感情确已破裂、吵架冲动离婚、假离婚买房等等。而给离婚设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进行一段时间的反思和冷静,可以有效减少夫妻双方因冲动离婚后短时间内又进入复婚程序之循环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主要纽带,双方一旦离婚往往会带来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老人赡养等一系列问题,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让夫妻双方冷静思考,综合考量家庭因素,为双方父母以及子女考虑,从而积极去化解矛盾,重归于好。

南京离婚律师:民法典时代下的“离婚冷静期”解读

南京离婚律师

三、协议离婚新旧流程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结合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先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离婚证以及《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无误后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若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四,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南京离婚律师:民法典时代下的“离婚冷静期”解读

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对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材料,确认男女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当场办理,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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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四、离婚冷静期的争议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初衷自然是为了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关系,但也受到了很多学者以及普通民众的批判。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主权,给离婚大大增加了难度。其实不然,该制度只是去阻止夫妻双方因争吵冲动离婚,但离婚的自主权仍然是掌握在双方自己手中,最终是否离婚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并未剥夺离婚自由。至于“离婚冷静期是家暴者的保护伞”这一说法就更为无稽之谈了,法律本身就是兼顾情与理的,并且会更偏向于保护弱者。如果存在家暴现象,当事人可以先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自身安全,然后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并不存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并不是在保护家暴者。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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