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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在中国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19:22:09

近期,经常会碰到承兑汇票持票人发来这样的提问:票据到期被拒付,承兑人或收款人反馈,票据流转中涉嫌刑事问题,不仅不予到期兑付,在起诉中被告也常以这一理由进行抗辩,要求民事案件暂缓审理。

那么,是不是所有这类民事案件一旦涉刑就要受到影响,而被暂缓呢?要知道,这一暂缓,没个2-3年一般是没个结果的,这可愁坏了承兑汇票持票人。

票据纠纷遭遇某前手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是否一定被驳回?

票据追索权纠纷遭遇前面某手涉嫌刑事犯罪,不一定会因此暂缓审理,当符合下列情况,不应中止审理:

移送刑事侦查的情况

驳回民事诉讼

移送刑事侦查的情况

(1)追索权纠纷与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

(2)追索权纠纷与刑事诉讼基于的事实相同;

(3)追索权纠纷与刑事诉讼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票据上已经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虽然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刑事案件已经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分别审理的情况

民事、刑事

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况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不应中止审理的票据案件

同一当事人,

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版)第7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票据纠纷符合下列条件,则民事案件会被驳回,移送刑事侦查:

(1)追索权纠纷与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

(2)追索权纠纷与刑事诉讼基于的事实相同;

(3)追索权纠纷与刑事诉讼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票据上已经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虽然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刑事案件已经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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